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保利·悦府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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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保利·悦府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1:

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

**日上午10点左右,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以下简称三期地库)发生安装工人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吉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这起坠亡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由吉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欧江萍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区应急管理局、月川派出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收集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法规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基本介绍

在建工地概况:

保利·悦府三期项目,由三 (略) 开发建设。该项 (略) 吉阳区荔枝沟片区迎宾路与落笔洞路交叉处,该项目共建设5栋地上26至27层住宅楼(部分底层为裙房)、1栋地上1层开闭所及地下2层整体地下室。

**日,总包单位下达《工程通知单》,通知监理单位于**日开始履行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日,项目通过开工报审,准许开工建设。

**日,该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竣工, (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意自**日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日,该建设项 (略) 政务中心对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建设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单号:SY*。通过工程竣工备案后,该工程项目进入维保期。

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浙 (略) 专业分包的保利·悦府三期项目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浙 (略) 将所分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消防工程的水电安装。

事故合同关系:

专业分包:浙 (略) 与总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

劳务分包:浙 (略) 与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所分包的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监理合同: (略) 与三 (略) 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期和维保期,监理期限为720日历天加缺陷责任期。

事故合同关系如下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机具及作业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浙 (略) :营业执照处所: (略) 文华路湖畔花园龙珠苑7幢;法定代表人:*贤明;注册资本金:*仟*佰点击查看>>万元整;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日至**日止;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土方石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楼宇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维护,房屋修缮,机械设备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通信设备(不含无线)、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电子元器件、家具、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5(2/6)。

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类型:个体工商;经营者:黄垂尧;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日;经营场所: (略) 秀英区秀英街道海盛路49号椰海小区F栋201;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EUDL80F。

(略) :注册资本: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元;公司类型: (略)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君晔;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 (略) 白云区沙大南路668号之二901-903房;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承包、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室内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监督,工程安全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工程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建筑、通信材料及设备购销;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的咨询服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软件的开发、销售及转让,计算机信息咨询服务:建筑、通信、计算机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技术人股:项目投资、咨询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法律咨询服务:通信技术、采购的管理咨询及培训;会务服务: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的中介服务,工程咨询服务:路灯设备、通信设备、传输管线、传输设备、安防产品、机房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销,安装及维护工程:路灯及通信基础设施投资及租赁;为国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方面的信息服务;工程结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2。

(二)事故相关人员

*贤明,浙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8。身份证住址: (略) 上城区平海路58号601室。

吴君晔,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272。身份证住址: (略) 天河区天河直街55号1603房。

于晓军: (略) 监理。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81X。身份证住址: (略) 西区蓝波湾3幢701房。

周孝东:浙 (略) 现场负责人。男,土家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10。身份证住址: (略) 永顺县首车镇立烈村马卡那组。

邹国栋(死者):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劳务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13。身份证住址: (略) 永顺县首车镇立烈村姚家组。**日在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进行高处安装作业时,碰到裸露的电线,发生触电,从距离地面约3.8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 (略) 抢救,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高处坠落伤,院前死亡)。

(三)事故相关设备

事故现场有一两层脚手架,上层作业面距离坠落面的高度约3.8米。现场未发现有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四)事故相关作业

事故涉及消防设施安装高处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日上午10点左右,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的水电安装工人邹国栋,在距离地面约3.8米高的脚手架上进行消防设备安装作业的时候,发生触电,从脚手架上坠落, (略) 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邹国栋的工友迅速拨打120,并报告给工程负责人,大约15分钟左右120赶到现场,120迅速将邹国栋送到 (略) ( (略) (略) ), (略) 后,邹国栋被送到抢救室抢救。大约有三四十分钟,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善后处理:

**日上午,事故发生后,事故各相关单位立即组建善后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伤者治疗及家属后勤保障工作。

**日,专业分包单位与邹国栋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赔偿,共计132万元。杜泽安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邹国栋(死者),男,汉族。在两层脚手架上进行消防设备安装作业时,发生触电坠落,被送医抢救后,医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高处坠落伤,院前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2万元。

六、事故调查

(一)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日天气:雷阵雨转小雨,东北风,风向角度:36°;风力4-5级,风速:26km/h;全天气温24℃~28℃,气压值:999,降雨量:15.6mm,相对湿度:75%,能见度:24km,紫外线指数:2。

(二)现场勘查

接到事故通报,事故调查组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事故现场的地下车库顶部还有未安装完成的裸露的电线,正下方地面上有倒塌的两层脚手架,脚手架的滑动轮损坏一个,另一个滑动轮支腿发生完全变形。

(三)人员问询

通过对于死者邹国栋同在现场的工友邹国松的调查问询获知:事故发生时,邹国栋在距离地约3.8米高的脚手架上进行安装作业,作业时,没有系挂安全带;邹国栋坠落过程,现场无目击证人。

(四)资质合同调查

劳务分包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合同维保期约束:

专业分包合同:浙 (略) 与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合同工期780日历天,最终结束时间以分包工程最终通过验收的时间为准。截至事故发生,分包合同的消防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进入缺陷责任期。

劳务分包:浙 (略) 与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所分包的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劳务分包合同:

浙 (略) 与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所专业分包的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分包给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3.承包单位资质:

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其营业执照营业类型为个体工商,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

4.结果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单位,其营业执照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事故调查组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单位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不具备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的经营资格。

监理合同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略) 与发包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监理期限为720日历天加缺陷责任期;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1条明确了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竣工档案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理)。

(五)调查分析

对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的笔录进行调查分析研判,结合现场查勘,以及相关人员调查问询,与事故发生相关的因素如下:

管理因素:

1.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单位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不具备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的经营资格,事故调查组认定:浙 (略) 与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合法。浙 (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专业分包单位:**日,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排查裸露电线漏电等安全隐患,未给邹国栋等进行消防安装作业的人员提供解决断电照明的设备设施,未给邹国栋等进行安装作业的人员提供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等高处安装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3.劳务分包单位: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在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情况下,将邹国栋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工地做工,不合法。

4.监理单位:**日,事故建设工程已经完成工程竣备,工程进入维保期。《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中,工程施工监理终止。但是监理单位未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束,对工程维保期进行安全监管。**日,监理单位未安排监理人员对地下室进行作业安全监管。

5.邹国栋:个人安全防护意识差,在进行高处安装作业时,未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七、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邹国栋在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行安装高处作业,在作业的过程中发生触电,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专业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资格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带电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不具备劳务分包资格承接劳务分包工程,使用无电工操作资格证书的邹国栋进行电工作业。

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约束,对在维保期内的工程履行对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未按监理合同要求对维保期内的施工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事故损失及性质

(一)事故损失

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

(二)事故性质

(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是一起建筑工程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九、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浙 (略) :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责任认定:

浙 (略) 违法进行劳务分包,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浙 (略) 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浙 (略) 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确定。

责任认定:

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不具备劳务分包资格进行劳务分包的承包;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对邹国栋等人进行劳务派遣;使用无电工作业资格证的邹国栋进行带电作业;在邹国栋等人进行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七条第(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对责令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略) :

责任认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第1.0.3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第1.0.6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略) 与发包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1条明确了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竣工档案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理)。

责任认定:

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维保期工程落实监理责任,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略) 进行处理。如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的,建议不再另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贤明:

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浙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责任认定:

*贤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四条有关规定,对*贤明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

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贤明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2、吴君晔:

事故次要责任单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责任认定:

吴君晔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吴君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

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吴君晔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3、邹国栋:

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水电安装作业人员。在电工作业及高处作业过程中,无证上岗,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严格整改,依法在营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如需超范围经营,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方可经营。

(二)浙 (略) ,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二是立即在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以达到安全要求。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预判及隐患排查处理能力。四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从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区内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常态联动机制,加强与住建部门、 (略) 综合执法局吉阳分局的联动,齐抓共管,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执法震慑作用,坚决堵住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切实把管理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层级人员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住建部门和执法部门要联合开展对辖区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无资质经营行为,对无视安全生产转包及违法分包、违法违规施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相关稿件

附件1:

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调查报告

**日上午10点左右,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以下简称三期地库)发生安装工人坠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事故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吉阳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这起坠亡事故进行全面调查。由吉阳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欧江萍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有:区应急管理局、月川派出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收集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法规研判,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基本介绍

在建工地概况:

保利·悦府三期项目,由三 (略) 开发建设。该项 (略) 吉阳区荔枝沟片区迎宾路与落笔洞路交叉处,该项目共建设5栋地上26至27层住宅楼(部分底层为裙房)、1栋地上1层开闭所及地下2层整体地下室。

**日,总包单位下达《工程通知单》,通知监理单位于**日开始履行本项目的监理工作。

**日,项目通过开工报审,准许开工建设。

**日,该建设项目建设工程竣工, (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意自**日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日,该建设项 (略) 政务中心对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建设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单号:SY*。通过工程竣工备案后,该工程项目进入维保期。

事故工程概况:

事故工程为浙 (略) 专业分包的保利·悦府三期项目地下车库的消防工程。浙 (略) 将所分包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消防工程的水电安装。

事故合同关系:

专业分包:浙 (略) 与总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

劳务分包:浙 (略) 与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所分包的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监理合同: (略) 与三 (略) 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范围包括工程施工期和维保期,监理期限为720日历天加缺陷责任期。

事故合同关系如下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机具及作业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

浙 (略) :营业执照处所: (略) 文华路湖畔花园龙珠苑7幢;法定代表人:*贤明;注册资本金:*仟*佰点击查看>>万元整;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日至**日止;经营范围: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潢、土方石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楼宇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维护,房屋修缮,机械设备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通信设备(不含无线)、金属材料、五金配件、电子元器件、家具、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5(2/6)。

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类型:个体工商;经营者:黄垂尧;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日;经营场所: (略) 秀英区秀英街道海盛路49号椰海小区F栋201;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EUDL80F。

(略) :注册资本:人民币*亿*仟*佰点击查看>>万*仟元;公司类型: (略) (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吴君晔;成立日期:**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 (略) 白云区沙大南路668号之二901-903房;经营范围:工程监理、承包、代建,工程项目管理,室内装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设计及咨询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及监督,工程安全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工程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建筑、通信材料及设备购销;建筑信息模型管理技术的咨询服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软件的开发、销售及转让,计算机信息咨询服务:建筑、通信、计算机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技术人股:项目投资、咨询及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及培训,法律咨询服务:通信技术、采购的管理咨询及培训;会务服务: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的中介服务,工程咨询服务:路灯设备、通信设备、传输管线、传输设备、安防产品、机房设备及网络设备的购销,安装及维护工程:路灯及通信基础设施投资及租赁;为国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方面的信息服务;工程结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2。

(二)事故相关人员

*贤明,浙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18。身份证住址: (略) 上城区平海路58号601室。

吴君晔,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272。身份证住址: (略) 天河区天河直街55号1603房。

于晓军: (略) 监理。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81X。身份证住址: (略) 西区蓝波湾3幢701房。

周孝东:浙 (略) 现场负责人。男,土家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10。身份证住址: (略) 永顺县首车镇立烈村马卡那组。

邹国栋(死者):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劳务人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413。身份证住址: (略) 永顺县首车镇立烈村姚家组。**日在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进行高处安装作业时,碰到裸露的电线,发生触电,从距离地面约3.8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 (略) 抢救,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高处坠落伤,院前死亡)。

(三)事故相关设备

事故现场有一两层脚手架,上层作业面距离坠落面的高度约3.8米。现场未发现有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四)事故相关作业

事故涉及消防设施安装高处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日上午10点左右,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的水电安装工人邹国栋,在距离地面约3.8米高的脚手架上进行消防设备安装作业的时候,发生触电,从脚手架上坠落, (略) 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

事故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邹国栋的工友迅速拨打120,并报告给工程负责人,大约15分钟左右120赶到现场,120迅速将邹国栋送到 (略) ( (略) (略) ), (略) 后,邹国栋被送到抢救室抢救。大约有三四十分钟,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善后处理:

**日上午,事故发生后,事故各相关单位立即组建善后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伤者治疗及家属后勤保障工作。

**日,专业分包单位与邹国栋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赔偿,共计132万元。杜泽安善后处理工作结束。

五、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邹国栋(死者),男,汉族。在两层脚手架上进行消防设备安装作业时,发生触电坠落,被送医抢救后,医院诊断呼吸心跳骤停(高处坠落伤,院前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调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32万元。

六、事故调查

(一)事故当天天气情况

**日天气:雷阵雨转小雨,东北风,风向角度:36°;风力4-5级,风速:26km/h;全天气温24℃~28℃,气压值:999,降雨量:15.6mm,相对湿度:75%,能见度:24km,紫外线指数:2。

(二)现场勘查

接到事故通报,事故调查组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事故现场的地下车库顶部还有未安装完成的裸露的电线,正下方地面上有倒塌的两层脚手架,脚手架的滑动轮损坏一个,另一个滑动轮支腿发生完全变形。

(三)人员问询

通过对于死者邹国栋同在现场的工友邹国松的调查问询获知:事故发生时,邹国栋在距离地约3.8米高的脚手架上进行安装作业,作业时,没有系挂安全带;邹国栋坠落过程,现场无目击证人。

(四)资质合同调查

劳务分包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合同维保期约束:

专业分包合同:浙 (略) 与总包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分包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合同工期780日历天,最终结束时间以分包工程最终通过验收的时间为准。截至事故发生,分包合同的消防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进入缺陷责任期。

劳务分包:浙 (略) 与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所分包的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劳务分包合同:

浙 (略) 与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所专业分包的三亚保利悦府项目(三期)消防工程分包给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3.承包单位资质:

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其营业执照营业类型为个体工商,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

4.结果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单位,其营业执照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事故调查组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单位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不具备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的经营资格。

监理合同监理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略) 与发包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第六条约定监理期限为720日历天加缺陷责任期;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1条明确了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竣工档案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理)。

(五)调查分析

对与事故相关的资料及相关人员的笔录进行调查分析研判,结合现场查勘,以及相关人员调查问询,与事故发生相关的因素如下:

管理因素:

1.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劳务分包单位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不具备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的经营资格,事故调查组认定:浙 (略) 与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合法。浙 (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专业分包单位:**日,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及时排查裸露电线漏电等安全隐患,未给邹国栋等进行消防安装作业的人员提供解决断电照明的设备设施,未给邹国栋等进行安装作业的人员提供绝缘手套、绝缘鞋、安全带等高处安装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

3.劳务分包单位: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在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情况下,将邹国栋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工地做工,不合法。

4.监理单位:**日,事故建设工程已经完成工程竣备,工程进入维保期。《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中,工程施工监理终止。但是监理单位未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的约束,对工程维保期进行安全监管。**日,监理单位未安排监理人员对地下室进行作业安全监管。

5.邹国栋:个人安全防护意识差,在进行高处安装作业时,未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七、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邹国栋在未做好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进行安装高处作业,在作业的过程中发生触电,坠落,死亡。

(二)间接原因

专业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劳务分包及劳务派遣资格的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安排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现场进行带电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不具备劳务分包资格承接劳务分包工程,使用无电工操作资格证书的邹国栋进行电工作业。

监理单位:未按照监理合同的约束,对在维保期内的工程履行对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检查;未按监理合同要求对维保期内的施工作业现场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八、事故损失及性质

(一)事故损失

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

(二)事故性质

(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10·14保利·悦府三期地下车库工人坠亡事故”是一起建筑工程领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九、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

浙 (略) :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责任认定:

浙 (略) 违法进行劳务分包,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零一条第(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零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对浙 (略) 处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对浙 (略) 处以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 (略) 应急管理部 (略) 有关部门确定。

责任认定:

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不具备劳务分包资格进行劳务分包的承包;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对邹国栋等人进行劳务派遣;使用无电工作业资格证的邹国栋进行带电作业;在邹国栋等人进行电工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七条第(七):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对责令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海口秀英垂尧建筑劳务行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略) :

责任认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第1.0.3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第1.0.6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略) 与发包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1条明确了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含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竣工档案等方面的全过程监理)。

责任认定:

监理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要求对维保期工程落实监理责任,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略) 进行处理。如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的,建议不再另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员

1、*贤明:

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浙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责任认定:

*贤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二)(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四条有关规定,对*贤明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

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贤明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2、吴君晔:

事故次要责任单 (略) 法人,主要负责人。

责任认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责任认定:

吴君晔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职责。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处罚建议:

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四条有关规定,对吴君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另案调查。

建议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九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对吴君晔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以上行政处罚可以合并执行。

3、邹国栋:

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水电安装作业人员。在电工作业及高处作业过程中,无证上岗,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海口秀英垂尧劳务行,严格整改,依法在营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如需超范围经营,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方可经营。

(二)浙 (略) ,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二是立即在施工现场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事故隐患,以达到安全要求。三是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预判及隐患排查处理能力。四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警示全体从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区内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全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健全常态联动机制,加强与住建部门、 (略) 综合执法局吉阳分局的联动,齐抓共管,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提高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执法震慑作用,坚决堵住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漏洞,切实把管理局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层级人员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住建部门和执法部门要联合开展对辖区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查处无资质经营行为,对无视安全生产转包及违法分包、违法违规施工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排除事故隐患并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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