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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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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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浙江 (略) 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2〕67号

**日

见附件

2

(略) (略) 仓储设施和应急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2〕68号

**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2〕67号 —浙江 (略) .pdf

金环建婺〔2022〕68号— (略)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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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浙江 (略) 年产60万立方米商品混凝土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2〕67号

**日

见附件

2

(略) (略) 仓储设施和应急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2022〕68号

**日

见附件

公告期为**日至**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金环建婺〔2022〕67号 —浙江 (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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