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新增磁共振引导加速器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关于批复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新增磁共振引导加速器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略) 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 (略) (略) 新增
磁共振引导加速器核技术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略) (略) :
你院报送的由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编制的《 (略) (略) 新增磁共振引导加速器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 (略) 龙华区椰海大道368号,主要建设内容为: (略) 17号楼放疗中心东南部新建一间加速器机房,新增使用一台磁共振引导加速器,最大X射线能量为7MeV,属于II类射线装置。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 (略) 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分别控制在5mSv/a和0.1mSv/a内。
三、你院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并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生态环境厅
关于批 (略) (略) 新增
磁共振引导加速器核技术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略) (略) :
你院报送的由核工业二三0研究所编制的《 (略) (略) 新增磁共振引导加速器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 (略) 龙华区椰海大道368号,主要建设内容为: (略) 17号楼放疗中心东南部新建一间加速器机房,新增使用一台磁共振引导加速器,最大X射线能量为7MeV,属于II类射线装置。
根据《报告表》的综合结论,在充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条件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可以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和限值之内。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 (略) 按照《报告表》所述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该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必须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辐射安全管理要求,应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控制电离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确保项目运行后附加给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分别控制在5mSv/a和0.1mSv/a内。
三、你院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加强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并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该项目建设期间的现场辐射安全监督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你院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略) 生态环境厅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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