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博环项管〔2022〕5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0万m3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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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博环项管〔2022〕51号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30万m3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示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30万m3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04-*-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 (略) 投资建设的年产30万m3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那雷村二队013号,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为5733m2,总建设面积约为400m2,其中搅拌主机楼建筑面积为100m2,宿舍用房建筑面积为128m2,办公室建筑面积为122m2,实验室建筑面积为50m2;项目厂区内拟主要建设2条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物料输送计量设备、砂石料及辅助料场,办公及宿舍用房、实验室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预计年产30万立方米水泥混凝土。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2021年博白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年评价指标中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h或8h平均质量浓度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本评价判定博白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

因此,项目所在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厂界周边50m内无敏感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的要求,因此,本项目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周边区域多为林地和旱地等,植被组成主要为桉树和少数灌木以及农作物。动物主要为区域常见小型动物,如昆虫、蛇类等。根据现场踏勘及资料调研,评价区域内未发现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的植物及野生动物栖息与活动的情况,评价区域内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良好。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根据现场勘查,项目租赁博白县大坝镇那雷村二队013号作为生产场所进行生产,目前厂房已经建好,项目一期的设备也已经安装完毕,仅需要对二期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较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施工内容少,施工期短,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随施工结束而消除。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筒仓顶部呼吸孔及底部粉尘经筒仓顶部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引至筒仓顶部排放。

②筒仓放空口抽料粉尘接入筒仓顶部安装的滤筒式除尘器进行处理,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20mg/m3)要求。

③堆料起尘和装卸起尘使用防尘网密封覆盖和洒水抑尘。

④汽车动力起尘通过喷淋洒水抑尘。

⑤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室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搅拌机冲洗水、混凝土运输车辆冲洗水、作业区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无生产废水排放。

②初期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③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沉淀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要求,作为周边树林地浇灌。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③生产设备设置减震基座等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产生不合格的砂石料退回给供应商。

②筒仓滤筒式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实验后废弃的试样全部回用于生产。

③机修废弃物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

④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⑤职工生活垃圾采用密封桶装集中收集后应及时交给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和规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这三类产业,属于允许类产业,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那雷村二队013号。项目选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自然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项目已向博白县大坝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告,博白县大坝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意该项目在该地进行生产经营。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周边环境较为简单,主要为树林地及居民生活区。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源为职工生活污水、废气及机械设备的运行噪声等,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后将其影响控制在小范围内,可为环境所接受,且项目范围内无特殊保护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特殊环境制约因素,因此,项目在该处的选址是合理。厂区周边交通便利,便于原料和产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水源地范围内。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群鼎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3日印发


关联文件:

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30万m3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新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04-*-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博 (略) 投资建设的年产30万m3商业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那雷村二队013号,项目用地总面积约为5733m2,总建设面积约为400m2,其中搅拌主机楼建筑面积为100m2,宿舍用房建筑面积为128m2,办公室建筑面积为122m2,实验室建筑面积为50m2;项目厂区内拟主要建设2条混凝土生产线及配套物料输送计量设备、砂石料及辅助料场,办公及宿舍用房、实验室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预计年产30万立方米水泥混凝土。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2021年博白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年评价指标中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h或8h平均质量浓度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本评价判定博白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

因此,项目所在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为达标区。

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附近林地施肥,不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判定,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不必进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声环境: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厂界周边50m内无敏感目标。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号)的要求,因此,本项目不进行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生态环境:根据现场调查,项目周边区域多为林地和旱地等,植被组成主要为桉树和少数灌木以及农作物。动物主要为区域常见小型动物,如昆虫、蛇类等。根据现场踏勘及资料调研,评价区域内未发现国家及自治区保护的植物及野生动物栖息与活动的情况,评价区域内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生态敏感区。总体而言,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良好。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根据现场勘查,项目租赁博白县大坝镇那雷村二队013号作为生产场所进行生产,目前厂房已经建好,项目一期的设备也已经安装完毕,仅需要对二期的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时产生的噪声,噪声值较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施工内容少,施工期短,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随施工结束而消除。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筒仓顶部呼吸孔及底部粉尘经筒仓顶部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引至筒仓顶部排放。

②筒仓放空口抽料粉尘接入筒仓顶部安装的滤筒式除尘器进行处理,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的颗粒物的排放浓度限值(20mg/m3)要求。

③堆料起尘和装卸起尘使用防尘网密封覆盖和洒水抑尘。

④汽车动力起尘通过喷淋洒水抑尘。

⑤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由专用烟道引至室外排放。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搅拌机冲洗水、混凝土运输车辆冲洗水、作业区地面冲洗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无生产废水排放。

②初期雨水经厂区内雨水收集池收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③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沉淀后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旱作标准要求,作为周边树林地浇灌。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选用高效低噪设备。

②定期检修清理设备,防止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非正常噪声。

③生产设备设置减震基座等降噪措施。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①产生不合格的砂石料退回给供应商。

②筒仓滤筒式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实验后废弃的试样全部回用于生产。

③机修废弃物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

④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⑤职工生活垃圾采用密封桶装集中收集后应及时交给环卫部门集中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所采用的工艺、设备和规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这三类产业,属于允许类产业,故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项目选址位于博白县大坝镇那雷村二队013号。项目选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在自然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项目已向博白县大坝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报告,博白县大坝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同意该项目在该地进行生产经营。根据现场踏勘,项目周边环境较为简单,主要为树林地及居民生活区。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主要污染源为职工生活污水、废气及机械设备的运行噪声等,在采取相应的环保治理措施后将其影响控制在小范围内,可为环境所接受,且项目范围内无特殊保护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和特殊环境制约因素,因此,项目在该处的选址是合理。厂区周边交通便利,便于原料和产品的运输;项目水电供应设施配备完善,可满足生产生活需求;选址不在自然保护区、特殊文物保护古迹、水源地范围内。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广西群鼎 (略)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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