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安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磷酸铁绿色化提升工程》
关于铜陵安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性能磷酸铁绿色化提升工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铜陵安轩 (略) 《高性能磷酸铁绿色化提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高性能磷酸铁绿色化提升工程 | |||
建设地点: | 安 (略) 现有厂区内 | |||
建设单位: | 铜陵安轩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高性能磷酸铁绿色化提升工程环评0929.pdf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安徽安 (略) 现有厂区内。 (略) 锅炉站及其尾气处理设施,建设水洗车间、氧化合成厂房及干燥包装车间,在原渣场上新建双氧水罐区、CN过滤装置及中间罐区,污 (略) 现有污水处理站,利用大型化、连续化、智能化设计理念,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实现年产5万吨电池级磷酸铁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进一步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 (略) 现有管网的衔接工作。项目初滤液收集后经调节pH后过滤,过滤后的废水进入MVR蒸汽发生器蒸发结晶,产生的蒸发水冷凝后会用于水洗环节;洗涤废水部分回用于亚铁溶解制备;压滤废水汇同以上废水经CN过滤器处理后,同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排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生活污 (略) 现有污水站处理。处理后废水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1水污染排放限值中“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和横港化工园区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横港化工园区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二)优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闪蒸干燥系统采用低氮燃烧器,闪蒸干燥阶段产生的粉尘和天然气燃烧尾气经旋风收尘器收集后通过高温袋滤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煅烧尾气经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等离子消白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30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燥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三)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减振等措施,对热风炉、通风机、闪蒸干燥机、压滤机、各类泵、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实验室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车间内暂时贮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除尘器收尘、废滤布、中和石膏渣、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 (略) 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五)强化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厂区内废水管网及隐蔽工程的维护和泄漏检测,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土壤监测点,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按要求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长期监测和风险应急监测制度,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六)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略) 现有事故应急池。确保非正常工况排水、事故状态下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全部得到截留或自流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62-* | 电子邮箱: | ||
落款日期: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铜陵安轩 (略) 《高性能磷酸铁绿色化提升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高性能磷酸铁绿色化提升工程 | |||
建设地点: | 安 (略) 现有厂区内 | |||
建设单位: | 铜陵安轩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高性能磷酸铁绿色化提升工程环评0929.pdf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安徽安 (略) 现有厂区内。 (略) 锅炉站及其尾气处理设施,建设水洗车间、氧化合成厂房及干燥包装车间,在原渣场上新建双氧水罐区、CN过滤装置及中间罐区,污 (略) 现有污水处理站,利用大型化、连续化、智能化设计理念,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将实现年产5万吨电池级磷酸铁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进一步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利用”的要求完善给排水系 (略) 现有管网的衔接工作。项目初滤液收集后经调节pH后过滤,过滤后的废水进入MVR蒸汽发生器蒸发结晶,产生的蒸发水冷凝后会用于水洗环节;洗涤废水部分回用于亚铁溶解制备;压滤废水汇同以上废水经CN过滤器处理后,同设备冲洗水、循环冷却排水、实验室清洗废水、生活污 (略) 现有污水站处理。处理后废水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1水污染排放限值中“间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和横港化工园区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横港化工园区北部片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二)优化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闪蒸干燥系统采用低氮燃烧器,闪蒸干燥阶段产生的粉尘和天然气燃烧尾气经旋风收尘器收集后通过高温袋滤器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回转窑煅烧尾气经布袋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等离子消白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30m高排气筒排放;破碎、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干燥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三)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减振等措施,对热风炉、通风机、闪蒸干燥机、压滤机、各类泵、引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并且加强厂区绿化,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实验室废液等属于危险废物,车间内暂时贮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厂内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除尘器收尘、废滤布、中和石膏渣、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厂内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应按照《 (略) 固体废物源头管控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报登记。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五)强化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厂区内废水管网及隐蔽工程的维护和泄漏检测,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土壤监测点,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按要求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长期监测和风险应急监测制度,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 (六)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略) 现有事故应急池。确保非正常工况排水、事故状态下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全部得到截留或自流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62-* | 电子邮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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