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林甸县城区热电联产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林甸县城区热电联产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厅拟对林甸县城区热电联产项目等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8日。
电话:0451-* 传真:0451-*
通讯地址: (略) (略) 南岗区汉水路7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拟批复 意见 |
1 | 林甸县城区热电联产项目 | 林甸县城区东部原砖厂 | 林甸县 (略) | 哈尔滨博诚 (略) | 本项目属新建工程,位于林甸县城区东部原砖厂。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台150t/h高压高温循环流化床燃煤蒸汽锅炉和2台25MW背压汽轮发电机组,1座110kV的升压站,1座80m高烟囱(内径3.2m)。配套建设输煤系统、点火系统(不设储油罐),1座碎煤机室、2台机械通风冷却塔、1座换热首站、1座空压机室,1座全封闭储煤场、2座400m3原煤仓、1座1200m3灰库,1座220m3渣仓,1座80m3石灰石粉仓、1座150m3脱硫石膏储存室、1座储存量为3t的尿素储存间、1座15m2危险废物贮存间、1座25m3事故油池(升压站和汽机间共用)、1个1m3酸计量箱,3个1m3碱计量箱,新建化学水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站、含煤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处理站等。 |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道路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至林甸县绿泉污水处理厂。运营期,林甸县绿泉污水处理厂排水经“孔隙调节纤维过滤+自清洗过滤+超滤+二级反渗透+EDI”工艺处理后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作为生产用水。锅炉排污水进入冷却循环系统使用不外排;反渗透排水回用于脱硫系统用水;脱硫废水排入脱硫废水处理站循环使用不外排;冷却排污水回用于主厂房杂用水、输煤冲洗、储煤场喷洒和输煤栈桥抑尘;输煤系统废水经含煤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输煤冲洗、储煤场喷洒和输煤栈桥抑尘;超滤及过滤排水经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化学水处理用水、输煤冲洗用水、煤场喷洒用水、输煤栈桥抑尘、灰库降尘用水,剩余废水在符合林甸县绿泉污水处理厂处理进水水质要求的条件下由该厂处理。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事故油池、危险废物贮存间,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其中危险废物贮存间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一般防渗区包括含煤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处理站、化学水处理站、工业废水处理站、脱硫石膏储存室、酸碱计量箱区域、锅炉间、汽机间、升压站、空压机室、冷却塔等,应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采取地面洒水降尘措施并设围挡,运输时车辆加盖苫布,选择远离人群密集区的行程路线,施工期扬尘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SNCR(预留SCR位置)脱硝(还原剂为尿素溶液)+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经8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林格曼黑度排放浓度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50mg/m3)要求;脱硝系统采取控制尿素溶液喷淋量、控制温度及停留时间等措施控制氨逃逸,烟气中氨排放速率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的要求,厂界氨气等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要求。 全封闭储煤场采用喷淋抑尘;输煤栈桥采用密闭设计,皮带上方设有喷淋水加湿系统;石灰石溶解间采取密闭形式;灰仓、渣仓和石灰石粉仓采取密闭形式,分别设置布袋除尘器;碎煤机室采用湿式多管除尘处理,经室顶排气口排放;原煤仓和原煤仓高位转接站各设置2套湿式多管除尘器,废气分别经30m和39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排气筒排放速率应严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中最高允许排放速率50%执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运输车辆限速、禁鸣,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期厂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对高噪声设备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采取对风机进风口、排汽口处安装消声器,空压机机房安装隔声门窗,碎煤机室安装隔声罩壳及厂房隔声,东北侧厂界采用实体围墙等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及时清运, (略) 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灰渣及脱硫石膏外运综合利用;废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除尘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 (略) 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矿物油、废变压器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废包装材料(盐酸、氢氧化钠等)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五)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点位识别,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汽机间和升压站事故油池,完善预警、预防工作,制定三级防控体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监测计划,并将其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合理开展地下水、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41.26t/a、氮氧化物58.94t/a。 (七)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八)林甸县绿泉污水处理厂排水正式引入本项目作为生产用水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 | 是 | 是 | 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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