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阿鲁科尔沁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关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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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阿鲁科尔沁旗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关情况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旗境内5座水库、3座中型水闸和现有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以《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设计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5〕137号)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

二、划定范围

(一)水库库区、大坝、下游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大坝管理范围为坝肩以外10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下游管理范围为坝脚以下50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以外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

(二)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防工程临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背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保护范围为护堤地边界线外50米。

(三)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为上下游边界以外单侧150米,两侧边界单侧40米;保护范围为上下游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两侧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

三、管理与保护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管控内容包括:

(一)禁止挖掘损害、毁坏水工程的行为:

1.挖掘、拆卸、爆炸、撞击水工程;

2.在堤防、土坝的顶、坡、戗台取土、晒场、开挖道口、挖窖;

3.超重车辆、履带拖拉机不采取保护措施在水工程交通桥上行驶;

4.在防汛和工程管理通讯线路上搭挂广播线、输电线;

5.盗窃、毁坏、侵占工程设备、器材物资;

6.盗窃、毁坏、堵塞、移动水文气象、测量、科学试验、观测试验等设施。

(二)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爆破、钻探、采矿、采石、采砂、挖掘、垦植、葬坟;

2.在河滩、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内围垦,修筑堤坝,堆置废土、废渣、废物;

3.在水库、河道、渠道、治沟骨干工程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4.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其他行为。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砂、挖筑鱼塘、打井、考古挖掘、采矿、排污、兴建地下工程,须经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净化和安全保护措施方可以进行。

四、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附件:1.阿鲁科尔沁旗水库管理范围图表

2.阿鲁科尔沁旗堤防管理范围图表

3.阿鲁科尔沁旗水闸管理范围图表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日


附件1.阿鲁科尔沁旗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示意图.pdf
附件1.阿鲁科尔沁旗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坐标表.xls
附件2.阿鲁科尔沁旗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示意图.pdf
附件2.阿鲁科尔沁旗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坐标表.xlsx
附件3.阿鲁科尔沁旗水闸工程管理范围示意图.pdf
附件3.阿鲁科尔沁旗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坐标表.xlsx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旗境内5座水库、3座中型水闸和现有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

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以《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水闸设计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的通知》(内政发〔1995〕137号)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

二、划定范围

(一)水库库区、大坝、下游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与保护范围包括: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以下,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大坝管理范围为坝肩以外10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下游管理范围为坝脚以下50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以外50米,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50米。

(二)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防工程临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背水侧护堤地宽度5米;保护范围为护堤地边界线外50米。

(三)水闸工程管理范围为上下游边界以外单侧150米,两侧边界单侧40米;保护范围为上下游为管理范围以外200米,两侧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

三、管理与保护

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管控内容包括:

(一)禁止挖掘损害、毁坏水工程的行为:

1.挖掘、拆卸、爆炸、撞击水工程;

2.在堤防、土坝的顶、坡、戗台取土、晒场、开挖道口、挖窖;

3.超重车辆、履带拖拉机不采取保护措施在水工程交通桥上行驶;

4.在防汛和工程管理通讯线路上搭挂广播线、输电线;

5.盗窃、毁坏、侵占工程设备、器材物资;

6.盗窃、毁坏、堵塞、移动水文气象、测量、科学试验、观测试验等设施。

(二)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爆破、钻探、采矿、采石、采砂、挖掘、垦植、葬坟;

2.在河滩、蓄滞洪区、水库库区内围垦,修筑堤坝,堆置废土、废渣、废物;

3.在水库、河道、渠道、治沟骨干工程内设置阻水障碍物;

4.侵占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其他行为。

(三)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采砂、挖筑鱼塘、打井、考古挖掘、采矿、排污、兴建地下工程,须经旗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净化和安全保护措施方可以进行。

四、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附件:1.阿鲁科尔沁旗水库管理范围图表

2.阿鲁科尔沁旗堤防管理范围图表

3.阿鲁科尔沁旗水闸管理范围图表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

**日


附件1.阿鲁科尔沁旗水库工程管理范围示意图.pdf
附件1.阿鲁科尔沁旗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坐标表.xls
附件2.阿鲁科尔沁旗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示意图.pdf
附件2.阿鲁科尔沁旗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坐标表.xlsx
附件3.阿鲁科尔沁旗水闸工程管理范围示意图.pdf
附件3.阿鲁科尔沁旗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坐标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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