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飞行区及工作区扩建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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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飞行区及工作区扩建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复函

合肥 (略) :

你单位《合肥 (略) 关于申请办理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飞行区及工作区扩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合机场函〔2022〕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飞行区及工作区扩建工程(项目代码: 2020-*-56-01-*)列入《“十四五”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航发〔2021〕56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增长新桥机场航空业务量、建设合肥综合交通枢纽及打造合肥临空经济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用字第 *)。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477.4087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471.8867公顷(耕地146.855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5.5220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日。


**日

合肥 (略) :

你单位《合肥 (略) 关于申请办理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飞行区及工作区扩建工程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的函》(合机场函〔2022〕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以下简称《预审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和《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合肥新桥国际机场飞行区及工作区扩建工程(项目代码: 2020-*-56-01-*)列入《“十四五”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航发〔2021〕56号),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设对增长新桥机场航空业务量、建设合肥综合交通枢纽及打造合肥临空经济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经审查,该项目用地符合规定,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证书编号:用字第 *)。

二、该项目用地应控制在477.4087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471.8867公顷(耕地146.8553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5.5220公顷,不涉及未利用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严格保护耕地,从严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应足额落实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和土地复垦前期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项目经审批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项目在用地报批前,必须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是否位于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规划审批程序,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服从规划管理。项目在深化设计及建设中,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协 (略) 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之间的关系,协调好与沿线相关资源保护及利用的关系。

七、依据《预审办法》和《通知》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3年,本文件有效期至**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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