中精普康(北京)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新建生化检测项目-002574574a45479cb1c5dc5156cf58e5-拟审查项目
中精普康(北京)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新建生化检测项目-002574574a45479cb1c5dc5156cf58e5-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金 (略) 2号楼6层616、617、618、619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不设食堂、锅炉等。本项目在检测过程中所用的无机试剂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无机废气,主要包括氨;在检测过程中所用的有机试剂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包括*醇、其他A类物质(*酸、*酸)、其他B类物质(*腈)、其他C类物质(异*醇、*酸*酯、正己烷、*基叔*基醚、二*基亚砜)、非*烷总烃。本项目检测过程产生废气的工序均在通风橱内和集气罩下进行,废气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32m高排气筒(DA001,内径0.6m)有组织排放。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清洗废水,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首都机场东污水处理厂处理。3、本项目噪声源为废气处理风机及中央空调外机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室外设置隔声罩、减震垫等措施后达标排放。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物(外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本项目产生的废器材(废口罩、废手套、废鞋套、废移液器吸头、废试剂瓶等)、废弃容器、废液(最后两次清洗废液、配制试剂废液)、废活性炭、污泥、生物安全柜产生的废滤芯均属于危险废物。废弃样品和废器材使用灭菌室中的高压灭菌锅灭菌后与其他危险废物分别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安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信息。
联系人:林凯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东方博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精普康(北京)医 (略)
建设地点: (略) 顺义区金 (略) 2号楼6层616、617、618、619室(天竺综合保税区)
公示时间:**
受理时间:**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不设食堂、锅炉等。本项目在检测过程中所用的无机试剂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无机废气,主要包括氨;在检测过程中所用的有机试剂会产生少量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包括*醇、其他A类物质(*酸、*酸)、其他B类物质(*腈)、其他C类物质(异*醇、*酸*酯、正己烷、*基叔*基醚、二*基亚砜)、非*烷总烃。本项目检测过程产生废气的工序均在通风橱内和集气罩下进行,废气收集后,经1套活性炭吸附净化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32m高排气筒(DA001,内径0.6m)有组织排放。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清洗废水,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排入化粪池预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政污水管网排入首都机场东污水处理厂处理。3、本项目噪声源为废气处理风机及中央空调外机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室外设置隔声罩、减震垫等措施后达标排放。4、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包装物(外包装物)收集后外售至废品回收站。本项目产生的废器材(废口罩、废手套、废鞋套、废移液器吸头、废试剂瓶等)、废弃容器、废液(最后两次清洗废液、配制试剂废液)、废活性炭、污泥、生物安全柜产生的废滤芯均属于危险废物。废弃样品和废器材使用灭菌室中的高压灭菌锅灭菌后与其他危险废物分别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清运、安全处理。
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间无反馈信息。
联系人:林凯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东方博环(北京) (略)
审批部门:顺义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顺义区复 (略)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精普康(北京)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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