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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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请示文件(红头便签,县市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县级发展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审批请示文件);
(二)提供*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五)政府财政部门出资承诺,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红头便签,特别注明项目名称及资金数额);
(六)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评估报告(项目运营期能源消耗总量折合标准煤1000-5000吨需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1000吨以下不再单独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八)属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需提供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社会稳定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所在地有权部门(项目建设地人民政府、维稳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①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③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④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九)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可单独成册,亦可作为一章节编写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项目单位真实性承诺书。该告知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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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请示文件(红头便签,县市区所属项目由所在地县级发展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审批请示文件);
(二)提供*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五)政府财政部门出资承诺,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红头便签,特别注明项目名称及资金数额);
(六)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符合国家要求的节能评估报告(项目运营期能源消耗总量折合标准煤1000-5000吨需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1000吨以下不再单独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八)属于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需提供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社会稳定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所在地有权部门(项目建设地人民政府、维稳办、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①建设项目征地涉及农用地转用50亩以上的;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超过500户的;③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④国内或当地类似项目发生过群体性事件等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九)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可单独成册,亦可作为一章节编写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项目单位真实性承诺书。该告知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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