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能乌鲁木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关于国能乌鲁木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国能乌鲁木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煤科工重 (略) (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国能乌鲁木 (略) (略) 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 (略)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关于<国能乌鲁木 (略) (略) 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2〕8号),经**日第二十七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规划、林草、建设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3000万元(环保投资850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柴窝堡南侧建设100MW风电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①新建16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0MW;16台风力发电机组配备35kV箱式变压器全部采用干式变压器。②新建1座管理站区,用地面积12530m2,配套建设110kV升压站(变压器容量为100MWA)、生活区及储能区,管理站区西侧空地建设临时加工厂及库房,用于钢筋、木材加工及仓储等。③建设4回35kv集电线路,路径全长约16km。④沿各风电机组处建设临时施工道路,修建道路总长约12.57km,配套建设11台风机及箱变南侧设置防洪堤。施工用砂石料直接购买,混凝土依托乌鲁木齐现有商企,不设置砂石料加工系统,机修、汽修等利用当地的资源,现场不设置相应设施。升压站冬季采暖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6台风电机组位 (略)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临时堆场等临时工程,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严禁将升压(汇集)站布置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变压器必须使用干式变压器。
(二)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 (略) 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
(三)在施工、风电机组、光伏设施安装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四)工程弃方用于场内道路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撒播草籽恢复植被。
(五)施工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冲洗机械车辆,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由施工营地配置的移动式环保厕所处理,最终由吸污车统一收集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运营期升压站冬季采用电供暖,站区生活污水排入防渗玻璃钢暂存池(50m3),定期由用吸污车清运至乌鲁木齐县乌什城村污水处理站处置。
(八)升压站厂界电磁辐射需满足《电磁辐射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九)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十)项目需设置防渗集油槽及50m3事故油池,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变压器下方的防渗集油槽排至事故油池,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铅蓄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站区储能系统电池由厂家定期更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十一)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国能乌鲁木 (略) (略) 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国能乌鲁木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中煤科工重 (略) (集团)有限公司编制的《国能乌鲁木 (略) (略) 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 (略) 固体废物与辐射管理中心( (略)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关于<国能乌鲁木 (略) (略) 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2〕8号),经**日第二十七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自然资源、规划、林草、建设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核准,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53000万元(环保投资850万元),在位于乌鲁木齐县托里乡柴窝堡南侧建设100MW风电项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①新建16台单机容量为6.25MW的风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00MW;16台风力发电机组配备35kV箱式变压器全部采用干式变压器。②新建1座管理站区,用地面积12530m2,配套建设110kV升压站(变压器容量为100MWA)、生活区及储能区,管理站区西侧空地建设临时加工厂及库房,用于钢筋、木材加工及仓储等。③建设4回35kv集电线路,路径全长约16km。④沿各风电机组处建设临时施工道路,修建道路总长约12.57km,配套建设11台风机及箱变南侧设置防洪堤。施工用砂石料直接购买,混凝土依托乌鲁木齐现有商企,不设置砂石料加工系统,机修、汽修等利用当地的资源,现场不设置相应设施。升压站冬季采暖采用电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6台风电机组位 (略)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及运行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在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临时堆场等临时工程,不得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各类污染物;严禁将升压(汇集)站布置于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位于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变压器必须使用干式变压器。
(二)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 (略) 防治扬尘污染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做到施工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运输散装物料车辆必须进行封闭,土方开挖施工须避开大风天气。
(三)在施工、风电机组、光伏设施安装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四)工程弃方用于场内道路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定进行合理处置;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撒播草籽恢复植被。
(五)施工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冲洗机械车辆,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由施工营地配置的移动式环保厕所处理,最终由吸污车统一收集清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运营期升压站冬季采用电供暖,站区生活污水排入防渗玻璃钢暂存池(50m3),定期由用吸污车清运至乌鲁木齐县乌什城村污水处理站处置。
(八)升压站厂界电磁辐射需满足《电磁辐射控制限值》(GB8702-2014)相关要求。
(九)项目运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十)项目需设置防渗集油槽及50m3事故油池,事故状态下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经变压器下方的防渗集油槽排至事故油池,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设备检修产生的废变压器油、废润滑油、废铅蓄电池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要求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站区储能系统电池由厂家定期更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置。
(十一)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相应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二)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国能乌鲁木 (略) (略) 2021-2022年保障性并网10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送 (略) 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县分局。
三、委托乌鲁木齐县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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