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彭忠祥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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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彭忠祥行政处罚的公示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2〕PJ018号

被处罚者: 彭忠祥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4230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xxxx

我局于 2022 年10月 29日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的蒲江县鹤山街道西街施工项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聘请驾驶员使用(驾驶)你所有的一台品牌为久保田的蓝色挖掘机(发动机型号为V2403-M-E2-BH-CN2,发动机编码为9W0623,环保标志码为028-2-*,排放阶段为国家第II阶段)在你承接的蒲江县鹤山街道西街施工项目内进行挖掘施工作业。蒲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蒲府通告〔2021〕3号),有效期5年,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禁止在蒲江县鹤山街道、寿安街道全域使用装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你使用的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施工作业区域属于上述通告中的禁用机械类型和禁用区划定范围。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蒲府通告〔2021〕3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PJ018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2〕PJ00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仟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 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 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成环罚字〔2022〕PJ018号

被处罚者: 彭忠祥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4230

住所(地址): (略) 蒲江县xxxx

我局于 2022 年10月 29日 (略) 蒲江县鹤山街道的蒲江县鹤山街道西街施工项目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聘请驾驶员使用(驾驶)你所有的一台品牌为久保田的蓝色挖掘机(发动机型号为V2403-M-E2-BH-CN2,发动机编码为9W0623,环保标志码为028-2-*,排放阶段为国家第II阶段)在你承接的蒲江县鹤山街道西街施工项目内进行挖掘施工作业。蒲江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蒲府通告〔2021〕3号),有效期5年,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禁止在蒲江县鹤山街道、寿安街道全域使用装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发动机的工程机械。你使用的上述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施工作业区域属于上述通告中的禁用机械类型和禁用区划定范围。

以上事实,有《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成环检勘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成环调询字〔2022〕PJ*号)、《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蒲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蒲府通告〔2021〕3号)》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电子标签、电子围栏、排气监控等技术手段对禁止区域进行实时监控”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向你送达《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成环罚告字〔2022〕PJ018号)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成环罚听告字〔2022〕PJ00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在办理你的上述环境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对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每台次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对你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罚款5000元(大写人民币*仟圆整)。

上述款项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业银行蒲江支行

户 名: (略) 蒲江县财政局

账 号:*96

(注: (略) 蒲江生态环境局开具《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略) 人民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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