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2-12-2217: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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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2022-12-2217:16:0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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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华 (略) 8000t/a三氟氯*烯聚合物项目

项目位于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内,新建厂区,东至山东东 (略) ,南至 (略) ,北至园区中心路,西至园区西外环路

山东华 (略)

山东 (略)

总投资9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3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14%。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000吨/年聚三氟氯*烯生产车间1座(共设置3条生产线,其中均聚聚三氟氯*烯工艺设置2条生产线,年产2000t;共聚聚三氟氯*烯工艺设置1条生产线,年产1000t)、5000吨/年常温固化氟碳树脂生产车间1座(根据产品型号分为DS302、DS303、DS304、DS-P和DS-W型号5种产品生产线)、成品仓库2座、*类仓库1座、*类仓库1座、危废库1座、备品备件库1座、罐区1座、办公楼1座、中心控制楼1座、科研质检楼1座、检维修车间1座、配电室1座、机柜间1座、动力车间1座、焚烧装置区一座及配套消防水池循环水池、水处理装置、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等配套公用设施。

(一)拟建项目废水包括膜回收处理系统浓水、锅炉排污水、焚烧炉废气碱洗废水、压滤废水、除雾废水、纯水装置浓水、工艺废气碱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真空机组排水、循环排污水、化验室废水、中水站浓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拟建项目聚三氟氯*烯车间车间膜回收系统浓水经静置分层后的废水、焚烧炉废气碱洗废水、工艺废气碱洗废水经中和预处理后,一起进入200m3/d的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进入配套的500m3/d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综合调节+除氟+中和调节+一级A/O+二级A/O+絮凝沉淀”)处理,处理后部分进入厂区中水站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回用,中水站浓水进入污水站进一步处理,污水站排水部分排至淄博 (略) 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指标及基本排水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常温固化氟碳树脂装置废气引入配套建设的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余热回收+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两级水洗+两级碱洗+湿电除尘+SCR脱硝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P5排放;均聚聚三氟氯*烯装置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1排放;均聚聚三氟氯*烯生产二次干燥(热处理)废气、均聚聚三氟氯*烯生产造粒废气、共聚聚三氟氯*烯生产造粒废气经碱洗+电除雾+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2排放;均聚聚三氟氯*烯生产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3排放;共聚聚三氟氯*烯生产制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3排放;共聚聚三氟氯*烯生产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4排放;有机原料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6排放;三效蒸发不凝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7排放;厂区污水站经碱洗+生物滴滤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7排放;危废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8排放;氢氟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去焚烧烟气处理设施的水洗塔+碱洗塔处理。

颗粒物、SO2、NOx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HF、二噁英、CO的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限值;HCl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干燥废气、破碎废气、制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干燥废气、二次干燥废气、造粒废气中氟化物(以HF计)、氯化物(以HCl计)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干燥废气、二次干燥废气、造粒废气中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储罐大小呼吸废气中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气筒氨、H2S、臭气浓度(无量纲)、二*苯及VOCs的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装置区、储罐区和危废仓库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为VOCs(以非*烷总烃计)、二*苯、HF、HCl、颗粒物;通过采取液体物料密闭输送、生产设备密闭操作、定期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二*苯、VOCS(以非*烷总烃计)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HF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HCl、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聚三氟氯*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硅胶、废布袋,常温固化氟碳树脂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滤芯,焚烧炉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除尘灰、压滤污泥,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膜回收处理系统产生的静置分层废液,三效蒸发产生的三效蒸发废盐,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除氟污泥、絮凝沉淀污泥,中水站产生的废RO膜、废树脂、中水站污泥、废活性炭,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日常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废包装。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制氮产生的废分子筛、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罐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山东华 (略) 12000t/a高端含氟精细化学品项目

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

山东华 (略)

山东 (略)

拟建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35%。主要建设内容:3500吨/年氢氟醚生产车间1座(设置5条生产线,生产9种牌号氢氟醚3500t/a)、1000吨/年全氟己酮生产车间1座、6000吨/年六氟*烯低聚物生产车间1座(共设置3条生产线,生产六氟*烯二聚体D13324t/a、六氟*烯二聚体D2产能662t/a、六氟*烯三聚体产能2014t/a)、800吨/年全氟聚醚油生产车间1座(设置5条生产,生产全氟聚醚油Z30产能450t/a、全氟聚醚油Z50产能300t/a、全氟聚醚油Z70产能50t/a)、700吨/年六氟环氧衍生物生产车间1座(设置3条生产线,生产6FTM产能150t/a、6FTA产能50t/a、6FDA产能500t/a)及配套公用设施,购置压缩机、聚合釜、精馏塔、制冷机等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

(一)项目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排水原则,根据工艺技术分析,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各产品装置产生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焚烧炉废气处理系统废水、真空机组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项目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进入同建项目中水站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回用,剩余部分排至淄博 (略) 进一步处理。

(二)(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依托同建焚烧炉处理,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余热回收系统+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湿式电除尘+SCR脱硝”后通过35m排气筒P5排放;有机液体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P6排放;废水暂存废气、减压蒸馏不凝气、三效蒸发不凝气等经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P7排放;污水处理生化段废气经过碱洗+生物过滤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7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标准要求;HF、二噁英、CO的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HCl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HCl:20mg/m3);

二*苯、二氯*烷、*醇、*二醇、*腈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相关要求;

污水站排气筒氨、H2S、臭气浓度及VOCs的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 标准要求。

厂界二*苯、VOCS(以非*烷总烃计)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HF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醇:12mg/m3);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盐、废有机液、精馏残液、精馏残渣、废溶剂、轻组分、过滤滤渣、废硅胶、废白土、含固废物、升华残渣等;焚烧炉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除尘灰、压滤污泥等;危废暂存间、有机液体储罐及废水预处理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溶剂、三效蒸发废盐、除氟污泥及絮凝沉淀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等。其中含固废弃物、废催化剂、废盐、精馏残渣、灭火剂全氟己酮装置产生的危废、化验室废液等采用双层防渗吨袋/吨桶装后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余危废经管道输送至废液缓冲罐后,送入焚烧炉焚烧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等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焚烧装置区、危废暂存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3

(略) 翔力致 (略) 4000吨/年高性能精细催化剂生产项目(一期)

(略) 齐鲁化学工业区,齐翔腾达新厂区中翔力致高厂区内

(略) 翔力致 (略)

山东海 (略)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000t/a铜系催化剂生产装置、1000t/a铂系催化剂生产装置,新建办公楼一栋、催化剂生产厂房两栋、成型车间一栋、仓库3栋(含危废库)、机柜间及控制室各一栋,新建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污水提升池各一座,新建加氯间一间,设置罐区一座,配套设置消防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铜系催化剂1000t、铂系催化剂1000t,供水设施、供热设施、循环水系统、空压系统依托齐翔腾达。项目总投资308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

(一)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以及装置区初期雨水等。工艺废水经“氢氧化物与硫化物共沉淀+重金属捕捉剂+絮凝沉淀+MVR”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循环冷却排污水进入齐翔腾达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剩余废水经厂区新建污水站处理达标后进入金山污水处理场进一步深度处理。

废水外排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金山污水处理场进水水质要求。

(二)拟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铜系催化剂碳酸钠投料粉尘、氧化铝投料粉尘、干燥工段天然气燃烧废气、焙烧工段天然气燃烧废气、焙烧废气、造粒粉尘以及铂系催化剂盐酸雾、硝酸雾、一次干燥废气、一次焙烧一段废气、一次焙烧二段废气、一次焙烧一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一次焙烧二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次焙烧废气、二次焙烧天然气燃烧废气、氯化废气、氯化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还原废气、还原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

其中铜系催化剂碳酸钠投料粉尘、氧化铝投料粉尘、造粒粉尘引入1#布袋除尘器(颗粒物处理效率≥99%)处理,焙烧废气先引入1#旋风除水器进行除水,除水效率≥90%,再引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1#布袋除尘器尾气经30m高排气筒P1排放;铜系催化剂干燥工段天然气燃烧废气、焙烧工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以及铂系催化剂一次焙烧一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一次焙烧二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次焙烧天然气燃烧废气、氯化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还原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引入30m高排气筒P2排放;铂系催化剂盐酸雾、硝酸雾、一次干燥废气、氯化废气、还原废气一并引入两级碱洗塔处理,一次焙烧一段废气、一次焙烧二段废气、二次焙烧废气先引入2#旋风除水器处理,再经2#布袋除尘器(颗粒物处理效率≥99%)引入两级碱洗塔处理,碱洗塔尾气经30m高排气筒P3排放。

拟建项目排放的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有组织氯化氢、氯气、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10mg/m3,氯气:50mg/m3,铜及其化合物:5mg/m3,锌及其化合物:5mg/m3)。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来源于铜系催化剂碳酸钠投料工序、氧化铝投料工序、造粒工序、盐酸储罐及硝酸储罐呼吸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经采取严格的无组织控制措施,加强管理后,厂界颗粒物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臭气浓度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三)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尘、含重金属污泥、其他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袋、废布袋、废机油、废机油桶、疑似危废MVR蒸盐及生活垃圾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定期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疑似危废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后,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作为一般固废处理,危险废物鉴定前,所产MVR蒸盐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于厂区危废间;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事故风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水平。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完善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拟建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3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 (略) 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张店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

电子邮箱:*@*ttp://**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备注

1

山东华 (略) 8000t/a三氟氯*烯聚合物项目

项目位于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内,新建厂区,东至山东东 (略) ,南至 (略) ,北至园区中心路,西至园区西外环路

山东华 (略)

山东 (略)

总投资9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93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14%。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000吨/年聚三氟氯*烯生产车间1座(共设置3条生产线,其中均聚聚三氟氯*烯工艺设置2条生产线,年产2000t;共聚聚三氟氯*烯工艺设置1条生产线,年产1000t)、5000吨/年常温固化氟碳树脂生产车间1座(根据产品型号分为DS302、DS303、DS304、DS-P和DS-W型号5种产品生产线)、成品仓库2座、*类仓库1座、*类仓库1座、危废库1座、备品备件库1座、罐区1座、办公楼1座、中心控制楼1座、科研质检楼1座、检维修车间1座、配电室1座、机柜间1座、动力车间1座、焚烧装置区一座及配套消防水池循环水池、水处理装置、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等配套公用设施。

(一)拟建项目废水包括膜回收处理系统浓水、锅炉排污水、焚烧炉废气碱洗废水、压滤废水、除雾废水、纯水装置浓水、工艺废气碱洗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真空机组排水、循环排污水、化验室废水、中水站浓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拟建项目聚三氟氯*烯车间车间膜回收系统浓水经静置分层后的废水、焚烧炉废气碱洗废水、工艺废气碱洗废水经中和预处理后,一起进入200m3/d的三效蒸发装置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进入配套的500m3/d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综合调节+除氟+中和调节+一级A/O+二级A/O+絮凝沉淀”)处理,处理后部分进入厂区中水站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回用,中水站浓水进入污水站进一步处理,污水站排水部分排至淄博 (略) 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指标及基本排水量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常温固化氟碳树脂装置废气引入配套建设的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余热回收+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两级水洗+两级碱洗+湿电除尘+SCR脱硝处理后通过35m高排气筒P5排放;均聚聚三氟氯*烯装置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1排放;均聚聚三氟氯*烯生产二次干燥(热处理)废气、均聚聚三氟氯*烯生产造粒废气、共聚聚三氟氯*烯生产造粒废气经碱洗+电除雾+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2排放;均聚聚三氟氯*烯生产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3排放;共聚聚三氟氯*烯生产制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3排放;共聚聚三氟氯*烯生产干燥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8m高排气筒P4排放;有机原料储罐大小呼吸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6排放;三效蒸发不凝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7排放;厂区污水站经碱洗+生物滴滤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7排放;危废间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P8排放;氢氟酸储罐大小呼吸废气去焚烧烟气处理设施的水洗塔+碱洗塔处理。

颗粒物、SO2、NOx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标准;HF、二噁英、CO的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中表3限值;HCl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干燥废气、破碎废气、制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干燥废气、二次干燥废气、造粒废气中氟化物(以HF计)、氯化物(以HCl计)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干燥废气、二次干燥废气、造粒废气中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储罐大小呼吸废气中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标准要求。

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气筒氨、H2S、臭气浓度(无量纲)、二*苯及VOCs的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标准要求。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装装置区、储罐区和危废仓库无组织排放,主要污染物为VOCs(以非*烷总烃计)、二*苯、HF、HCl、颗粒物;通过采取液体物料密闭输送、生产设备密闭操作、定期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中二*苯、VOCS(以非*烷总烃计)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HF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HCl、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聚三氟氯*烯生产装置产生的废硅胶、废布袋,常温固化氟碳树脂生产装置产生的废滤芯,焚烧炉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除尘灰、压滤污泥,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膜回收处理系统产生的静置分层废液,三效蒸发产生的三效蒸发废盐,污水处理站产生的除氟污泥、絮凝沉淀污泥,中水站产生的废RO膜、废树脂、中水站污泥、废活性炭,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机油,日常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废包装。均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制氮产生的废分子筛、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罐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2

山东华 (略) 12000t/a高端含氟精细化学品项目

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

山东华 (略)

山东 (略)

拟建项目总投资2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35%。主要建设内容:3500吨/年氢氟醚生产车间1座(设置5条生产线,生产9种牌号氢氟醚3500t/a)、1000吨/年全氟己酮生产车间1座、6000吨/年六氟*烯低聚物生产车间1座(共设置3条生产线,生产六氟*烯二聚体D13324t/a、六氟*烯二聚体D2产能662t/a、六氟*烯三聚体产能2014t/a)、800吨/年全氟聚醚油生产车间1座(设置5条生产,生产全氟聚醚油Z30产能450t/a、全氟聚醚油Z50产能300t/a、全氟聚醚油Z70产能50t/a)、700吨/年六氟环氧衍生物生产车间1座(设置3条生产线,生产6FTM产能150t/a、6FTA产能50t/a、6FDA产能500t/a)及配套公用设施,购置压缩机、聚合釜、精馏塔、制冷机等主要生产及辅助设备

(一)项目排水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排水原则,根据工艺技术分析,项目的废水主要包括各产品装置产生工艺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焚烧炉废气处理系统废水、真空机组系统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化验室废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及初期雨水等。项目废水经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进入同建项目中水站进一步处理达标后回用,剩余部分排至淄博 (略) 进一步处理。

(二)(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工艺废气依托同建焚烧炉处理,焚烧炉烟气经“SNCR脱硝+余热回收系统+旋风除尘+烟气急冷+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两级水吸收+两级碱吸收+湿式电除尘+SCR脱硝”后通过35m排气筒P5排放;有机液体储罐区大小呼吸废气: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P6排放;废水暂存废气、减压蒸馏不凝气、三效蒸发不凝气等经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5m排气筒P7排放;污水处理生化段废气经过碱洗+生物过滤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7排放。颗粒物、SO2、NOx的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的标准要求;HF、二噁英、CO的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标准要求;VOCs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HCl的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HCl:20mg/m3);

二*苯、二氯*烷、*醇、*二醇、*腈的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相关要求;

污水站排气筒氨、H2S、臭气浓度及VOCs的排放须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1 标准要求。

厂界二*苯、VOCS(以非*烷总烃计)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HF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醇:12mg/m3);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满足《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3161-2018)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三)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装置产生的废催化剂、废盐、废有机液、精馏残液、精馏残渣、废溶剂、轻组分、过滤滤渣、废硅胶、废白土、含固废物、升华残渣等;焚烧炉产生的废催化剂、废活性炭、除尘灰、压滤污泥等;危废暂存间、有机液体储罐及废水预处理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污水处理装置产生的废溶剂、三效蒸发废盐、除氟污泥及絮凝沉淀污泥等;中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活性炭;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化验产生的化验室废液;原料使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等。其中含固废弃物、废催化剂、废盐、精馏残渣、灭火剂全氟己酮装置产生的危废、化验室废液等采用双层防渗吨袋/吨桶装后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余危废经管道输送至废液缓冲罐后,送入焚烧炉焚烧处理;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纯水制备产生的废RO膜、制氮废吸附剂等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由厂家定期回收。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消音等措施,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参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等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生产区、焚烧装置区、危废暂存区、污水处理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3

(略) 翔力致 (略) 4000吨/年高性能精细催化剂生产项目(一期)

(略) 齐鲁化学工业区,齐翔腾达新厂区中翔力致高厂区内

(略) 翔力致 (略)

山东海 (略)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新建1000t/a铜系催化剂生产装置、1000t/a铂系催化剂生产装置,新建办公楼一栋、催化剂生产厂房两栋、成型车间一栋、仓库3栋(含危废库)、机柜间及控制室各一栋,新建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污水提升池各一座,新建加氯间一间,设置罐区一座,配套设置消防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铜系催化剂1000t、铂系催化剂1000t,供水设施、供热设施、循环水系统、空压系统依托齐翔腾达。项目总投资308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0万元。

(一)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设备及地面冲洗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以及装置区初期雨水等。工艺废水经“氢氧化物与硫化物共沉淀+重金属捕捉剂+絮凝沉淀+MVR”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循环冷却排污水进入齐翔腾达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剩余废水经厂区新建污水站处理达标后进入金山污水处理场进一步深度处理。

废水外排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金山污水处理场进水水质要求。

(二)拟建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铜系催化剂碳酸钠投料粉尘、氧化铝投料粉尘、干燥工段天然气燃烧废气、焙烧工段天然气燃烧废气、焙烧废气、造粒粉尘以及铂系催化剂盐酸雾、硝酸雾、一次干燥废气、一次焙烧一段废气、一次焙烧二段废气、一次焙烧一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一次焙烧二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次焙烧废气、二次焙烧天然气燃烧废气、氯化废气、氯化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还原废气、还原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

其中铜系催化剂碳酸钠投料粉尘、氧化铝投料粉尘、造粒粉尘引入1#布袋除尘器(颗粒物处理效率≥99%)处理,焙烧废气先引入1#旋风除水器进行除水,除水效率≥90%,再引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1#布袋除尘器尾气经30m高排气筒P1排放;铜系催化剂干燥工段天然气燃烧废气、焙烧工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以及铂系催化剂一次焙烧一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一次焙烧二段天然气燃烧废气、二次焙烧天然气燃烧废气、氯化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还原加热炉天然气燃烧废气引入30m高排气筒P2排放;铂系催化剂盐酸雾、硝酸雾、一次干燥废气、氯化废气、还原废气一并引入两级碱洗塔处理,一次焙烧一段废气、一次焙烧二段废气、二次焙烧废气先引入2#旋风除水器处理,再经2#布袋除尘器(颗粒物处理效率≥99%)引入两级碱洗塔处理,碱洗塔尾气经30m高排气筒P3排放。

拟建项目排放的有组织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100mg/m3);有组织氯化氢、氯气、铜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10mg/m3,氯气:50mg/m3,铜及其化合物:5mg/m3,锌及其化合物:5mg/m3)。

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来源于铜系催化剂碳酸钠投料工序、氧化铝投料工序、造粒工序、盐酸储罐及硝酸储罐呼吸废气、污水处理废气。经采取严格的无组织控制措施,加强管理后,厂界颗粒物可以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臭气浓度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20(无量纲))。

(三)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尘、含重金属污泥、其他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袋、废布袋、废机油、废机油桶、疑似危废MVR蒸盐及生活垃圾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定期外售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疑似危废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后,不属于危险废物可作为一般固废处理,危险废物鉴定前,所产MVR蒸盐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于厂区危废间;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一般固废在厂内贮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在厂内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等区域的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将事故风险环境影响降到最低水平。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完善事故废水收集、导排系统,建立水体污染防控体系,确保事故状态时废水不直接外排,防止污染环境。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

(八)积极开展公众参与。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通畅的公众参与平台。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拟建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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