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柳州市科盈贸易有限公司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柳州市科盈贸易有限公司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点击查看>>*MA5KD11X4C
法定代表人:李少科
住所: (略) 路33号柳柴赏石文化产业园B区5栋5、6号
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中的规定,我局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兴环罚字〔2022〕5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7日送达。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略) 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元。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 (略) 兴 (略) 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卢桂福0772-*
地址: (略) 兴宾区裕达新世纪A区4栋206室
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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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少科
住所: (略) 路33号柳柴赏石文化产业园B区5栋5、6号
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中的规定,我局于**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兴环罚字〔2022〕5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7日送达。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略) 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缴纳罚款人民币*元。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 (略) 兴 (略) 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卢桂福0772-*
地址: (略) 兴宾区裕达新世纪A区4栋206室
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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