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润弘置业有限公司望翠雅居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洛阳润弘置业有限公司望翠雅居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略) 望翠雅居项目地 (略) 孟津区城关镇县城区河图东路与太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北侧为河图路, (略) 公安局孟津分局和空地,南侧为德泽苑小区(在建),西侧为太和路,地块总面积为65040.01m2(97.56亩)。
情况说明:根据孟津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豫(2021)孟津县不动产权第*号), (略) 已拿地面积为65040.01m2(97.56亩),因此确定本次调查范围以总图确定的面积65040.01m2(97.56亩)的区域为界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望翠雅居项目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分别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第一类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本次按照较敏感用地类型住宅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 (略) 委托,河南 (略) 于**日~**日进行了本项目地块土壤状况初步调查(第一阶段)工作,并编制了项目初步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项目地块2011年6月之前为上店村村民宅基地、农田及林地;2012年12月完成村民宅基地拆迁,拆迁完后逐步复耕为农地、林地;2015年至2021年5月期间,项目地块为农田及林地,在2012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地块东北角设有蔬菜大棚一处,2019年3月后闲置并于2020年底拆除完毕;2014年12月地块西南侧设有一个临时施工营地,主要为周边拆迁施工人员临时住房,于2015年初拆除。项目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厂房,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化品,未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宅基地,目前现状为道路、公安局、一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开发利用地,对该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所述,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场地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报告经备案后可作为下一步土地开发利用的依据。
(略) 望翠雅居项目地 (略) 孟津区城关镇县城区河图东路与太和路交叉口东南角,地块北侧为河图路, (略) 公安局孟津分局和空地,南侧为德泽苑小区(在建),西侧为太和路,地块总面积为65040.01m2(97.56亩)。
情况说明:根据孟津县自然资源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豫(2021)孟津县不动产权第*号), (略) 已拿地面积为65040.01m2(97.56亩),因此确定本次调查范围以总图确定的面积65040.01m2(97.56亩)的区域为界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望翠雅居项目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分别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第一类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本次按照较敏感用地类型住宅用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 (略) 委托,河南 (略) 于**日~**日进行了本项目地块土壤状况初步调查(第一阶段)工作,并编制了项目初步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项目地块2011年6月之前为上店村村民宅基地、农田及林地;2012年12月完成村民宅基地拆迁,拆迁完后逐步复耕为农地、林地;2015年至2021年5月期间,项目地块为农田及林地,在2012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地块东北角设有蔬菜大棚一处,2019年3月后闲置并于2020年底拆除完毕;2014年12月地块西南侧设有一个临时施工营地,主要为周边拆迁施工人员临时住房,于2015年初拆除。项目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厂房,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化品,未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宅基地,目前现状为道路、公安局、一类建设用地以及未开发利用地,对该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所述,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场地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报告经备案后可作为下一步土地开发利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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