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广昌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索 引 号:GCX0020/2022-14674
发文机关: 广昌县工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
广昌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投资新办一般性工业、加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认定条件
1.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没有列入我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经发改等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经县招商引资论证会通过被认定为县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购地建厂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50万元及以上或者投产两周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3.租赁厂房企业年纳税收50万元及以上或者两周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均可享受本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被认定为招商引资的企业,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计算,购地自建企业或租赁厂房企业在两周年内未完成约定纳税额且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停止享受本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二)入园协议要求
企业在入园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容积率达不到入园协议约定的要求,扶持年限不变,扶持政策减半执行;企业在入园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企业试产或投产产生税收,扶持政策暂按减半兑现;企业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建设速度,扶持政策减半兑现。入园协议约定建设期满之日,企业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容积率,扶持年限不变,扶持政策按入园协议执行,并兑现建设期内暂未兑现的税收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企业经批准入园后,工业园区协助企业按工业标准地的要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在建设过程中,对企业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完成基础部分建设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给予扶持;完成厂房封顶的,再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给予扶持;竣工验收(含附属设施)后,再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四)税收扶持政策
1.投资我县食品加工企业,当年亩均净入库税收达到3万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增值税、地方税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前四年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第五年至第六年县级财政留成部分按50%给予扶持(简称“四补二减半”)。“四补二减半”财政扶持起始为该企业正式投产产生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之日(所属期)。(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除食品加工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工业、加工业企业,当年亩均净入库税收达到6万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增值税、地方税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前三年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县级财政留成部分50%给予扶持(简称三补二减半)”。“三补二减半”财政扶持起始为该企业正式投产产生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之日(所属期)。(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地方税收中的一次性税收,在入园协议规定时间内按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实行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外贸出口扶持政策
1.有出口业绩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以海关统计数据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数据为准,经工信局审核及备案,生产型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5元人民币扶持资金,流通企业的出口扶持以上级商务部门下达年计划数为基数,出口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8元人民币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县内自营出口工业企业产品出港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为标准,按40货柜标准运输费给予扶持(20货柜标准每个按50%计算补助)。每个40货柜从广昌到上海、广东给予600元扶持,到浙江、福建给予500元扶持, (略) 内给予200元扶持。经海西综合物流园(抚州国际路港)口岸物流出口货物,扶持办法按《 (略) 级口岸物流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抚财建[2021]9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外资进资扶持政策
对落户本县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国外投资企业)企业现汇进资给予1美元扶持0.05元人民币,当年实际进资累计20万美元以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外资企业年度累计现汇进资500万美元及以上,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七)行政收费政策
凡进入县工业园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部分外,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八)技术创新政策
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被认定并核准的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技改项目,企业技改一周年后,企业年度税收(含抵扣)超过技改前年度税收(含抵扣),且企业总投资额超过入园协议的投资额,企业技改扶持资金按第二年度新增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且不超过技改投入资金的50%给予安排,每个企业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达到入园协议要求并已经超过扶持年限的企业,通过技改增值扩能后,以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为基数(建筑安装税除外),对企业上缴生产性增值税收新增100万元及以上实行扶持:新增100万元(含)—300万元区间部分,给予新增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扶持资金;新增300万元(含)—500万元区间部分,给予新增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资金;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新增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扶持资金。扶持期为三年。(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
2.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级研发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创新中心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期满后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略) 级质检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首次被国家、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已享受上级或本级财政相关扶持资金的企业不享受该条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九)企业做优做强政策
1.对 (略) 、挂牌的,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扶持资金。对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 (略) 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资金。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扶持资金。对境内 (略) 的企业分阶段予以300万元扶持资金,即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江西证监局提交第一份《 (略) 辅导报告》后,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 (略) 的申请受理后,再给予企业150万元扶持资金;企业 (略) ,再给予企业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在境 (略) 场主板或创 (略) 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2.鼓励租赁企业扩张。凡原租赁企业新购地建厂或购买园区厂房,可直接按新项目重新签订入园协议。(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或获批组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市级 (略) 级人才创新团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首 (略) 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扶持资金。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获入库标号的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4.加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创建力度。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对认定为国家、 (略) 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或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
5.当年新增纳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6.推进“百亿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申报数为准)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按梯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
7.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按标准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工业企业,按完成时间给予扶持资金。即第一年完成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资金;第二年完成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资金;第三年完成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8.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达标验收,给予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三年内达标验收实行分段扶持办法,即:第一年达到三级标准化给予3万元/家扶持资金,二级标准化给予5万元/家扶持资金;第二年达到三级标准化给予2万元/家扶持资金,二级标准化给予3万元/家扶持资金;第三年达到三级标准化给予1万元/家扶持资金,二级标准化给予2万元/家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
(十)就读政策
被认定为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资商和务工人员子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务工证明、银行工资流水)到工信、教体部门审核,根据文件要求入学,享受县城居民子女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教体局)
二、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扶持政策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新材料、电子信息项目,在享受投资新办一般性工业、加工业企业扶持政策各项条款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省、市、县现有相关政策,并增加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但相同政策不叠加。
(一)自建厂房电子信息、新材料企业扶持政策(钢构厂房不予扶持):自建三层及以上框架结构厂房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正式投产后,新建的标准厂房达到行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标准且固定资产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新材料、电子信息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多层框架结构厂房入驻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厂房建设扶持资金(入驻企业投产后,税收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后,分两年给予扶持资金,每年100元/平方米)。(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二)租赁标准厂房电子信息、新材料企业扶持政策:
租赁标准厂房新材料、电子信息企业,固投标准须达到450万元/千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纳税须达到500元/平方米及以上。(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1.装修扶持资金:新落户的企业装修无尘车间和实验室,由发改部门牵头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达到相应标准,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实际装修费用大于装修扶持资金的,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企业装修预付扶持资金,标准为:普通装修(包含“水”、“电”等开通、地面漆及墙面粉刷、厂房顶部普通处理)100元/平方米,万级200元/平方米,千级400元/平方米,百级1000元/平方米。装修扶持资金在设备进场时预付60%,剩余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产生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之日(所属期)后付清。单个企业所享受的装修扶持资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设备扶持资金:设备投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所购进的全新机械生产设备,按设备购进款的20%给予设备扶持资金(由发改部门牵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设备价值,企业购买新设备付款额应达60%以上),设备扶持资金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第三方评估数据就低不就高进行扶持。设备扶持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物流扶持资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收达到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企业3年物流扶持资金,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物流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物流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3年物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搬迁扶持资金:企业生产设备投资达4000万元及以上,每400万元生产设备投资给予10万元搬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工信局)
5.租金扶持资金:租赁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按3年租金的80%给予租金扶持资金(先缴后补,年度结算)。(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6.企业正式投产后,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5年全额扶持,并对5年扶持期内企业每年纳税数额与抵扣扶持资金比例进行约定,如企业每年缴纳税收比例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额,则企业应在年度纳税期满后1个月内以退还扶持资金的名义,补足年度差额部分。在税收扶持期内,税收扶持资金逐年依次抵扣前期所享受的装修、设备、物流、搬迁、租金扶持资金。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如未能完全抵扣,则不足部分由企业在3个月内以现金形式补足给县财政。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所享受扶持资金的50%,不足50%部分由企业补齐;企业所有固定资产不得搬迁,如需变更设备,必须报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否则企业须将扶持资金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新落户我县税收贡献大、投资强度大、装备水平高、科技实力强、成长性快的重特大项目;年纳税超3000万元(含)的项目;国内行业领军、龙头企业或可带动上下游产业链整体落户我县、搬迁设备达1亿元及以上或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再生资源重特大企业;重大技改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鼓励中介机构与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以落地企业生产设备资产投资额(减去享受的扶持资金)的比例对中介人进行奖励:企业生产设备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生产设备资产的8‰进行奖励;企业生产设备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生产设备资产的1%进行奖励;企业生产设备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资产的1.2%进行奖励。奖励分两批兑现:生产设备资产投资到位(须经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定小组验资确定)后奖励50%,认定为规上企业后再兑现5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引进的“5020”项目中介奖励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装修扶持资金、设备扶持资金等的核验,由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定小组验资确定,核定小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参与。
(二)所有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须按规范流程与县工信局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老企业可执行本办法中一般性工业、加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第五至十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原《广昌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广办发〔2021〕9号)文件停止执行。
(四) (略) 、市政策调整的遵照新政策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索 引 号:GCX0020/2022-14674
发文机关: 广昌县工信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
广昌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投资新办一般性工业、加工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认定条件
1.凡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没有列入我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经发改等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经县招商引资论证会通过被认定为县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购地建厂企业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额50万元及以上或者投产两周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3.租赁厂房企业年纳税收50万元及以上或者两周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均可享受本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4.被认定为招商引资的企业,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计算,购地自建企业或租赁厂房企业在两周年内未完成约定纳税额且未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停止享受本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二)入园协议要求
企业在入园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容积率达不到入园协议约定的要求,扶持年限不变,扶持政策减半执行;企业在入园协议约定建设期限内,企业试产或投产产生税收,扶持政策暂按减半兑现;企业未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建设速度,扶持政策减半兑现。入园协议约定建设期满之日,企业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容积率,扶持年限不变,扶持政策按入园协议执行,并兑现建设期内暂未兑现的税收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企业经批准入园后,工业园区协助企业按工业标准地的要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厂房在建设过程中,对企业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完成基础部分建设的,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给予扶持;完成厂房封顶的,再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给予扶持;竣工验收(含附属设施)后,再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0%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四)税收扶持政策
1.投资我县食品加工企业,当年亩均净入库税收达到3万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增值税、地方税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前四年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第五年至第六年县级财政留成部分按50%给予扶持(简称“四补二减半”)。“四补二减半”财政扶持起始为该企业正式投产产生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之日(所属期)。(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除食品加工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工业、加工业企业,当年亩均净入库税收达到6万元,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增值税、地方税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前三年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县级财政留成部分50%给予扶持(简称三补二减半)”。“三补二减半”财政扶持起始为该企业正式投产产生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之日(所属期)。(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地方税收中的一次性税收,在入园协议规定时间内按县级财政留成部分实行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五)外贸出口扶持政策
1.有出口业绩的外贸出口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以海关统计数据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计数据为准,经工信局审核及备案,生产型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35元人民币扶持资金,流通企业的出口扶持以上级商务部门下达年计划数为基数,出口按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8元人民币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县内自营出口工业企业产品出港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为标准,按40货柜标准运输费给予扶持(20货柜标准每个按50%计算补助)。每个40货柜从广昌到上海、广东给予600元扶持,到浙江、福建给予500元扶持, (略) 内给予200元扶持。经海西综合物流园(抚州国际路港)口岸物流出口货物,扶持办法按《 (略) 级口岸物流发展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抚财建[2021]9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外资进资扶持政策
对落户本县外商投资企业(指境外、国外投资企业)企业现汇进资给予1美元扶持0.05元人民币,当年实际进资累计20万美元以上,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扶持;外资企业年度累计现汇进资500万美元及以上,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七)行政收费政策
凡进入县工业园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根据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上缴部分外,一律按规定的标准下限收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八)技术创新政策
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被认定并核准的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技改项目,企业技改一周年后,企业年度税收(含抵扣)超过技改前年度税收(含抵扣),且企业总投资额超过入园协议的投资额,企业技改扶持资金按第二年度新增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且不超过技改投入资金的50%给予安排,每个企业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150万元。达到入园协议要求并已经超过扶持年限的企业,通过技改增值扩能后,以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为基数(建筑安装税除外),对企业上缴生产性增值税收新增100万元及以上实行扶持:新增100万元(含)—300万元区间部分,给予新增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扶持资金;新增300万元(含)—500万元区间部分,给予新增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扶持资金;新增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新增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扶持资金。扶持期为三年。(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
2.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级研发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创新中心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期满后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资金; (略) 级质检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首次被国家、省级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已享受上级或本级财政相关扶持资金的企业不享受该条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九)企业做优做强政策
1.对 (略) 、挂牌的,按不同标准分别给予扶持资金。对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 (略) 场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资金。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扶持资金。对境内 (略) 的企业分阶段予以300万元扶持资金,即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江西证监局提交第一份《 (略) 辅导报告》后,给予50万元扶持资金;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拟发 (略) 的申请受理后,再给予企业150万元扶持资金;企业 (略) ,再给予企业10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在境 (略) 场主板或创 (略) 的,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2.鼓励租赁企业扩张。凡原租赁企业新购地建厂或购买园区厂房,可直接按新项目重新签订入园协议。(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3.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或获批组建国家、省、市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市级 (略) 级人才创新团队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首 (略) 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配套扶持资金。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获入库标号的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4.加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创建力度。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对认定为国家、 (略) 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或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
5.当年新增纳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分两年兑现,每年兑现50%);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6.推进“百亿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申报数为准)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按梯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税务局)
7.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按标准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工业企业,按完成时间给予扶持资金。即第一年完成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资金;第二年完成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扶持资金;第三年完成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8.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达标验收,给予财政扶持资金,按照三年内达标验收实行分段扶持办法,即:第一年达到三级标准化给予3万元/家扶持资金,二级标准化给予5万元/家扶持资金;第二年达到三级标准化给予2万元/家扶持资金,二级标准化给予3万元/家扶持资金;第三年达到三级标准化给予1万元/家扶持资金,二级标准化给予2万元/家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
(十)就读政策
被认定为招商引资企业的投资商和务工人员子女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务工证明、银行工资流水)到工信、教体部门审核,根据文件要求入学,享受县城居民子女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教体局)
二、新材料、电子信息产业扶持政策
凡在我县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新材料、电子信息项目,在享受投资新办一般性工业、加工业企业扶持政策各项条款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省、市、县现有相关政策,并增加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但相同政策不叠加。
(一)自建厂房电子信息、新材料企业扶持政策(钢构厂房不予扶持):自建三层及以上框架结构厂房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正式投产后,新建的标准厂房达到行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标准且固定资产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的新材料、电子信息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多层框架结构厂房入驻企业按实际使用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厂房建设扶持资金(入驻企业投产后,税收达到入园协议约定后,分两年给予扶持资金,每年100元/平方米)。(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二)租赁标准厂房电子信息、新材料企业扶持政策:
租赁标准厂房新材料、电子信息企业,固投标准须达到450万元/千平方米及以上且年纳税须达到500元/平方米及以上。(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1.装修扶持资金:新落户的企业装修无尘车间和实验室,由发改部门牵头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达到相应标准,且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实际装修费用大于装修扶持资金的,按实际装修面积给予企业装修预付扶持资金,标准为:普通装修(包含“水”、“电”等开通、地面漆及墙面粉刷、厂房顶部普通处理)100元/平方米,万级200元/平方米,千级400元/平方米,百级1000元/平方米。装修扶持资金在设备进场时预付60%,剩余资金在企业正式投产产生产品销售缴纳增值税之日(所属期)后付清。单个企业所享受的装修扶持资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2.设备扶持资金:设备投入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所购进的全新机械生产设备,按设备购进款的20%给予设备扶持资金(由发改部门牵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设备价值,企业购买新设备付款额应达60%以上),设备扶持资金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第三方评估数据就低不就高进行扶持。设备扶持资金超过2000万元的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物流扶持资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年纳税收达到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企业3年物流扶持资金,按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物流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物流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3年物流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搬迁扶持资金:企业生产设备投资达4000万元及以上,每400万元生产设备投资给予10万元搬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工信局)
5.租金扶持资金:租赁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按3年租金的80%给予租金扶持资金(先缴后补,年度结算)。(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6.企业正式投产后,给予企业上缴税收县级财政留成部分5年全额扶持,并对5年扶持期内企业每年纳税数额与抵扣扶持资金比例进行约定,如企业每年缴纳税收比例未达到合同约定数额,则企业应在年度纳税期满后1个月内以退还扶持资金的名义,补足年度差额部分。在税收扶持期内,税收扶持资金逐年依次抵扣前期所享受的装修、设备、物流、搬迁、租金扶持资金。如有结余,结余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如未能完全抵扣,则不足部分由企业在3个月内以现金形式补足给县财政。享受扶持资金的企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所享受扶持资金的50%,不足50%部分由企业补齐;企业所有固定资产不得搬迁,如需变更设备,必须报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否则企业须将扶持资金全额退还。(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新落户我县税收贡献大、投资强度大、装备水平高、科技实力强、成长性快的重特大项目;年纳税超3000万元(含)的项目;国内行业领军、龙头企业或可带动上下游产业链整体落户我县、搬迁设备达1亿元及以上或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再生资源重特大企业;重大技改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
四、招商引资中介奖励
鼓励中介机构与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以落地企业生产设备资产投资额(减去享受的扶持资金)的比例对中介人进行奖励:企业生产设备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生产设备资产的8‰进行奖励;企业生产设备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生产设备资产的1%进行奖励;企业生产设备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资产的1.2%进行奖励。奖励分两批兑现:生产设备资产投资到位(须经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定小组验资确定)后奖励50%,认定为规上企业后再兑现5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引进的“5020”项目中介奖励实行“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所涉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装修扶持资金、设备扶持资金等的核验,由县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核定小组验资确定,核定小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参与。
(二)所有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须按规范流程与县工信局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老企业可执行本办法中一般性工业、加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的第五至十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原《广昌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扶持办法》(广办发〔2021〕9号)文件停止执行。
(四) (略) 、市政策调整的遵照新政策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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