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麒麟?上郡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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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麒麟?上郡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扶沟麒麟?上郡项目地 (略) (略) 扶沟县花园南路西侧、庞庄沟渠南侧,地块占地面积66325.86m2,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为扶沟县柴岗乡庞庄村耕地,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豫(2022)扶沟县不动产权第*号)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扶 (略) 委托, (略) (略) (报告中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扶沟麒麟?上郡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单位于2022年11月~12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合现场快筛结果可知:

(1)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耕地,耕地内有一自然沟渠,主要用于排洪泄涝,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未进行过规模化养殖,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地块内未使用过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井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调查地块相邻区域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后有部分农田相继空置预备进行项目建设;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业种植为主,当前以居民区、村庄、农业种植为主,历史及当前企业主要为 (略) 、家庭养殖场、食品厂等,无大型工业企业,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仓储,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经过分析认为,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根据地块内6个点位和地块外3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与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基本一致,检测数据均较小,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并结合土壤快筛手段,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扶沟麒麟?上郡项目地 (略) (略) 扶沟县花园南路西侧、庞庄沟渠南侧,地块占地面积66325.86m2,地理位置中心坐标为:E 114.*°、N 34.*°,地块原土地利用情况为扶沟县柴岗乡庞庄村耕地,根据《不动产权证书》(豫(2022)扶沟县不动产权第*号)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管理规定,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受扶 (略) 委托, (略) (略) (报告中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了《扶沟麒麟?上郡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单位于2022年11月~12月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合现场快筛结果可知:

(1)该地块历史上一直为耕地,耕地内有一自然沟渠,主要用于排洪泄涝,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地块内未进行过规模化养殖,不存在固体废物堆存、管线排污等问题;地块内未使用过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性农药,使用地下水井灌溉,未使用过污水灌溉。调查地块内部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

(2)调查地块相邻区域历史上以村庄、农田为主,后有部分农田相继空置预备进行项目建设;地块周边1km范围内历史上以村庄、农业种植为主,当前以居民区、村庄、农业种植为主,历史及当前企业主要为 (略) 、家庭养殖场、食品厂等,无大型工业企业,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仓储,也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及泄漏、爆炸等事故,经过分析认为,对本地块产生潜在污染的可能性较小。

(3)根据地块内6个点位和地块外3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且与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基本一致,检测数据均较小,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综上,通过对调查地块进行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污染识别方法,并结合土壤快筛手段,可以确认调查地块的环境状况是可接受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调查活动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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