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FJ00102-3000-202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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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FJ00102-3000-2022-00416

政策解读:

(略) 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学台、互联网批发零售、数字内容与媒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等)。

  (二)产业数字化领域,包括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贸易、数字文化、智慧教育、智慧医疗、 (略) 、数字政府、基层数字化治理等。

  注:以上申报项目属于新型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基础设施或者融合基础设施的,请一并注明。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如5G、物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卫星通信、区块链基础设施等。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传统基础设施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形态,包括以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物流设施、智慧能源系统为代表的新型生产性设施,和以智慧民生基础设施、智慧环境资源设施、 (略) 基础设施等为代表的新型社会性设施。

  二、项目标准

  (一)项目应符合“十四五” (略) 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方向、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略) 场前景、创新成果、应用成效和经济社会预期效益,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

  (三)数字产品制造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其他类型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

  产业数字化项目总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实施该项目所必需的信息化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系统集成、 数据中心机房、研发投入、管理服务费等信息化方面的投资,原则上涉及配套土建部分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20%。没有任何信息技术设备投入的写字楼、产业园、产业基地等纯土建项目应不予推荐。

  三、申报类型和工作深度要求

  项目类型分为在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两类,工作深度要求如下:

  (一)在建项目。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或2023年上半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明确进度目标和年度计划投资,当年工作目标着重体现关键节点的序时进度,特别是工程节点、阶段性目标,并按季度明确全年计划完成的工程量或形象进度。

  (二)储备项目。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原则上2023年下半年或2024年上半年能开工建设。前期工作要有具体计划安排、主要节点工作目标明确,下半年开工后,要明确进度目标和年度计划投资。

  注:已纳入 (略) 重点项目管理的相关项目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库跟踪管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6日。

  (二)申报方式

  采用网络申报方式, (略) 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管理。

  1.项目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领域、条件、类型等要求,依托平台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2.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单位通过平台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 (略) 数字经济牵头部门。

  3. (略) 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辖区内申报的项目,将符合条件 (略) 发改委、数字办。

  4.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含中央驻闽)企业、省属高校项目 (略) 发改委、数字办。

  网络申报方式:登录“ (略) 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互联网登*网址:

  http://**:35000/unipm/login

  政务外网登*网址:

  http://**:35000/unipm/login

  申报单位可通过原有账号、密码登录;尚未获取账号、密码的需在平台登录页面自行注册账号。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有关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工作具体联络人和联系电话,并于12月30日前将联系人 (略) 发改委、数字办。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跟踪、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按要求落实项目月调度机制;项目入库后请于每月5日前督促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平台如实反馈进展情况。

  (三)省发改委、数字办原则上仅从列入2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中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政策上的支持。

  (四)各地列入2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的数量、投资额等相关指标将 (略) 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经济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列入2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汇总表盖章后(可从平台导出) (略) 发改委、数字办。

  联系人:省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陈巧玲 0591-*

  省数字办数字经济发展处 刘云城 0591-*

  平台技术联系人:张传科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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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略) 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为深入学台、互联网批发零售、数字内容与媒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与产权交易等)。

  (二)产业数字化领域,包括智慧农业、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数字贸易、数字文化、智慧教育、智慧医疗、 (略) 、数字政府、基层数字化治理等。

  注:以上申报项目属于新型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基础设施或者融合基础设施的,请一并注明。信息基础设施主要是指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如5G、物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卫星通信、区块链基础设施等。融合基础设施主要是指传统基础设施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智能化改造后所形成的基础设施形态,包括以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物流设施、智慧能源系统为代表的新型生产性设施,和以智慧民生基础设施、智慧环境资源设施、 (略) 基础设施等为代表的新型社会性设施。

  二、项目标准

  (一)项目应符合“十四五” (略) 数字经济发展相关规划方向、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二) (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 (略) 场前景、创新成果、应用成效和经济社会预期效益,项目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

  (三)数字产品制造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其他类型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

  产业数字化项目总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实施该项目所必需的信息化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资源、系统集成、 数据中心机房、研发投入、管理服务费等信息化方面的投资,原则上涉及配套土建部分投资不超过总投资的20%。没有任何信息技术设备投入的写字楼、产业园、产业基地等纯土建项目应不予推荐。

  三、申报类型和工作深度要求

  项目类型分为在建项目和储备项目两类,工作深度要求如下:

  (一)在建项目。必须是已经开工建设或2023年上半年可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明确进度目标和年度计划投资,当年工作目标着重体现关键节点的序时进度,特别是工程节点、阶段性目标,并按季度明确全年计划完成的工程量或形象进度。

  (二)储备项目。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原则上2023年下半年或2024年上半年能开工建设。前期工作要有具体计划安排、主要节点工作目标明确,下半年开工后,要明确进度目标和年度计划投资。

  注:已纳入 (略) 重点项目管理的相关项目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库跟踪管理。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6日。

  (二)申报方式

  采用网络申报方式, (略) 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管理。

  1.项目申报主体根据申报领域、条件、类型等要求,依托平台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2.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数字经济牵头部门组织辖区内项目单位通过平台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 (略) 数字经济牵头部门。

  3. (略) 数字经济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辖区内申报的项目,将符合条件 (略) 发改委、数字办。

  4.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含中央驻闽)企业、省属高校项目 (略) 发改委、数字办。

  网络申报方式:登录“ (略) 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互联网登*网址:

  http://**:35000/unipm/login

  政务外网登*网址:

  http://**:35000/unipm/login

  申报单位可通过原有账号、密码登录;尚未获取账号、密码的需在平台登录页面自行注册账号。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有关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工作具体联络人和联系电话,并于12月30日前将联系人 (略) 发改委、数字办。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跟踪、推进等工作,确保项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并按要求落实项目月调度机制;项目入库后请于每月5日前督促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平台如实反馈进展情况。

  (三)省发改委、数字办原则上仅从列入2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中优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政策上的支持。

  (四)各地列入2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的数量、投资额等相关指标将 (略) 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数字经济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各地各有关单位请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列入2 (略) 数字经济重点项目汇总表盖章后(可从平台导出) (略) 发改委、数字办。

  联系人:省数字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陈巧玲 0591-*

  省数字办数字经济发展处 刘云城 0591-*

  平台技术联系人:张传科 *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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