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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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和群众,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的问题,解决新建商品房交房及办证“中梗阻”问题,强化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监督管理,从源头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我区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现“交房即交证”,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初步形成《鼎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 **日至**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反馈,电话:0736-*。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附件:《鼎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草案)

鼎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和群众,解决新建商品房交房及办证“中梗阻”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精神,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便民利企”为宗旨,扎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 (略) 场健康发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 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和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住保中心分管负责人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处理重大问题,个案问题,确保各环节无缝对接。各部门机构要根据“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三、目标任务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实行政府部门提前介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督和管理,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办证特别是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中的主体责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关键时间节点,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及相关税费、栋证登记材料的收集、购房业主的契税、印花税缴交等工作必须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开发企业自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日内,申办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后,正式向购房业主交房。即开发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项目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分户证)的条件。

四、责任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牵头组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申请且资料审查合格后,通知相关部门组织完成现场验收工作,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线上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督促开发企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2)强化建设工程过程监管,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防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积压到验收环节。

住保中心。(1)会同相关部门和开发企业制定“交房即交证”的格式化、标准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等条款内容,确保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期交房;(2)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制度,将“交房即交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部门。(1)负责推进落实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工作,并加大对测绘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诚信等行为监督;(2)按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划核实、土地利用核验、不动产权籍调查,参与联合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土地利用核验申报表》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要件材料;(3)将“交房即交证”纳入土地挂牌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4)加强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对开发企业存在超红线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超批准面积建设等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查处结案后应补办审批的要即时办结,并将补办审批的结果推送给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5)整合优化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流程、精简不动产登记材料(规划差异确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现房销售备案等行政管理要求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限时办结。

房地产开发企业。(1)严格依法按规定履行“交房即交证”的主体责任。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严格按已审批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先审批后变更,切实履行税费缴纳义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的项目,不得交房;(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同步收集整理建设项目首次登记(栋证)和转移登记(分户证)材料,督促购房人在10日内完成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缴纳,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交房即交证”申请,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跟进指导。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住保中心等部门机构的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并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共享。

财政部门。(1)负责将财政收费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的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2)保障工作经费。

税务部门。(1)负责做好相关税费的征缴工作;(2)组织处理不动产因预测、实测面积差异造成的税费补退工作。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简化流程,完善机制,积极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要求。开发企业要主动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保障购房业主的切身利益。

(2)部门协助,共同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倒排时间、各司其职,配套制定本单位权责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明确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以及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不动产登记的系统化监管,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3)加强监督,注重宣传。“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监督指导,牵头单位要对改革工作及时进行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和群众,聚焦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交不了证”的问题,解决新建商品房交房及办证“中梗阻”问题,强化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全流程监督管理,从源头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逐步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住权与产权同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确保我区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现“交房即交证”,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2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并征求各单位意见,初步形成《鼎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 **日至**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鼎城区自然资源局反馈,电话:0736-*。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附件:《鼎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草案)

鼎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的服务企业和群众,解决新建商品房交房及办证“中梗阻”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精神,坚持目标和问题导向,以“便民利企”为宗旨,扎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 (略) 场健康发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成立“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 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和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人任副组长,区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税务、住保中心分管负责人及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推进“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关配套政策,处理重大问题,个案问题,确保各环节无缝对接。各部门机构要根据“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三、目标任务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实行政府部门提前介入,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督和管理,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不动产登记办证特别是申办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中的主体责任。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关键时间节点,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及相关税费、栋证登记材料的收集、购房业主的契税、印花税缴交等工作必须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开发企业自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日内,申办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后,正式向购房业主交房。即开发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交房手续的同时,项目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分户证)的条件。

四、责任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1)牵头组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收到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申请且资料审查合格后,通知相关部门组织完成现场验收工作,审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线上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督促开发企业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2)强化建设工程过程监管,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落实,防止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积压到验收环节。

住保中心。(1)会同相关部门和开发企业制定“交房即交证”的格式化、标准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等条款内容,确保新建商品房项目按期交房;(2)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制度,将“交房即交证”工作完成情况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自然资源部门。(1)负责推进落实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多测合一”工作,并加大对测绘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诚信等行为监督;(2)按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划核实、土地利用核验、不动产权籍调查,参与联合验收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土地利用核验申报表》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要件材料;(3)将“交房即交证”纳入土地挂牌出让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4)加强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监管,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对开发企业存在超红线用地、改变土地用途、超批准面积建设等不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查处结案后应补办审批的要即时办结,并将补办审批的结果推送给住房与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5)整合优化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流程、精简不动产登记材料(规划差异确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现房销售备案等行政管理要求不再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限时办结。

房地产开发企业。(1)严格依法按规定履行“交房即交证”的主体责任。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严格按已审批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先审批后变更,切实履行税费缴纳义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栋证)的项目,不得交房;(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不动产登记的要求同步收集整理建设项目首次登记(栋证)和转移登记(分户证)材料,督促购房人在10日内完成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缴纳,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交房即交证”申请,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跟进指导。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住保中心等部门机构的相关信息平台建设,并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共享。

财政部门。(1)负责将财政收费平台与不动产登记平台的网络互通和信息共享;(2)保障工作经费。

税务部门。(1)负责做好相关税费的征缴工作;(2)组织处理不动产因预测、实测面积差异造成的税费补退工作。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简化流程,完善机制,积极落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要求。开发企业要主动履行“交房即交证”主体责任,保障购房业主的切身利益。

(2)部门协助,共同推进。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倒排时间、各司其职,配套制定本单位权责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明确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以及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同时,要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不动产登记的系统化监管,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3)加强监督,注重宣传。“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监督指导,牵头单位要对改革工作及时进行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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