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苑南大街(宋梁路-宋庄文化区西路)道路工程-da30f783d95e4185852b43736018359a-拟审查项目
潞苑南大街(宋梁路-宋庄文化区西路)道路工程-da30f783d95e4185852b43736018359a-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宋 (略) 副中心07组团0701、0703街区
公示时间:2022-12-21
受理时间:2022-12-0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废气:加强管理,避免大面积同时开挖,四级风以上的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并作好遮掩工作;增设围挡、洒水抑尘;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进行密闭存储、临时堆土及时清运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废水:施工人员租住在附近写字楼,产生的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道,汇至河东再生水厂处理;施工废水经临时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期生产废水不外排。严禁将建筑施工垃圾洒落,修筑截水沟。噪声: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避免高噪声施工设备同时施工使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具。固废: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的渣土消纳场;设置垃圾收集设备,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垃圾收集设备须严格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下渗引发地下水污染事故。生态: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占压植被;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建筑垃圾送指定的场所处置,严禁就地倾倒和覆压植被;对道路全线进行绿化。运营期废气:加强机动车辆的运输管;道路全线绿化及养护。废水:道路全线设有雨水排水系统;加强对道路排水管网的日常维护保养;加强车辆管理。噪声:加强道路的维修保养,保持路面平整,避免道路不下沉、裂缝、凹凸不平等而增加车辆行驶噪声,采取限速、禁止超载、严禁乱停车,改善人车混流,完善交通警示标志,敏感点处设立禁鸣标志等优化交通组织的声环境保护措施。固废:道路沿线设置垃圾筒分类收集行人废弃物,车辆洒落物、泥沙由环卫部门每天清扫,定期清运。生态:沿线设置绿化景观;加强植物保护宣传工作。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曹亚然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政国评(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副中心 (略)
建设地点:宋 (略) 副中心07组团0701、0703街区
公示时间:2022-12-21
受理时间:2022-12-08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施工期废气:加强管理,避免大面积同时开挖,四级风以上的天气应停止土方作业并作好遮掩工作;增设围挡、洒水抑尘;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进行密闭存储、临时堆土及时清运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废水:施工人员租住在附近写字楼,产生的生活污 (略) 政污水管道,汇至河东再生水厂处理;施工废水经临时隔油沉淀池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施工期生产废水不外排。严禁将建筑施工垃圾洒落,修筑截水沟。噪声:加强各类施工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时间,避免高噪声施工设备同时施工使用;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优先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机具。固废: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的渣土消纳场;设置垃圾收集设备,经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垃圾收集设备须严格管理,防止垃圾渗滤液下渗引发地下水污染事故。生态: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减少占压植被;施工完成后及时进行场地平整,建筑垃圾送指定的场所处置,严禁就地倾倒和覆压植被;对道路全线进行绿化。运营期废气:加强机动车辆的运输管;道路全线绿化及养护。废水:道路全线设有雨水排水系统;加强对道路排水管网的日常维护保养;加强车辆管理。噪声:加强道路的维修保养,保持路面平整,避免道路不下沉、裂缝、凹凸不平等而增加车辆行驶噪声,采取限速、禁止超载、严禁乱停车,改善人车混流,完善交通警示标志,敏感点处设立禁鸣标志等优化交通组织的声环境保护措施。固废:道路沿线设置垃圾筒分类收集行人废弃物,车辆洒落物、泥沙由环卫部门每天清扫,定期清运。生态:沿线设置绿化景观;加强植物保护宣传工作。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曹亚然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政国评(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通州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通州区运河西大街24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副中心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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