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卫健委2022年12月行政处罚结果
天长市卫健委2022年12月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冶山镇冶山村卫生室 乔金* | 天卫传罚〔2022〕20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传染病预检分诊登记到**日,未按规定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冶山镇冶山村卫生室 乔金* | 天卫传罚〔2022〕21号 |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你单位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后经改正,执行了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 0.*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杨桂*诊所 杨桂* | 天卫传罚〔2022〕37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接诊了有发热症状的患者杜澳*,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未询问患者近期旅居史,未如实登记患者预检分诊信息,也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并将患者引导至发热门诊,并为患者开具使用了退烧药(布洛伪麻分散片)、抗病毒药(抗病毒)等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2 | 2023/12/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杨桂*诊所 杨桂* | 天卫医罚〔2022〕32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在**日,接诊了发热患者杜澳*,但在预检分诊、门诊工作日志以及处方病历资料里的填写为体温36.7℃、诊断为口腔溃疡、胃炎,医师签名由护士陈庆*代签,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3.* | 2022/12/12 | 2023/12/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曾晓* | 天卫医罚〔2022〕33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在天长杨桂*诊所,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你在**日接诊了发热患者杜澳*,但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诊断填写为口腔溃疡,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3.* | 2022/12/12 | 2023/12/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陈庆* | 天卫医罚〔2022〕34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注册在天长杨桂*诊所,在**日的检查中发现,陈庆*于**日,在天长杨桂*诊所,为一名叫杜澳*的发热患者开展了传染病预检分诊,登记了传染病预检分诊、门诊工作日志,但在预检分诊和门诊工作日志病历资料里的诊断填写为体温36.7℃、口腔溃疡、胃炎并替医师曾晓*在门诊工作日志签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 | 2022/12/12 | 2023/12/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万寿镇张安村卫生室 董福* | 天卫传罚〔2022〕38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你单位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对就诊人员的预检分诊登记到**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秦栏镇联合村卫生室 刘万* | 天卫传罚〔2022〕39号 |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 | 你单位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将将使用过的输液皮条、针头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医疗废物桶和锐器盒内,后经改正,将使用过的输液皮条、针头分置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桶和锐器盒内的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900元 | 0.*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王*中医诊所 王* | 天卫传罚〔2022〕42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预检分诊漏登记了徐少*、王永*两名就诊患者信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6 | 2023/12/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略) | 天卫传罚〔2022〕42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要求就诊人员佩戴好防护用品,未对未扫码的就诊患者进行登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5 | 2023/12/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秦栏 (略) | 天卫传罚〔2022〕41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要求就诊人员扫码进入,预检分诊人员未履职,对不能扫码的就诊人员登记信息不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5 | 2023/12/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刘长* | 天卫医罚〔2022〕29号 | 无证行医案 |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你在**日至**日期间,擅自使用激光脱毛机为冶伟*、潘学*、赵敏、伏晓*等10名顾客开展脱毛诊疗活动,共收取顾客人民币3993元整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3993元;罚款41000元 | 4.* | 0.* | 2022/12/13 | 2023/12/1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郑如* | 天卫医罚〔2022〕35号 |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诊疗活动案 | 你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略) 仁和镇雷庄村卫生室,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就诊患者进行门诊登记并开具处方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 警告 | 警告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潘庆*诊所 潘庆* | 天卫医罚〔2022〕36号 | 使用药品未开具处方案 | 你单位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为就诊患者使用3瓶布洛芬悬液,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1.* | 2022/12/15 | 2023/12/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潘庆* | 天卫医罚〔2022〕37号 | 使用药品未开具处方案 | 你取得《执业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在天长潘庆*诊所,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你为就诊患者使用了3瓶布洛芬悬液,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1.* | 2022/12/15 | 2023/12/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略) 冶山镇冶山村卫生室 乔金* | 天卫传罚〔2022〕20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传染病预检分诊登记到**日,未按规定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冶山镇冶山村卫生室 乔金* | 天卫传罚〔2022〕21号 | 未按规定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 你单位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后经改正,执行了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600元整 | 0.*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杨桂*诊所 杨桂* | 天卫传罚〔2022〕37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接诊了有发热症状的患者杜澳*,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未询问患者近期旅居史,未如实登记患者预检分诊信息,也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并将患者引导至发热门诊,并为患者开具使用了退烧药(布洛伪麻分散片)、抗病毒药(抗病毒)等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2 | 2023/12/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杨桂*诊所 杨桂* | 天卫医罚〔2022〕32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在**日,接诊了发热患者杜澳*,但在预检分诊、门诊工作日志以及处方病历资料里的填写为体温36.7℃、诊断为口腔溃疡、胃炎,医师签名由护士陈庆*代签,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3.* | 2022/12/12 | 2023/12/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曾晓* | 天卫医罚〔2022〕33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在天长杨桂*诊所,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你在**日接诊了发热患者杜澳*,但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诊断填写为口腔溃疡,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0元 | 3.* | 2022/12/12 | 2023/12/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陈庆* | 天卫医罚〔2022〕34号 | 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 你取得《护士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注册在天长杨桂*诊所,在**日的检查中发现,陈庆*于**日,在天长杨桂*诊所,为一名叫杜澳*的发热患者开展了传染病预检分诊,登记了传染病预检分诊、门诊工作日志,但在预检分诊和门诊工作日志病历资料里的诊断填写为体温36.7℃、口腔溃疡、胃炎并替医师曾晓*在门诊工作日志签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2.* | 2022/12/12 | 2023/12/12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万寿镇张安村卫生室 董福* | 天卫传罚〔2022〕38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你单位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对就诊人员的预检分诊登记到**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秦栏镇联合村卫生室 刘万* | 天卫传罚〔2022〕39号 | 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 | 你单位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将将使用过的输液皮条、针头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医疗废物桶和锐器盒内,后经改正,将使用过的输液皮条、针头分置于感染性医疗废物桶和锐器盒内的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900元 | 0.*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王*中医诊所 王* | 天卫传罚〔2022〕42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预检分诊漏登记了徐少*、王永*两名就诊患者信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6 | 2023/12/16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略) | 天卫传罚〔2022〕42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要求就诊人员佩戴好防护用品,未对未扫码的就诊患者进行登记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5 | 2023/12/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略) 秦栏 (略) | 天卫传罚〔2022〕41号 | 未按规定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案 | 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要求就诊人员扫码进入,预检分诊人员未履职,对不能扫码的就诊人员登记信息不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警告 | 警告;通报批评 | 2022/12/15 | 2023/12/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刘长* | 天卫医罚〔2022〕29号 | 无证行医案 | 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你在**日至**日期间,擅自使用激光脱毛机为冶伟*、潘学*、赵敏、伏晓*等10名顾客开展脱毛诊疗活动,共收取顾客人民币3993元整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3993元;罚款41000元 | 4.* | 0.* | 2022/12/13 | 2023/12/13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郑如* | 天卫医罚〔2022〕35号 |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诊疗活动案 | 你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以及《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略) 仁和镇雷庄村卫生室,在**日的检查中发现,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就诊患者进行门诊登记并开具处方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 警告 | 警告 | 2022/12/14 | 2023/12/14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天长潘庆*诊所 潘庆* | 天卫医罚〔2022〕36号 | 使用药品未开具处方案 | 你单位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为就诊患者使用3瓶布洛芬悬液,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1.* | 2022/12/15 | 2023/12/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
潘庆* | 天卫医罚〔2022〕37号 | 使用药品未开具处方案 | 你取得《执业医生资格证书》、《执业医师执业证书》,注册在天长潘庆*诊所,在**日的检查中发现,你为就诊患者使用了3瓶布洛芬悬液,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的行为。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罚款 | 警告;罚款人民币11000元 | 1.* | 2022/12/15 | 2023/12/15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 *096 | (略) 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 | *43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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