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溪县2022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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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溪县2022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湖泊保护条例》《 (略) 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金溪县68座小型水库、2处堤防及心湖共71个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过金溪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金溪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芳源、杨坑、大源垅、深山源、、双坑、古圩、坪上、火焰山、樟塘、陈坊、付家、涂岭、厚坑、马尾泉、兆丰源乌龟塘、叶家塘、张家垅、蜡烛岭、白水源、王柏岭、田南、樟树墩、安下、八岭科、抄心垅、张坊垅、马鞍岭、山下科、岗上垅、猪母塘、云雾岭、石头垅、前塘碑、谢家源、尺塘、乌斗、坪塘神、谢坊、荒田、何岭垅、莲塘垅、里风坳、白水寺、浒南坑、梅岗垅、藠岭、大仙岭、尖岗、坟山、民兵、鼓塘源、碧家源、石嘴、大石源、张家背、陀山、桐源、陈家垅、英坑、长源垅、老虎科、许垅、武广、邹家、石基头、分水、石南坑等68座小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由水库设计洪水位与*域的交线确定,水库大坝周边管理范围线由大坝两端坝端开挖线和下游坝脚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确定,溢洪道、消力池、其他建筑物周边管理范围线由其外围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确定。

二、金溪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城湖圩堤、琅琚圩堤,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由临水侧堤脚线外水平延伸20米确定,背水侧管理范围线由背水侧堤脚线向外水平延伸20米确定。

三、心湖的管理范围划定

心湖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往*域水平方向延伸10米控制的水域、沙洲、滩地及行洪区。

四、法律禁止行为

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4、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5、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6、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7、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8、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行为者,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94-*。

特此公告

来源:金溪县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略) 河道管理条例》《 (略) 湖泊保护条例》《 (略) 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金溪县68座小型水库、2处堤防及心湖共71个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过金溪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金溪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芳源、杨坑、大源垅、深山源、、双坑、古圩、坪上、火焰山、樟塘、陈坊、付家、涂岭、厚坑、马尾泉、兆丰源乌龟塘、叶家塘、张家垅、蜡烛岭、白水源、王柏岭、田南、樟树墩、安下、八岭科、抄心垅、张坊垅、马鞍岭、山下科、岗上垅、猪母塘、云雾岭、石头垅、前塘碑、谢家源、尺塘、乌斗、坪塘神、谢坊、荒田、何岭垅、莲塘垅、里风坳、白水寺、浒南坑、梅岗垅、藠岭、大仙岭、尖岗、坟山、民兵、鼓塘源、碧家源、石嘴、大石源、张家背、陀山、桐源、陈家垅、英坑、长源垅、老虎科、许垅、武广、邹家、石基头、分水、石南坑等68座小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由水库设计洪水位与*域的交线确定,水库大坝周边管理范围线由大坝两端坝端开挖线和下游坝脚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确定,溢洪道、消力池、其他建筑物周边管理范围线由其外围轮廓线向外水平延伸10米确定。

二、金溪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划定

城湖圩堤、琅琚圩堤,堤防临水侧管理范围线由临水侧堤脚线外水平延伸20米确定,背水侧管理范围线由背水侧堤脚线向外水平延伸20米确定。

三、心湖的管理范围划定

心湖管理范围为湖岸线往*域水平方向延伸10米控制的水域、沙洲、滩地及行洪区。

四、法律禁止行为

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4、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

5、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6、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7、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8、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对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行为者,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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