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城县科萌鞋业有限公司女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石环评字〔202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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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城县科萌鞋业有限公司女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石环评字〔2022〕26号)

石 (略) :

你单位提交的《石 (略) 女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 (略) (略) 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园13号。建设内容及规模:租赁厂房一栋,共3层,建筑面积为1350㎡;租赁宿舍楼一栋,共2层,建筑面积为400㎡;建设规模为年产50万双女鞋。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额8.33%;建设性质属新建。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工程建设与生产过程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

四、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且满足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施工期

本项目租赁已建成厂房,对项目建房施工期不作评价。

(二)运营期

1.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以VOCs计)、*苯、恶臭及食堂油烟。

(1)产生有机废气(VOCs)及*苯。项目设置集气罩加引风机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为90%,收集的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UV光解装置,末端治理技术采用吸附法+光解法,平均去除效率可达60%,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有机废气(VOCs)及*苯排放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苯系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2)鞋厂生产车间飘散一定恶臭,根据感官感觉,鞋厂车间内恶臭强度为容易感到臭味,车间外恶臭强度为勉强感知臭味,远离车间约10m以上,则基本感知不到臭味。

(3)厨房油烟废气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建设单位安装净化效率60%以上的油烟净化装置,再经排气筒引至建筑物外,排气筒高于屋顶排放。最大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标准。

2.废水。项目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绿化用水及未预见用水。其中绿化用水和未预见用水不产生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来自职工的生活用水等。项目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石城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工业园污水管网,进入石城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琴江。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生产设备和人群活动等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可有效防止噪声污染,在采取降噪措施后,项目生产期正常生产时,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均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要求,且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产固废、生活垃圾、废紫外灯管、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溶剂桶、废机油及废活性炭。

(1)生产固废,项目运营期面料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裁断和冲孔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主要包括小块废料及布料),统一收集后,放置到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原料提供商回收利用。

(2)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一般工业固体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4)危险废物贮存或处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紫外灯管(危险废物编码为HW29(900-023-29))、废活性炭(危险废物编码为HW49(900-039-49))、废机油(危险废物编码HW08(900-214-08))、废含油抹布、手套(危险废物编码为HW49(900-041-49))、废油桶(危险废物编码为HW49(900-041-49))、废溶剂桶(危险废物编码为HW49(900-041-49))等属于危险废物,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的设置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并做好防扬尘、防雨淋、防火、防渗漏,设置视频监控等措施。

5.生态。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为一般区域,已经属于人工环境,不存在原生自然环境。项目运营期污染物产生量较小,经有效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显著的不良影响,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6.地下水及土壤。为防止项目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对生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沉淀池池底采取三七灰土铺底铺底,再在上层铺水泥;在化粪池底部用三合土铺底,再在上层铺水泥浇底,四周壁浇筑水泥硬化防渗。针对简单防渗区域:办公室和休息室地面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三合土铺底,上层铺水泥进行硬化;针对重点防渗区域:危废暂存库等为本项目地下水重点污染区域,危废暂存间地面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同时地面硬化,且表面无裂隙。

7.清洁生产。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清洁原料,在生产过 (略) 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并降低末端污染控制投资和运行费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8.规范排污口。项目所有排放口,包括水、气、声、固体废弃物,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绘制企业排污口分布图,同时对污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对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监控装置。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于环保设施,排污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须报我局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建成后,经过批准,可以试运行3个月,试运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运营。

六、以上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拟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石城大队实施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略) 石城生态环境局

**日

石 (略) :

你单位提交的《石 (略) 女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选 (略) (略) 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园13号。建设内容及规模:租赁厂房一栋,共3层,建筑面积为1350㎡;租赁宿舍楼一栋,共2层,建筑面积为400㎡;建设规模为年产50万双女鞋。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占总投资额8.33%;建设性质属新建。

二、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该报告表可作为该项目工程建设与生产过程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保投资必须专款专用。

四、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且满足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施工期

本项目租赁已建成厂房,对项目建房施工期不作评价。

(二)运营期

1.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有机废气(以VOCs计)、*苯、恶臭及食堂油烟。

(1)产生有机废气(VOCs)及*苯。项目设置集气罩加引风机收集废气,收集效率为90%,收集的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UV光解装置,末端治理技术采用吸附法+光解法,平均去除效率可达60%,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的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有机废气(VOCs)及*苯排放满足《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46-2017)中苯系物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要求。

(2)鞋厂生产车间飘散一定恶臭,根据感官感觉,鞋厂车间内恶臭强度为容易感到臭味,车间外恶臭强度为勉强感知臭味,远离车间约10m以上,则基本感知不到臭味。

(3)厨房油烟废气根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建设单位安装净化效率60%以上的油烟净化装置,再经排气筒引至建筑物外,排气筒高于屋顶排放。最大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标准。

2.废水。项目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绿化用水及未预见用水。其中绿化用水和未预见用水不产生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来自职工的生活用水等。项目生活废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石城县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经工业园污水管网,进入石城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入琴江。

3.噪声。本项目主要噪声污染源为生产设备和人群活动等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可有效防止噪声污染,在采取降噪措施后,项目生产期正常生产时,厂界昼、夜间噪声贡献值均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要求,且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4.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生产固废、生活垃圾、废紫外灯管、废含油抹布、手套、废溶剂桶、废机油及废活性炭。

(1)生产固废,项目运营期面料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裁断和冲孔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主要包括小块废料及布料),统一收集后,放置到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交原料提供商回收利用。

(2)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3)一般工业固体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4)危险废物贮存或处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紫外灯管(危险废物编码为HW29(900-023-29))、废活性炭(危险废物编码为HW49(900-039-49))、废机油(危险废物编码HW08(900-214-08))、废含油抹布、手套(危险废物编码为HW49(900-041-49))、废油桶(危险废物编码为HW49(900-041-49))、废溶剂桶(危险废物编码为HW49(900-041-49))等属于危险废物,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设置专门的危废暂存间,危废暂存间的设置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并做好防扬尘、防雨淋、防火、防渗漏,设置视频监控等措施。

5.生态。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为一般区域,已经属于人工环境,不存在原生自然环境。项目运营期污染物产生量较小,经有效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显著的不良影响,对周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6.地下水及土壤。为防止项目对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对生产车间、一般固废暂存间、沉淀池池底采取三七灰土铺底铺底,再在上层铺水泥;在化粪池底部用三合土铺底,再在上层铺水泥浇底,四周壁浇筑水泥硬化防渗。针对简单防渗区域:办公室和休息室地面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三合土铺底,上层铺水泥进行硬化;针对重点防渗区域:危废暂存库等为本项目地下水重点污染区域,危废暂存间地面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同时地面硬化,且表面无裂隙。

7.清洁生产。通过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清洁原料,在生产过 (略) 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并降低末端污染控制投资和运行费用,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8.规范排污口。项目所有排放口,包括水、气、声、固体废弃物,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绘制企业排污口分布图,同时对污水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对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监控装置。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于环保设施,排污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须报我局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建成后,经过批准,可以试运行3个月,试运营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正式运营。

六、以上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污染防治措施,若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拟采用的防治污染措施等发生变化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七、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石城大队实施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环境保护“三同时”过程中的环境监管。


(略) 石城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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