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物智能化饲喂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沧州市永高农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生物智能化饲喂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永高 (略) 生物智能化饲喂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1日-2022年12月22日(1个工作日)
电话:0317-*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吉林北大道河工科技园1#楼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 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生物智能化饲喂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 沧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渤海西路以北,武林大道以西 | (略) 永高 (略) | 河北 (略) |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 21278.38 平方米(约31.92 亩),主要建设科技服务中心、无尘生产车间、综合库房及其他附属用房。购置智能生产及组装设备30台(套)。项目建成后,年产智能精准饲喂器30万套、智能液态饲喂器20万台、输精管1000万条、精液稀释粉1000万包。 | 1、废气: 施工期:施工期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运营期: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4.1.7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高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的规定,本项目排气筒不能满足以上规定,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 (略) 运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规定及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执行《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4、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东侧、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永高 (略) 生物智能化饲喂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 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1日-2022年12月22日(1个工作日)
电话:0317-*
通讯地址: (略) 高新区吉林北大道河工科技园1#楼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 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生物智能化饲喂系统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 沧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渤海西路以北,武林大道以西 | (略) 永高 (略) | 河北 (略) | 本项目总占地面积 21278.38 平方米(约31.92 亩),主要建设科技服务中心、无尘生产车间、综合库房及其他附属用房。购置智能生产及组装设备30台(套)。项目建成后,年产智能精准饲喂器30万套、智能液态饲喂器20万台、输精管1000万条、精液稀释粉1000万包。 | 1、废气: 施工期:施工期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扬尘排放浓度限值。 运营期: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根据《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4.1.7企业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高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的规定,本项目排气筒不能满足以上规定,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按标准值严格50%执行。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烷总烃厂界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中其他企业要求,厂区内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本项目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 (略) 运西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3、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相关规定及修改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相关规定。生活垃圾执行《 (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4、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营运期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东侧、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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