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佳润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项目
东莞佳润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佳润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铁岗村文明路二横巷1号6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佳润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项目属于新建项目, (略) (略) 企石镇铁岗文明路二横巷1号、6号楼(东经114度4分49.131秒,23度4分18.362秒),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JQBHM7U;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260m2,建筑面积2260m2。项目主要从事外洒粉球、塑胶球的加工生产。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吹塑工序:项目拟将吹塑工序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由15m高DA001号排气筒排放。上胶、烘干工序:拟将上胶工序和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由15m高DA002号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DA001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60mg/m3和DA002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无组织通过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亏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2-12-2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佳润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企石镇铁岗村文明路二横巷1号6号楼 |
建设单位 | 东莞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东莞佳润塑料五金有限公司项目属于新建项目, (略) (略) 企石镇铁岗文明路二横巷1号、6号楼(东经114度4分49.131秒,23度4分18.362秒),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JQBHM7U;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260m2,建筑面积2260m2。项目主要从事外洒粉球、塑胶球的加工生产。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吹塑工序:项目拟将吹塑工序设置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由15m高DA001号排气筒排放。上胶、烘干工序:拟将上胶工序和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将有机废气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由15m高DA002号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DA001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60mg/m3和DA002排放的非*烷总烃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无组织通过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排放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亏染物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预计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一93)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企石污水处理厂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郑重承诺在项目运营期按环保相关要求做好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的处理,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
公示时间 | 2022-12-2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松山湖直属分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松山湖管委会办公楼B3栋三楼307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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