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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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12:56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浏览次数:【 字号:】保护色:

为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土地储备资产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略) 民、社会各界人士在**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方式: (略) 鄞州区和济街9号, (略) 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工程资产处,邮编*

二、电子邮箱:*@*q.com。联系人:苌兴,联系电话:0574-*



关于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

(送审稿)

为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土地储备资产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进一步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的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储备出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发〔202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略) 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略) 级土地储 (略) 级储备土地(含地上保留建(构)筑物)、安置房等。市级储备 (略) 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整备中心”)直接或委托宁波 (略) 、 (略) (略) 、 (略) 等市级做地主体负责做地、且市整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并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其中地上保留建(构)筑物主要指储备土地上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以下简称保护性建筑),以及其他需保留的建(构)筑物。 (略) 级做地主体通过委托建造、市场购买、调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拆迁安置后的剩余住宅、其他商铺及配套车库(位)、杂物间等。

二、储备土地管护

土地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对储备土地(含地上保留建(构)筑物)进行看护、管理。按照“谁做地、谁管护”的原则,各市级做地主体为储备土地供应前的管护责任主体;已实施征地拆迁但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土地,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管护。

(一)管护模式

各市级做地主体可自行管护,也可委托属地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单位,社会机构(中介机构、物业公司、安保公司等)进行管护。委托属地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单位进行管护的,可直接签订委托管护协议;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管护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管护单位。

(二)管护工作

储 (略) 级做地主体编制管护方案及年度资金预算, (略) 整备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略) 财政局批准后按实拨付。特殊情况下,市整备中心 (略) 级储备土地的管护与利用工作。

(三)管护职责

1.市整备中心:负责指 (略) 级做地主体编制储备土地管护方案、资金计划,按实拨付管护经费;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等有关专项行动,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掌握储备土地的管护情况,对储备土地上发现的违法情况必须及时制止。

2.市级做地主体:负责落实储备土地日常管护经费的申请、支付与使用管理;制定定期巡查方案,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等专项行动,确保储备土地安全。如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执行土地供应计划等需要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管护单位,并履行解除协议或修订协议条款的程序;按管护协议约定的标准及时收回管护单位移交的储备土地。

3.管护单位:严格按照管护要求落实专人管护,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性看管、巡查,管护期间确保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完整、不被破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搭建房屋,不得开展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活动。对相关部门巡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储备土地日常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管护期满或因特殊需要的,管护单位应按原状交还土地。管护单位因看管不力,造成储备土地需进行二次清理补偿等产生费用的,由管护单位自行承担。

三、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临时利用是指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 (略) 管理、建设及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或社会公益建设等需要,各市级做地主体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单位承担地块的管护责任,不另行支付管护费。

(一)编制临时利用方案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各市级做地主体负责编制临时利用方案, (略) 整备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临时利用方案审查会原则上一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应当包括利用方式、利用人、具体用途、临时建设方案、有偿利用还是无偿利用、退出机制、利用期限等内容。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经同意的临时利用方案向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在土地收回时应由临时利用人自行清理,且不予补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各市级做地主体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土地(建筑)临时利用租赁协议或临时使用协议。协议应当约定土地(建筑)位置、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明确提前收回的要求等内容,并明确不得转租。

(二)临时利用方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式原则上以公益性为主,包括用于落实国家、省、市应急要求,政府投资重大公共配套工程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城市景观提升等。

1.临时使用

对近期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应 (略) 绿化景观建设,通过栽植树木花草,布置配套设施,打造“城市公园”,让储备土地“绿起来、美起来”。同时可因地制宜拆除地块围挡,让储备地块与周边环境相互融合、相得益彰。各市级做地主体可自行管护,也可委托相应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护。

(略) 公共利益需要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整备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签订临时使用协议采取出借方式实行无偿利用。

2.出租使用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选取 (略) 评 (略) 场租赁价格,依据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公开招租。租金收 (略) 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上保留的保护性建筑,鼓励和支持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临时利用主体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文物、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划与管护要求,对保护性建筑本体进行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委 (略) 场化配置,实现所有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值增值。

四、安置房管理

按照“应早尽早”的原则,市级做地主体应在安置工作开始后两年内将安置剩 (略) 整备中心,市整备中心清查核实后应及时制定安置房处置方案, (略) 自然资 (略) 财政局备案。移交 (略) 级做地主体落实专人负责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若发现非法侵占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退,确保储备资产安全。

(一)调剂使用

市级做地项目如需使用安置剩余房源,由各级征迁部门提出安置需求、市级做地主体提出安置房使用方案(含房源位置、套数、面积、配套车库、车位等),报市整备中心备案后,可将安置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二)拍卖处置

无需用于安置的剩余房源,应避免闲置,积极盘活消化。长期未利用的剩余房源,由市整备中心按《关于印发< (略)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资〔2011〕67号)有关规定,履行拍卖处置程序。

五、监督监管

各市级做地主体是土地储备资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或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资产管护利用。市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的主要责任主体,对市级土地储备资产开展统筹管理,依托土地储备全生命周期系统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对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的方案、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等进行动态监管。市自然资 (略) 财政局是综合监督主体,负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变动和管护情况。对储备资产形成侵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条件的各区(县、市)做地主体可参照执行。

附件:1.储备土地日常管护要求

2.储备土地管护费用标准


附件1

储备土地日常管护要求

1.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储备土地及地上保留建(构)筑物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2.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废弃物等损害储备土地的行为;

3.严格落实保护性建筑的保护要求,重点巡查建筑本体及周围安全环境情况,包括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电气线路安全情况等,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等。

4.维护储备土地及地上保留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基础设施、林木等现状安全,防止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防止擅自租借、耕种(养殖);

5.严格 (略) 创建等相关要求,应采取围挡、绿网覆盖等管护方式,减少扬尘污染, (略) 品质提升;

6.其他与储备土地及地上保留建(构)筑物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附件2

储备土地管护费用标准

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的,管护费用根据地块面积大小、管理难易程度、土地划分情况等确定,标准参考如下如下:

1.30亩以下(含30亩)土地,按0.5万元/亩/年计算;

2.30亩~50亩(含50亩)土地,按0.4万元/亩/年计算;

3.50亩~100亩(含100亩)土地,按0.3万元/亩/年计算;

4.100亩~500亩(含500亩)土地,按0.25万元/亩/年计算;

5.500亩~1000亩(含1000亩)土地,按0.2万元/亩/年计算;

6.1000亩以上的土地,按0.15万元/亩/年计算。

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涉及的垃圾清理、修建围挡、设置标识、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地上建(构)筑物的修缮、保险购买等相关费用,储备土地 (略) 绿化景观建设等公益用途的相关费用, (略) 级做地主体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列入做地成本。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12:56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浏览次数:【 字号:】保护色:

为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土地储备资产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略) 民、社会各界人士在**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信函方式: (略) 鄞州区和济街9号, (略) 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工程资产处,邮编*

二、电子邮箱:*@*q.com。联系人:苌兴,联系电话:0574-*



关于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工作的通知(试行)

(送审稿)

为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土地储备资产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22〕10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进一步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的意见》(浙自然资规〔2022〕7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土地储备出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自然资规发〔2020〕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略) 市级土地储备资产管理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略) 级土地储 (略) 级储备土地(含地上保留建(构)筑物)、安置房等。市级储备 (略) 自然资源整治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整备中心”)直接或委托宁波 (略) 、 (略) (略) 、 (略) 等市级做地主体负责做地、且市整备中心已取得完整产权,并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其中地上保留建(构)筑物主要指储备土地上保留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以下简称保护性建筑),以及其他需保留的建(构)筑物。 (略) 级做地主体通过委托建造、市场购买、调拨等方式取得的用于拆迁安置后的剩余住宅、其他商铺及配套车库(位)、杂物间等。

二、储备土地管护

土地管护是指储备土地供应前,对储备土地(含地上保留建(构)筑物)进行看护、管理。按照“谁做地、谁管护”的原则,各市级做地主体为储备土地供应前的管护责任主体;已实施征地拆迁但未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的土地,由属地政府负责管理、管护。

(一)管护模式

各市级做地主体可自行管护,也可委托属地政府或其指定的相关单位,社会机构(中介机构、物业公司、安保公司等)进行管护。委托属地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单位进行管护的,可直接签订委托管护协议;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管护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管护单位。

(二)管护工作

储 (略) 级做地主体编制管护方案及年度资金预算, (略) 整备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略) 财政局批准后按实拨付。特殊情况下,市整备中心 (略) 级储备土地的管护与利用工作。

(三)管护职责

1.市整备中心:负责指 (略) 级做地主体编制储备土地管护方案、资金计划,按实拨付管护经费;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等有关专项行动,建立巡查制度,及时掌握储备土地的管护情况,对储备土地上发现的违法情况必须及时制止。

2.市级做地主体:负责落实储备土地日常管护经费的申请、支付与使用管理;制定定期巡查方案,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等专项行动,确保储备土地安全。如储备土地在管护期届满前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执行土地供应计划等需要的,应提前三个月告知管护单位,并履行解除协议或修订协议条款的程序;按管护协议约定的标准及时收回管护单位移交的储备土地。

3.管护单位:严格按照管护要求落实专人管护,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日常性看管、巡查,管护期间确保储备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完整、不被破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搭建房屋,不得开展储备土地临时利用活动。对相关部门巡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好储备土地日常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管护期满或因特殊需要的,管护单位应按原状交还土地。管护单位因看管不力,造成储备土地需进行二次清理补偿等产生费用的,由管护单位自行承担。

三、储备土地临时利用

临时利用是指在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 (略) 管理、建设及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或社会公益建设等需要,各市级做地主体将储备土地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临时利用单位承担地块的管护责任,不另行支付管护费。

(一)编制临时利用方案

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各市级做地主体负责编制临时利用方案, (略) 整备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临时利用方案审查会原则上一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案应当包括利用方式、利用人、具体用途、临时建设方案、有偿利用还是无偿利用、退出机制、利用期限等内容。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临时利用人依据经同意的临时利用方案向属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在土地收回时应由临时利用人自行清理,且不予补偿。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利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各市级做地主体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土地(建筑)临时利用租赁协议或临时使用协议。协议应当约定土地(建筑)位置、面积、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明确提前收回的要求等内容,并明确不得转租。

(二)临时利用方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方式原则上以公益性为主,包括用于落实国家、省、市应急要求,政府投资重大公共配套工程施工场地,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城市景观提升等。

1.临时使用

对近期暂不供应的储备土地,应 (略) 绿化景观建设,通过栽植树木花草,布置配套设施,打造“城市公园”,让储备土地“绿起来、美起来”。同时可因地制宜拆除地块围挡,让储备地块与周边环境相互融合、相得益彰。各市级做地主体可自行管护,也可委托相应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管护。

(略) 公共利益需要及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经市整备中心审核,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签订临时使用协议采取出借方式实行无偿利用。

2.出租使用

以出租方式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应选取 (略) 评 (略) 场租赁价格,依据评估报告的结果进行公开招租。租金收 (略) 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地上保留的保护性建筑,鼓励和支持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临时利用主体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文物、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划与管护要求,对保护性建筑本体进行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委 (略) 场化配置,实现所有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保值增值。

四、安置房管理

按照“应早尽早”的原则,市级做地主体应在安置工作开始后两年内将安置剩 (略) 整备中心,市整备中心清查核实后应及时制定安置房处置方案, (略) 自然资 (略) 财政局备案。移交 (略) 级做地主体落实专人负责安置房的日常管理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若发现非法侵占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退,确保储备资产安全。

(一)调剂使用

市级做地项目如需使用安置剩余房源,由各级征迁部门提出安置需求、市级做地主体提出安置房使用方案(含房源位置、套数、面积、配套车库、车位等),报市整备中心备案后,可将安置房源用于拆迁安置。

(二)拍卖处置

无需用于安置的剩余房源,应避免闲置,积极盘活消化。长期未利用的剩余房源,由市整备中心按《关于印发< (略)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资〔2011〕67号)有关规定,履行拍卖处置程序。

五、监督监管

各市级做地主体是土地储备资产的直接责任主体,应落实或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资产管护利用。市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的主要责任主体,对市级土地储备资产开展统筹管理,依托土地储备全生命周期系统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对土地储备资产管护利用的方案、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等进行动态监管。市自然资 (略) 财政局是综合监督主体,负 (略) 级土地储备资产变动和管护情况。对储备资产形成侵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条件的各区(县、市)做地主体可参照执行。

附件:1.储备土地日常管护要求

2.储备土地管护费用标准


附件1

储备土地日常管护要求

1.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对储备土地及地上保留建(构)筑物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和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2.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填埋废弃物等损害储备土地的行为;

3.严格落实保护性建筑的保护要求,重点巡查建筑本体及周围安全环境情况,包括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电气线路安全情况等,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等。

4.维护储备土地及地上保留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基础设施、林木等现状安全,防止乱搭乱建、乱挖乱堆土方、防止擅自租借、耕种(养殖);

5.严格 (略) 创建等相关要求,应采取围挡、绿网覆盖等管护方式,减少扬尘污染, (略) 品质提升;

6.其他与储备土地及地上保留建(构)筑物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附件2

储备土地管护费用标准

储备土地采取有偿委托管护的,管护费用根据地块面积大小、管理难易程度、土地划分情况等确定,标准参考如下如下:

1.30亩以下(含30亩)土地,按0.5万元/亩/年计算;

2.30亩~50亩(含50亩)土地,按0.4万元/亩/年计算;

3.50亩~100亩(含100亩)土地,按0.3万元/亩/年计算;

4.100亩~500亩(含500亩)土地,按0.25万元/亩/年计算;

5.500亩~1000亩(含1000亩)土地,按0.2万元/亩/年计算;

6.1000亩以上的土地,按0.15万元/亩/年计算。

储备土地管护工作涉及的垃圾清理、修建围挡、设置标识、安装监控设施设备、地上建(构)筑物的修缮、保险购买等相关费用,储备土地 (略) 绿化景观建设等公益用途的相关费用, (略) 级做地主体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列入做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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