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东辰置业有限公司东方逸居(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一阶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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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津东辰置业有限公司东方逸居(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一阶段)公示

(略) 东方逸居(东地块) (略) 孟津区河阳路南侧,地块西侧为东方逸居(西地块),北侧为河图路,东侧为永平路,南侧为汤街小镇,地块总面积为42199.8m2(63.30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7340.8m2(41.01亩),道路控制面积、河流水域及公共绿地面积合计14859.0m2(11.18亩)。

情况说明: (略) 在本地块已拿地总面积为42199.8m2(63.30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7340.8m2(41.01亩),道路控制面积、河流水域及公共绿地面积合计14859.0m2(11.18亩)。因此确定本次调查范围以总图确定面积42199.8m2(63.30亩)的区域为界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东方逸居(东地块)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

受 (略) 委托,河南 (略) 于**日~**日进行了本项目地块土壤状况初步调查(第一阶段)工作,并编制了项目初步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在2015年之前为师庄村农用地,2015年之后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至踏勘时间止,作为建设用地用于东方逸居(东地块)的开发,期间地块不再进行农业活动。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厂房,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化品,未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及村民宅基地,种植小麦和玉米;踏勘期间周边多为道路、已开发或在建的居住用地,周围无潜在污染源,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所述,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场地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报告经备案后可作为下一步土地开发利用的依据。

,河南, (略) ,洛阳

(略) 东方逸居(东地块) (略) 孟津区河阳路南侧,地块西侧为东方逸居(西地块),北侧为河图路,东侧为永平路,南侧为汤街小镇,地块总面积为42199.8m2(63.30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7340.8m2(41.01亩),道路控制面积、河流水域及公共绿地面积合计14859.0m2(11.18亩)。

情况说明: (略) 在本地块已拿地总面积为42199.8m2(63.30亩),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7340.8m2(41.01亩),道路控制面积、河流水域及公共绿地面积合计14859.0m2(11.18亩)。因此确定本次调查范围以总图确定面积42199.8m2(63.30亩)的区域为界进行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监测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略) 东方逸居(东地块)土地性质为城镇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居住用地)。

受 (略) 委托,河南 (略) 于**日~**日进行了本项目地块土壤状况初步调查(第一阶段)工作,并编制了项目初步调查报告(第一阶段)。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查阅历史资料可知,该地块在2015年之前为师庄村农用地,2015年之后已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至踏勘时间止,作为建设用地用于东方逸居(东地块)的开发,期间地块不再进行农业活动。地块历史上不存在厂房,不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不涉及危化品,未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未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未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

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及村民宅基地,种植小麦和玉米;踏勘期间周边多为道路、已开发或在建的居住用地,周围无潜在污染源,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综上所述,该地块存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项目地块周边相邻区域未对场地环境质量造成明显不利的影响,项目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环境调查工作。报告经备案后可作为下一步土地开发利用的依据。

,河南, (略) ,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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