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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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烟草专卖局关于修订《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库烟专〔2022〕12号 签发人:巴君超

内蒙古 (略) 库伦旗烟草专卖局关于

修订《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库伦旗人民政府:

(略) 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布局,库伦旗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社会调研、集体审议,决定对现行《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第八条 (略) 库伦旗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波动、城乡规划建设等影响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各区域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及时将新建居民小区、新设街路等不在《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内的区域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围,并于每年一月份通过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对外公示。

修改条款:第八条 (略) 库伦旗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波动、城乡规划建设等影响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各区域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及时将新建居民小区、 (略) 场、新建商贸城、新设街路等不在《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内的区域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围,并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公示。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经营场所所处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所限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待所在区域单元内现存零售点数量低于规划数量后,按排队轮候顺序办理。

修订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烟草专卖局

**日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日印发

库烟专〔2022〕12号 签发人:巴君超

内蒙古 (略) 库伦旗烟草专卖局关于

修订《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库伦旗人民政府:

(略) 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布局,库伦旗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社会调研、集体审议,决定对现行《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第八条 (略) 库伦旗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波动、城乡规划建设等影响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各区域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及时将新建居民小区、新设街路等不在《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内的区域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围,并于每年一月份通过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对外公示。

修改条款:第八条 (略) 库伦旗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波动、城乡规划建设等影响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各区域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及时将新建居民小区、 (略) 场、新建商贸城、新设街路等不在《库伦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内的区域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围,并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对外公示。

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经营场所所处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所限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按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待所在区域单元内现存零售点数量低于规划数量后,按排队轮候顺序办理。

修订内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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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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