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源县汉达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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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汉源县汉达食品厂)

雅环罚〔2022〕57号

汉源县汉达食品厂:

社会信用代码:*45H

法定代表人:徐伟昌

身份证号码: *XXXXXX10

地址:汉源县大田乡新堰村七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9月17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略) 汉源县甘溪坝工业园区的汉源县汉达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汉源县汉达食品厂雨水沟内有少量生产废水,被水塔内的清水冲到了厂区外的雨水沟,然后排入了外环境。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年产2000吨花椒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要求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生产废水排入九襄污水处理厂,不得排入外环境,并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汉源县汉达食品厂未建立健全如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等环保管理制度,致使排污管道未能及时进行维护造成堵塞,废水收集池无专人巡查和对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排污管道堵塞后未被及时发现造成生产废水从废水收集池溢出至雨水沟,经水塔漫出清水冲刷一起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以下证据为凭:

1、汉源县汉达食品厂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徐伟昌、唐世贵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2022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2022年9月17日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废水收集池和雨水沟情况;

6、对徐伟昌、唐世贵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9月17日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生产废水排污外环境的具体情况;

7、《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年产2000吨花椒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文件,证明环评文件对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的环保要求;

8、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整改情况。

二、违反法律

以上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雅环罚〔2022〕57号

汉源县汉达食品厂:

社会信用代码:*45H

法定代表人:徐伟昌

身份证号码: *XXXXXX10

地址:汉源县大田乡新堰村七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9月17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略) 汉源县甘溪坝工业园区的汉源县汉达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汉源县汉达食品厂雨水沟内有少量生产废水,被水塔内的清水冲到了厂区外的雨水沟,然后排入了外环境。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年产2000吨花椒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要求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生产废水排入九襄污水处理厂,不得排入外环境,并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汉源县汉达食品厂未建立健全如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等环保管理制度,致使排污管道未能及时进行维护造成堵塞,废水收集池无专人巡查和对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排污管道堵塞后未被及时发现造成生产废水从废水收集池溢出至雨水沟,经水塔漫出清水冲刷一起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以下证据为凭:

1、汉源县汉达食品厂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徐伟昌、唐世贵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2022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2022年9月17日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废水收集池和雨水沟情况;

6、对徐伟昌、唐世贵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9月17日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生产废水排污外环境的具体情况;

7、《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年产2000吨花椒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文件,证明环评文件对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的环保要求;

8、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整改情况。

二、违反法律

以上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雅环罚〔2022〕57号

汉源县汉达食品厂:

社会信用代码:*45H

法定代表人:徐伟昌

身份证号码: *XXXXXX10

地址:汉源县大田乡新堰村七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9月17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略) 汉源县甘溪坝工业园区的汉源县汉达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汉源县汉达食品厂雨水沟内有少量生产废水,被水塔内的清水冲到了厂区外的雨水沟,然后排入了外环境。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年产2000吨花椒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要求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生产废水排入九襄污水处理厂,不得排入外环境,并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汉源县汉达食品厂未建立健全如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等环保管理制度,致使排污管道未能及时进行维护造成堵塞,废水收集池无专人巡查和对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排污管道堵塞后未被及时发现造成生产废水从废水收集池溢出至雨水沟,经水塔漫出清水冲刷一起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以下证据为凭:

1、汉源县汉达食品厂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徐伟昌、唐世贵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2022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2022年9月17日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废水收集池和雨水沟情况;

6、对徐伟昌、唐世贵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9月17日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生产废水排污外环境的具体情况;

7、《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年产2000吨花椒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文件,证明环评文件对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的环保要求;

8、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整改情况。

二、违反法律

以上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雅环罚〔2022〕57号

汉源县汉达食品厂:

社会信用代码:*45H

法定代表人:徐伟昌

身份证号码: *XXXXXX10

地址:汉源县大田乡新堰村七组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9月17日, (略) 汉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略) (略) 汉源县甘溪坝工业园区的汉源县汉达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汉源县汉达食品厂雨水沟内有少量生产废水,被水塔内的清水冲到了厂区外的雨水沟,然后排入了外环境。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年产2000吨花椒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要求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生产废水排入九襄污水处理厂,不得排入外环境,并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汉源县汉达食品厂未建立健全如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等环保管理制度,致使排污管道未能及时进行维护造成堵塞,废水收集池无专人巡查和对应的管理制度,致使排污管道堵塞后未被及时发现造成生产废水从废水收集池溢出至雨水沟,经水塔漫出清水冲刷一起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以下证据为凭:

1、汉源县汉达食品厂营业执照,证明被执法对象的主体身份信息;

2、徐伟昌、唐世贵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工作证明,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证明执法主体资格适格;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2022年9月17日执法人员对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的现场检查和照相取证情况;

5、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2022年9月17日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废水收集池和雨水沟情况;

6、对徐伟昌、唐世贵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2022年9月17日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生产废水排污外环境的具体情况;

7、《汉源县汉达食品厂年产2000吨花椒油加工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节选)及批复文件,证明环评文件对汉源县汉达食品厂的环保要求;

8、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及照片,证明整改情况。

二、违反法律

以上行为违反了《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 (略) 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对应的自由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予以罚款人民币*万元整(¥50000.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雅安分行

户 名: (略) 财政局

账 号:*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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