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2〕47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鑫砜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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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2〕47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博白县鑫砜建材有限公司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 (略) 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10-*-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 (略) 博白县松旺镇潭莲村鹧鸪陂禾棠岭山岭尾,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5′48.696″,纬度21°47′20.681″。项目建设实际用地面积约10400m2(15.6亩),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约23.3%,主要建设1条机制砂加工生产线、原料堆场、成品堆场、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3万立方米机制砂。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2021 (略)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基本污染物年评价指标中年均浓度、相应百分位数24h或8h平均质量浓度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2021 (略) 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区域最近地表水体为项目西面1.0km的潭莲河,潭莲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地施肥,不外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因此不对周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声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可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最近声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厂址西南110m的鹧鸪陂村,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次评价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勘察,评价区域内人类活动特征明显,项目周边散落企业和厂房。评价区群落的外貌和结构比较简单,植被类型较少,现存的野生动物主要是一些小型常见的动物,如鸟类、蛇类、鼠类、昆虫等,多为适应人类生活的物种,易适应人类活动的干扰。没有发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动物分布,也没有珍稀濒危植物、动物分布。项目评价区域内生态环境不属于敏感区。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工地厂界设置密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挡间隔一定距离设置自动喷淋洒水设施。

②施工场地定时洒水降尘,对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清扫,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

③在扬尘易产生点加强洒水抑尘,增加洒水次数;使用商品混凝土。

④严禁随意抛洒土方、建筑垃圾。

⑤土方未能及时用于绿化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⑥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全封闭无泄露处理。

⑦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严禁使用报废车辆和淘汰设备,并定期对车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通过施工场区内修建导流沟,设置隔油、沉淀池。废水通过导流沟收集至隔油沉淀池内,经隔油沉淀池车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不外排。

②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设置临时化粪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避免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锯、切割机等单独搭建隔音棚。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对移动噪声源如挖掘机等应采取安装高效消声器措施。

③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应尽量统一布置在场地中部,远离敏感目标,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

④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材料运输尽量安排在昼间,避免夜间运输。

⑤配备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保养好车辆,从源头上降低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期产生的土方回填于低洼处,或用作后期绿化培植用土,不外排。

②建筑垃圾中的金属、包装材料等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 (略) 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处置(一般可用于填坑、铺路等)。

③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破碎生产线粉尘设备用密闭罩密闭处理,采取在设备顶部及封闭车间内安装洒水喷淋装置,并采用环保除尘雾炮机对逸散到加工区的粉尘进行除尘。

②卸料扬尘采取安装高压喷头,水喷淋降尘;卸料过程尽量降低卸料高度,环保除尘雾炮机抑尘。

③运输道路扬尘停车区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装置,机动车行驶出场地前,须经过冲洗,并配套喷淋系统。

④堆场扬尘采取洒水降尘,采取环保除尘雾炮机进行抑尘,设置围栏。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②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不外排。

③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③生产设备设置减震基座。

④压滤机设置减振基座、隔声间。

⑤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应尽量统一布置在场地中部。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泥饼暂存于泥饼贮存区,每周清运一次,作为制砖原料外售给博白县富 (略) 。

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周边村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定时清运。

③废机油采取桶装收集,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经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以花岗岩开采过程产生的泥皮、矿渣等矿山废料为原料,经过加工生产机制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属于其中的“一、鼓励类—十二、建材—11、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江河湖(渠)海淤泥以及农林剩余物等二次资源生产建材及其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开发”。因此,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项目已取得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210-*-04-01-*),同意本项目建设。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本项 (略) 博白县松旺镇潭莲村鹧鸪陂禾棠岭山岭尾,用地现状为一般商品林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项目西面为村道,交通便利,便于原料、产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沙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关联文件: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 (略) 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10-*-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项 (略) 博白县松旺镇潭莲村鹧鸪陂禾棠岭山岭尾,场址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9°45′48.696″,纬度21°47′20.681″。项目建设实际用地面积约10400m2(15.6亩),总投资4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3万元,占总投资比例约23.3%,主要建设1条机制砂加工生产线、原料堆场、成品堆场、环保工程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3万立方米机制砂。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2021 (略)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基本污染物年评价指标中年均浓度、相应百分位数24h或8h平均质量浓度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2021 (略) 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区域最近地表水体为项目西面1.0km的潭莲河,潭莲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林地施肥,不外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因此不对周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声环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要求,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可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根据现场勘察,本项目最近声环境保护目标为项目厂址西南110m的鹧鸪陂村,项目厂界外周边50m范围内不存在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次评价不做声环境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勘察,评价区域内人类活动特征明显,项目周边散落企业和厂房。评价区群落的外貌和结构比较简单,植被类型较少,现存的野生动物主要是一些小型常见的动物,如鸟类、蛇类、鼠类、昆虫等,多为适应人类生活的物种,易适应人类活动的干扰。没有发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动物分布,也没有珍稀濒危植物、动物分布。项目评价区域内生态环境不属于敏感区。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工地厂界设置密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5m,围挡间隔一定距离设置自动喷淋洒水设施。

②施工场地定时洒水降尘,对场地内运输通道及时清扫,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

③在扬尘易产生点加强洒水抑尘,增加洒水次数;使用商品混凝土。

④严禁随意抛洒土方、建筑垃圾。

⑤土方未能及时用于绿化时,应采取遮盖措施。

⑥对运输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全封闭无泄露处理。

⑦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和施工设备,严禁使用报废车辆和淘汰设备,并定期对车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废水:通过施工场区内修建导流沟,设置隔油、沉淀池。废水通过导流沟收集至隔油沉淀池内,经隔油沉淀池车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不外排。

②施工人员生活污水:设置临时化粪池,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避免多个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对一些固定的、噪声强度较大的施工设备如电锯、切割机等单独搭建隔音棚。

②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及时维修保养;对移动噪声源如挖掘机等应采取安装高效消声器措施。

③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应尽量统一布置在场地中部,远离敏感目标,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

④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建筑材料运输尽量安排在昼间,避免夜间运输。

⑤配备性能良好的运输车辆并保养好车辆,从源头上降低噪声。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施工期产生的土方回填于低洼处,或用作后期绿化培植用土,不外排。

②建筑垃圾中的金属、包装材料等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建筑 (略) 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处置(一般可用于填坑、铺路等)。

③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破碎生产线粉尘设备用密闭罩密闭处理,采取在设备顶部及封闭车间内安装洒水喷淋装置,并采用环保除尘雾炮机对逸散到加工区的粉尘进行除尘。

②卸料扬尘采取安装高压喷头,水喷淋降尘;卸料过程尽量降低卸料高度,环保除尘雾炮机抑尘。

③运输道路扬尘停车区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装置,机动车行驶出场地前,须经过冲洗,并配套喷淋系统。

④堆场扬尘采取洒水降尘,采取环保除尘雾炮机进行抑尘,设置围栏。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生产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②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不外排。

③生活污水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③生产设备设置减震基座。

④压滤机设置减振基座、隔声间。

⑤噪声较大的施工机械应尽量统一布置在场地中部。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泥饼暂存于泥饼贮存区,每周清运一次,作为制砖原料外售给博白县富 (略) 。

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送周边村镇生活垃圾收集点,由当地环卫部门负责定时清运。

③废机油采取桶装收集,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经统一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5)产业政策相符性

项目以花岗岩开采过程产生的泥皮、矿渣等矿山废料为原料,经过加工生产机制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属于其中的“一、鼓励类—十二、建材—11、利用矿山尾矿、建筑废弃物、工业废弃物、江河湖(渠)海淤泥以及农林剩余物等二次资源生产建材及其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开发”。因此,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项目已取得博白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项目代码为2210-*-04-01-*),同意本项目建设。

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本项 (略) 博白县松旺镇潭莲村鹧鸪陂禾棠岭山岭尾,用地现状为一般商品林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项目西面为村道,交通便利,便于原料、产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等敏感区域内。项目营运期污染物主要为粉尘、噪声、废水和固体废物,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处于可接受范围内。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沙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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