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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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云政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21号)

为实施云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建漳州核电站二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和目的

福建漳州核电站二期工程,位于列屿镇城内村、南山村。

本次征收(使用)集体土地用于福建漳州核电站二期工程,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列屿镇城内村、南山村集体土地24.0463公顷,其中:征收城内村旱地0.1944公顷、园地0.033公顷、林地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9公顷;征收南山村水田0.0294公顷、旱地6.1207公顷、园地0.0695公顷、林地16.0889公顷、其他农用地1.206公顷、未利用地0.2005公顷;使用列屿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3595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359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4058公顷。

拟征收土地包含南山村集体经营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为9.0686公顷;拟征收土地包含城内村集体经营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为0.0246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列屿镇人民政府、城内村、南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6.76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与经济林地为0.4、非经济林地为0.24、其他农用地为0.24、建设用地为0.24、其他未利用地为0.24、养殖水面及滩涂为0.3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云霄县列屿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关于印发云霄县列屿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8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39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关于印发云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列屿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列屿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列屿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云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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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政拟征地安置公告〔2022〕21号)

为实施云霄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福建漳州核电站二期工程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和目的

福建漳州核电站二期工程,位于列屿镇城内村、南山村。

本次征收(使用)集体土地用于福建漳州核电站二期工程,为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使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列屿镇城内村、南山村集体土地24.0463公顷,其中:征收城内村旱地0.1944公顷、园地0.033公顷、林地0.0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9公顷;征收南山村水田0.0294公顷、旱地6.1207公顷、园地0.0695公顷、林地16.0889公顷、其他农用地1.206公顷、未利用地0.2005公顷;使用列屿镇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3595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359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4.4058公顷。

拟征收土地包含南山村集体经营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为9.0686公顷;拟征收土地包含城内村集体经营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为0.0246公顷。

三、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云霄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云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列屿镇人民政府、城内村、南山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6.76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与经济林地为0.4、非经济林地为0.24、其他农用地为0.24、建设用地为0.24、其他未利用地为0.24、养殖水面及滩涂为0.3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云霄县列屿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执行。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关于印发云霄县列屿镇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执行。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88人(其中劳动力人口239人),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 (略)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关于印发云霄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列屿镇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云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列屿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列屿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云霄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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