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2022年12月2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紫外线吸收剂技术研究实验室项目

(略) 清河经济开发区清浦工业园维科路8号

(略)

纳科科技拟投资1000万,建设实验室项目。实验室主要购置康宁连续化反应器、玻璃分子蒸馏装置、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液相质谱仪、循环水式真空泵、超声波清洗机、冷冻机、电热鼓风干燥箱、旋转蒸发器、磁力驱动高压反应器、双层玻璃反应器等设备。项目建成后,主要对紫外线吸收剂相关产品、工艺等开展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不进行产品生产。紫外吸收剂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管理,产品标准的修订及制定,人才培养等工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方面的保障。

**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本项目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应妥善处理,能回用的应回用,不能回用的应根据固废的性质不同交由不同的处理部门处理。

2、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 (略) 政雨水管网,运营期废水须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本项目废气经管道收集+水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浓度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非*烷总烃标准,氯化氢浓度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VOCs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须以实验室所在办公楼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确保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4、本项目噪声源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音及减振措施,同时须优化平面布置、设置绿化带等,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紫外线吸收剂实验过程产生的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品以及实验废弃产,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废水参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GB18466-2005),沉淀池污泥排放时必须达到表4的标准。

6、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防控措施,避免废水渗漏、对土壤造成污染。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

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的措施

1

紫外线吸收剂技术研究实验室项目

(略) 清河经济开发区清浦工业园维科路8号

(略)

纳科科技拟投资1000万,建设实验室项目。实验室主要购置康宁连续化反应器、玻璃分子蒸馏装置、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液相质谱仪、循环水式真空泵、超声波清洗机、冷冻机、电热鼓风干燥箱、旋转蒸发器、磁力驱动高压反应器、双层玻璃反应器等设备。项目建成后,主要对紫外线吸收剂相关产品、工艺等开展研制研究与试验发展,不进行产品生产。紫外吸收剂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项目管理,产品标准的修订及制定,人才培养等工作,为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方面的保障。

**日在清江浦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没有收到公众反对意见。

1、本项目无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器械,避免夜间进行高噪振动操作,噪声排放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生活污水应排入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应及时收集处理,设备安装以及装修期产生的固废应妥善处理,能回用的应回用,不能回用的应根据固废的性质不同交由不同的处理部门处理。

2、本项目应严格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设排水管网, (略) 政雨水管网,运营期废水须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接管四季青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本项目废气经管道收集+水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浓度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非*烷总烃标准,氯化氢浓度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VOCs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须以实验室所在办公楼为边界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确保该范围内没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亦不得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居民点等敏感目标。

4、本项目噪声源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音及减振措施,同时须优化平面布置、设置绿化带等,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本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紫外线吸收剂实验过程产生的实验室废液、废活性炭品以及实验废弃产,均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项目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执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中相关规定;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废水参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GB18466-2005),沉淀池污泥排放时必须达到表4的标准。

6、本项目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防控措施,避免废水渗漏、对土壤造成污染。

7、本项目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实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照风险管理要求配备风险应急物资,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8、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堆放场。

9、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

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日至**日。

通讯地址:清江浦区政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0517-*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