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东莞市宏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宏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2号5号楼6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2号5号楼601室, (略) (略) 已建成厂房,中心地理坐标114 °04 ′22.868″E , 23 °03 ′12.409 ″N,厂房面积3200m2。 (略) (略) 拟投资约100万元,主要以不饱和树脂混合石粉或氧化铝粉生产人造石工艺品,预计年产人造石工艺品15万件/年(约20.25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搅拌、浇注、抽真空、固化成型、组装(使用原料黏合)、手绘、打印、组装、模具制作、抛光、打磨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恶臭及粉尘密闭收集后经“水喷淋+两级合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筒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限值的较严值,VOC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较严值,苯*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表2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9规定限值、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表1规定限值;厂区内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严格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收集措施的管理维护,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经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废水:项目水帘机、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并定期更换后交由 (略) 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噪声: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可使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附近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对周边敏感点影响不大。固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开模边角料、废模具、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 (略) 处理 ;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具 (略) 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2-2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宏浩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2号5号楼601室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略) (略) (略) (略) 企石镇清湖民营园路2号5号楼601室, (略) (略) 已建成厂房,中心地理坐标114 °04 ′22.868″E , 23 °03 ′12.409 ″N,厂房面积3200m2。 (略) (略) 拟投资约100万元,主要以不饱和树脂混合石粉或氧化铝粉生产人造石工艺品,预计年产人造石工艺品15万件/年(约20.25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搅拌、浇注、抽真空、固化成型、组装(使用原料黏合)、手绘、打印、组装、模具制作、抛光、打磨等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恶臭及粉尘密闭收集后经“水喷淋+两级合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筒颗粒物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非*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规定限值的较严值,VOC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限值较严值,苯*烯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表2规定限值。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9规定限值、 (略) 《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3-93)表1规定限值;厂区内非*烷总 (略)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严格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收集措施的管理维护,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经治理达标后高空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废水:项目水帘机、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并定期更换后交由 (略) 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 (略) 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噪声: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项目产生的噪声得到控制,可使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附近50m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对周边敏感点影响不大。固废: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开模边角料、废模具、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 (略) 处理 ;废包装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手套、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具 (略) 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2-12-2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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