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东莞市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葵清路45号9号楼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迁改扩建后位于“ (略) 清溪镇葵清路45号9号楼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0"22.825",北纬22°47"45.978"),迁改扩建后,项目产品种类、产品产量均不变,主要从事电脑周边配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10万件。项目总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1500m2,总投资200万元,拟用于污染防治资金35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注塑、喷漆、烘干工序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喷漆柜为柜式设备,除喷涂操作面外其余方向均为密闭柜面,固化炉为隧道式烤炉,在进出口处设置集气罩,注塑机在设备废气出口处对有机废气的工序进行点对点收集,喷漆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处理后与注塑、烘干废气汇合由同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有机废气(VOCs、非*烷总烃)处理效率可达75%,颗粒物(漆雾)处理效率可达90%,收集效率可达80%,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s排放限值。未经收集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此外,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通过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漆雾排放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破碎工序开盖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定期捞渣,循环使用一段时间后更换,更换的水喷淋废水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 (略) 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废包装材 (略) 处理;塑胶边角料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漆渣、废油漆桶、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项目员工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固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2-2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概况描述不清,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合规等。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强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迁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清溪镇葵清路45号9号楼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迁改扩建后位于“ (略) 清溪镇葵清路45号9号楼 ”(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0"22.825",北纬22°47"45.978"),迁改扩建后,项目产品种类、产品产量均不变,主要从事电脑周边配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10万件。项目总占地面积1500m2,建筑面积1500m2,总投资200万元,拟用于污染防治资金35万元。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注塑、喷漆、烘干工序均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喷漆柜为柜式设备,除喷涂操作面外其余方向均为密闭柜面,固化炉为隧道式烤炉,在进出口处设置集气罩,注塑机在设备废气出口处对有机废气的工序进行点对点收集,喷漆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器”处理后与注塑、烘干废气汇合由同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有机废气(VOCs、非*烷总烃)处理效率可达75%,颗粒物(漆雾)处理效率可达90%,收集效率可达80%,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可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喷漆、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TVOCs排放限值。未经收集的有机废气、臭气浓度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 9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此外,喷漆工序产生的漆雾通过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的漆雾排放浓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破碎工序开盖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2、水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损耗量;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定期捞渣,循环使用一段时间后更换,更换的水喷淋废水收集后交石马河流域外 (略) 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 (略) 政污水管网,经市政污水管 (略) 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对纳污水体影响不大。3、声环境影响及治理措施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可以接受。4、固体废弃物影响及治理措施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的废包装材 (略) 处理;塑胶边角料经破碎机破碎后回用于生产;废漆渣、废油漆桶、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废活性炭经分类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外排;项目员工办公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项目固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 (略) 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2-12-22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略) 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概况描述不清,环境保护措施可行性论证不合规等。我局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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