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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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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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文件规定,对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效果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工程

项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 (略)

评估范围: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区域

建设单位:中国石 (略) (略)

治理单位:库车畅源生态 (略)

环境监理单位:新疆山河 (略)

效果评估单位:乌鲁木齐 (略)

基本情况:依奇克里克油田是我国开发较早的油田之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 (略) 境内,隶属于中国 (略) 。该油田于1958年由新疆石油管理局发现,1959年开始初探、试采,1966年正式开采,1987年停止开采,1988年至2005年由地方民营企业开采,由于地方民营企业在开采期间存在超范围非法开采行为,井口采油设备简陋,无井下关断装置,部分油井关断阀门*续出现油气泄漏、含油污泥未清运现象,造成了地表及地层的严重污染。**日,根据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会议纪要第30号《阿克苏地区与中石油关于清理整治库车县依奇克里克油矿联席会议纪要》,中国 (略) 于2005年收回依奇克里克油田。2005年, (略) 与华油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开发协议,自2006年起至2014年期间,依奇克里克油田由塔里木油田与华油集团合作开发油气资源。2015年中国 (略) 收回依奇克里克油田的开采权。为了落实《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5号)等文件的要求,201 (略) 决定对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开展治理工作,制定了《塔里木油田依奇克里克油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环保隐患治理工程治理方案》,治理工作采用异位治理模式。

经统计,截止至2021年12月,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已累计治理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总量为50716m3,项目工程施工和含油污泥处置委托库车畅源生态 (略) ,2017至2018年为中央环保督察督办治理,施工期间无现场监理,2019年起治理施工过程全程由新疆山河 (略) (以下称“ (略) ”)承担环境监理工作。

2021年9月,为落实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油区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中国 (略) 委托乌鲁木齐 (略) 完成依奇克里克油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效果评估工作。

乌鲁木齐 (略) 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实地勘查等方式,编制了《依奇克里克油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效果评估监测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效果评估报告》,作为本项目治理效果评估依据之一。

三、评估结论

本次监测针对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含油污泥清挖后产生的基坑进行土壤样品采集,共采集1268个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pH、砷、镉、六价铬、铅、铜、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等47项。根据数据检测报告中各检测因子数值,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作为判定标准值,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逐个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分析,本次含油污泥治理产生的清挖基坑采集的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达到治理评估效果。

四、意见反馈

建设单位:中国石 (略) (略)

效果评估单位:乌鲁木齐 (略)

联系人:孙中文

联系方式:0991-*

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效果评估单位提交意见,效果评估机构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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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等文件规定,对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效果评估报告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工程

项目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 (略)

评估范围: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区域

建设单位:中国石 (略) (略)

治理单位:库车畅源生态 (略)

环境监理单位:新疆山河 (略)

效果评估单位:乌鲁木齐 (略)

基本情况:依奇克里克油田是我国开发较早的油田之一,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 (略) 境内,隶属于中国 (略) 。该油田于1958年由新疆石油管理局发现,1959年开始初探、试采,1966年正式开采,1987年停止开采,1988年至2005年由地方民营企业开采,由于地方民营企业在开采期间存在超范围非法开采行为,井口采油设备简陋,无井下关断装置,部分油井关断阀门*续出现油气泄漏、含油污泥未清运现象,造成了地表及地层的严重污染。**日,根据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会议纪要第30号《阿克苏地区与中石油关于清理整治库车县依奇克里克油矿联席会议纪要》,中国 (略) 于2005年收回依奇克里克油田。2005年, (略) 与华油集团签订战略合作开发协议,自2006年起至2014年期间,依奇克里克油田由塔里木油田与华油集团合作开发油气资源。2015年中国 (略) 收回依奇克里克油田的开采权。为了落实《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5号)等文件的要求,201 (略) 决定对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范围内的历史遗留含油污泥开展治理工作,制定了《塔里木油田依奇克里克油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环保隐患治理工程治理方案》,治理工作采用异位治理模式。

经统计,截止至2021年12月,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已累计治理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总量为50716m3,项目工程施工和含油污泥处置委托库车畅源生态 (略) ,2017至2018年为中央环保督察督办治理,施工期间无现场监理,2019年起治理施工过程全程由新疆山河 (略) (以下称“ (略) ”)承担环境监理工作。

2021年9月,为落实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油区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中国 (略) 委托乌鲁木齐 (略) 完成依奇克里克油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效果评估工作。

乌鲁木齐 (略) 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实地勘查等方式,编制了《依奇克里克油田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效果评估监测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历史遗留含油污泥治理效果评估报告》,作为本项目治理效果评估依据之一。

三、评估结论

本次监测针对依奇克里克油田401井区、501井区、601井区含油污泥清挖后产生的基坑进行土壤样品采集,共采集1268个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包括pH、砷、镉、六价铬、铅、铜、汞、镍、四氯化碳、氯仿、氯*烷、1,1-二氯*烷、1,2-二氯*烷、1,1-二氯*烯、顺-1,2-二氯*烯、反-1,2-二氯*烯、二氯*烷、1,2-二氯*烷、1,1,1,2-四氯*烷、1,1,2,2-四氯*烷、四氯*烯、1,1,1-三氯*烷、1,1,2-三氯*烷、三氯*烯、1,2,3,-三氯*烷、氯*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苯*烯、*苯、间二*苯+对二*苯、邻二*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烃(C10~C40)等47项。根据数据检测报告中各检测因子数值,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作为判定标准值,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结合逐个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分析,本次含油污泥治理产生的清挖基坑采集的土壤样品中所有检测因子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限值要求,达到治理评估效果。

四、意见反馈

建设单位:中国石 (略) (略)

效果评估单位:乌鲁木齐 (略)

联系人:孙中文

联系方式:0991-*

如有意见,在公示期内您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来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效果评估单位提交意见,效果评估机构将真实记录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宝贵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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