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装配式构件研发中心及场站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市政装配式构件研发中心及场站项目-审批拟批准情况公示
项目名称: | 市政装配式构件研发中心及场站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明村镇 路北官庄村39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海德信达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0日 | |
项目概况: | 一、项 (略) 明村镇路北官庄村398号,东隔道路为农田,南临农田,西临中国石化第544加油站、闲置厂房、农田,北隔308国道为农田。项目未建,总投资50000万元,占地面积66235.6平方米,建筑面积19034.55平方米,主要从事 (略) 政装配式构件生产,建成后年生产智慧灯杆3.5万吨、市政装配式构件30万吨(混凝土预制构件10万吨、仿石路沿石5万吨、仿石堆积块7.5万吨、仿石路面砖7.5万吨)。生产工艺:(1)混凝土预制构件:〔(减水剂→减水剂罐→计量)/(水→泵送→计量)/(石子、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粉煤灰→筒仓→计量)→搅拌机〕/(钢筋→切断、折弯→焊接)→浇筑成型→拆模→蒸汽养护(天然气)→混凝土预制构件;(2)仿石路沿石:〔(水、固化剂→泵送→计量)/(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筒仓→计量)→1#搅拌机→布料→预压〕/〔(水、固化剂→泵送→计量)/(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筒仓→计量)→2#搅拌机〕→二次布料→成型→码垛→自然养护→仿石路沿石;(3)仿石堆积块、仿石路面砖:〔(水→泵送→计量)/(石子、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筒仓→计量)→基料搅拌机〕/〔(水→泵送→计量)/(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筒仓→计量)→面料搅拌机〕→成型→接砖→码垛→自然养护→仿石堆积块、仿石路面砖;(4)智慧灯杆喷粉:灯杆半成品→喷粉→固化(天然气)→成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及搅拌机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蒸汽发生器排污水和树脂再生废水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须采取路面硬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清洁、物料车辆封闭运输等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厂界扬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影响。所有物料(原辅材料、主、副产品等)、生产设施均须封闭于车间内,所有生产加工活动均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进料、卸料、原料堆放、成品堆放等均需配置水喷淋装置。项目混凝土预制构件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仿石路沿石2台搅拌机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各自配套的2#、3#布袋除尘器处理,一同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仿石堆积块和仿石路面砖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4#、5#布袋除尘器处理,一同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相关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6#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喷粉工序须在密闭喷粉房内进行,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自带旋风回收装置+7#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天然气固化燃烧机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6)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相关限值,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相关限值。2台天然气蒸汽发生器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7)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林格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食堂应采用清洁能源,食堂设有3个灶头,食堂油烟收集后,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高于所属建筑物屋顶1.5米排气筒(P8)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中型相关限值。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相关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相关限值。厂内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临国道308一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脱模剂桶、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焊渣、废过滤棉、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1254-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2)和《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联系电话: | *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北京路79-2号( (略) 民服务中心)A区2楼 | |
邮政编码: | * |
项目名称: | 市政装配式构件研发中心及场站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明村镇 路北官庄村398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海德信达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2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30日 | |
项目概况: | 一、项 (略) 明村镇路北官庄村398号,东隔道路为农田,南临农田,西临中国石化第544加油站、闲置厂房、农田,北隔308国道为农田。项目未建,总投资50000万元,占地面积66235.6平方米,建筑面积19034.55平方米,主要从事 (略) 政装配式构件生产,建成后年生产智慧灯杆3.5万吨、市政装配式构件30万吨(混凝土预制构件10万吨、仿石路沿石5万吨、仿石堆积块7.5万吨、仿石路面砖7.5万吨)。生产工艺:(1)混凝土预制构件:〔(减水剂→减水剂罐→计量)/(水→泵送→计量)/(石子、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粉煤灰→筒仓→计量)→搅拌机〕/(钢筋→切断、折弯→焊接)→浇筑成型→拆模→蒸汽养护(天然气)→混凝土预制构件;(2)仿石路沿石:〔(水、固化剂→泵送→计量)/(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筒仓→计量)→1#搅拌机→布料→预压〕/〔(水、固化剂→泵送→计量)/(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筒仓→计量)→2#搅拌机〕→二次布料→成型→码垛→自然养护→仿石路沿石;(3)仿石堆积块、仿石路面砖:〔(水→泵送→计量)/(石子、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筒仓→计量)→基料搅拌机〕/〔(水→泵送→计量)/(砂→配料机→计量)/(水泥→筒仓→计量)→面料搅拌机〕→成型→接砖→码垛→自然养护→仿石堆积块、仿石路面砖;(4)智慧灯杆喷粉:灯杆半成品→喷粉→固化(天然气)→成品。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车辆及搅拌机清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蒸汽发生器排污水和树脂再生废水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用作农肥;化粪池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厂区须采取路面硬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清洁、物料车辆封闭运输等合理有效的防治措施,减轻厂界扬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影响。所有物料(原辅材料、主、副产品等)、生产设施均须封闭于车间内,所有生产加工活动均须在封闭车间内进行;进料、卸料、原料堆放、成品堆放等均需配置水喷淋装置。项目混凝土预制构件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1#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1)排放;仿石路沿石2台搅拌机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收集后经各自配套的2#、3#布袋除尘器处理,一同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2)排放;仿石堆积块和仿石路面砖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4#、5#布袋除尘器处理,一同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重点控制区相关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焊接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经6#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4)排放;喷粉工序须在密闭喷粉房内进行,喷粉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自带旋风回收装置+7#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限值,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天然气固化燃烧机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固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6)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相关限值,颗粒物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中相关限值,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相关限值。2台天然气蒸汽发生器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废气收集处理后,通过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P7)排放,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林格曼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相关排放浓度限值。食堂应采用清洁能源,食堂设有3个灶头,食堂油烟收集后,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高于所属建筑物屋顶1.5米排气筒(P8)排放,油烟排放标准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中型相关限值。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使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相关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相关限值。厂内VOCs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生产设备须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音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使临国道308一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70(昼)/55(夜)分贝;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60(昼)/50(夜)分贝。(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安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废机油、废机油桶、废脱模剂桶、废活性炭属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暂存场所建设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流失、扩散。废包装材料、废布袋、废焊渣、废过滤棉、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用,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运至光大环保能源(平度)有限公司处理。(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种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防范和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六)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砖瓦工业》(HJ1254-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2)和《报告表》中制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测。(七)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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