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都益生园农业有限公司行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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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成都益生园农业有限公司行政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2〕PJ017号

被处罚者: 成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6G

法定代表人: 宋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1011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鹤山镇天华华兴街13号1栋1单元1楼1号

我局于 2022 年9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PJ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 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 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2〕PJ017号

被处罚者: 成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6G

法定代表人: 宋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1011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鹤山镇天华华兴街13号1栋1单元1楼1号

我局于 2022 年9月 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PJ01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人民币*万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 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 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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