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振华重工长兴智能港口装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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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振华重工长兴智能港口装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振华重工长兴智能港口装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项 (略) 崇明区长兴岛凤滨路666号长兴基地内,拟新建1座智能机加工及部装车间、1座智能涂装车间、露天的自动化总装场地和自动化调试场地,并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和辅助工程。本项目占地面积约*m2。

项目建成后,年建造港口设备460台。本项目新增员工2400名,实行8小时2班工作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0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节能减排中心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及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20.6988吨/年,颗粒物排放量7.7545吨/年,总量指标来源由上海振华重工(集团) (略) 内部平衡。建设方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本项目1#-6#油漆车间喷涂、固化、清洗废气,2#、4#、5#、6#油漆车间调漆废气,经各自车间排风系统收集后分别经6套“干式过滤器+漆雾三级净化装置+沸石转轮+RTO装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21米高1#-6#排气筒排放。智能涂装流水线车间喷涂、清洗、调漆废气经车间排风系统收集通过2套并联“漆雾四级净化装置+沸石转轮”处理后与固化废气一起进入RTO装置废气处理,最后通过21米高7#排气筒排放;抛丸喷砂废气经车间排风系统收集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于21米高8#排气筒排放。1#、2#冲砂车间抛丸喷砂废气经各自车间排风系统收集分别通过4套滤筒除尘器(每个车间2套)处理后于21米高9#-12#排气筒排放。烘箱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废气通过21米高13#排气筒排放。智能加工及部装车间油雾通过全密闭设备自带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经移动式净化装置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锌及其化合物、非*烷总烃、正*醇、异*醇、苯系物、二*苯、异*醇、环己酮、*醇、*酸酯类、油雾、二氧化硫、氮氧化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苯、*酸*酯、*基异*基酮、臭气浓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限值;燃烧器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相应排放限值。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烷总烃、二*苯、苯系物、环己酮、*醇、锰及其化合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要求,*基异*基酮、*酸*酯、*苯、臭气浓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3、污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塔废水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回用于冲厕,严禁外排。生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中各类污染物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

4、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减振、消声器等措施,确保项目四周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废机油及废油桶、涂料废物、漆渣、有害废包装容器、废耗材、废含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并预留足够贮存空间满足贮存需求。废钢砂钢丸、焊渣、一般废包装物、截留的烟粉尘、废过滤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应土壤和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振华重工长兴智能港口装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日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振华重工长兴智能港口装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本项 (略) 崇明区长兴岛凤滨路666号长兴基地内,拟新建1座智能机加工及部装车间、1座智能涂装车间、露天的自动化总装场地和自动化调试场地,并配套建设公用工程和辅助工程。本项目占地面积约*m2。

项目建成后,年建造港口设备460台。本项目新增员工2400名,实行8小时2班工作制,年工作365天。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700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上海 (略) 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书》, (略) 节能减排中心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书》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施工及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本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120.6988吨/年,颗粒物排放量7.7545吨/年,总量指标来源由上海振华重工(集团) (略) 内部平衡。建设方必须加强厂区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切实加强污染治理,确保项目建成运营后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超出核定的总量。

2、本项目1#-6#油漆车间喷涂、固化、清洗废气,2#、4#、5#、6#油漆车间调漆废气,经各自车间排风系统收集后分别经6套“干式过滤器+漆雾三级净化装置+沸石转轮+RTO装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通过21米高1#-6#排气筒排放。智能涂装流水线车间喷涂、清洗、调漆废气经车间排风系统收集通过2套并联“漆雾四级净化装置+沸石转轮”处理后与固化废气一起进入RTO装置废气处理,最后通过21米高7#排气筒排放;抛丸喷砂废气经车间排风系统收集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于21米高8#排气筒排放。1#、2#冲砂车间抛丸喷砂废气经各自车间排风系统收集分别通过4套滤筒除尘器(每个车间2套)处理后于21米高9#-12#排气筒排放。烘箱燃烧器采用低氮燃烧,废气通过21米高13#排气筒排放。智能加工及部装车间油雾通过全密闭设备自带油雾净化器处理后车间内排放;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经移动式净化装置收集处理后车间内排放。排放废气中颗粒物、锌及其化合物、非*烷总烃、正*醇、异*醇、苯系物、二*苯、异*醇、环己酮、*醇、*酸酯类、油雾、二氧化硫、氮氧化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限值,*苯、*酸*酯、*基异*基酮、臭气浓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限值;燃烧器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860-2014)相应排放限值。

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烷总烃、二*苯、苯系物、环己酮、*醇、锰及其化合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要求,*基异*基酮、*酸*酯、*苯、臭气浓 (略)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要求;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

3、污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冷却塔废水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后回用于冲厕,严禁外排。生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中各类污染物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三级标准。

4、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书》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减振、消声器等措施,确保项目四周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含油金属屑、废切削液、废机油及废油桶、涂料废物、漆渣、有害废包装容器、废耗材、废含油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并预留足够贮存空间满足贮存需求。废钢砂钢丸、焊渣、一般废包装物、截留的烟粉尘、废过滤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应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相应土壤和地下水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振华重工长兴智能港口装备产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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