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覃小宝的查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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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对覃小宝的查封决定书

覃小宝:

居民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

地址: (略) 兴宾区迁江镇迁江街委城内街5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日对 (略) 兴宾区迁江镇迁江社区蟠结附近的竹片渣浸泡加工点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竹片渣浸泡加工点在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利用碱液和清水混合后浸泡竹片渣,产生的废水通过水管直接排放到清水河中,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三)现场图片证据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四)调查询问加工点工作人员唐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五)调查询问加工点负责人覃小宝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竹片渣浸泡加工点的1台铲车、1台钩机、一部拖车、两个配电箱等设备及两个浸泡池的竹片渣予以就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30日(时间从**日起至**日止);查封期间,你应妥善保管已查封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如果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附:查封清单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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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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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兴宾区迁江镇迁江街委城内街57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日对 (略) 兴宾区迁江镇迁江社区蟠结附近的竹片渣浸泡加工点进行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竹片渣浸泡加工点在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利用碱液和清水混合后浸泡竹片渣,产生的废水通过水管直接排放到清水河中,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二)《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三)现场图片证据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四)调查询问加工点工作人员唐某某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3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五)调查询问加工点负责人覃小宝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日, (略) 兴宾生态环境局出具,证明你加工点正在生产,没有污染防治设施,废水直排的事实)。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竹片渣浸泡加工点的1台铲车、1台钩机、一部拖车、两个配电箱等设备及两个浸泡池的竹片渣予以就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30日(时间从**日起至**日止);查封期间,你应妥善保管已查封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如果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附:查封清单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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