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生产项目-55c8cbda7ad04da5a8912d2dd2212420-拟审查项目
间充质干细胞注射液生产项目-55c8cbda7ad04da5a8912d2dd2212420-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宝参 (略) 5号楼1至3层
公示时间:2022-12-30
受理时间:2022-12-0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1)生产废气:生产废气主要为消毒废气和生产车间废气,废气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引至楼顶排放,满足相关限值。(2)污水处理站废气:废气处理单元采用活性炭吸附法,拟建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引至楼顶排放,满足相关限值。2、废水: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清洗废水、制备废水和灭菌蒸汽冷凝水等。灭菌蒸汽冷凝水须先经冷却水池降温处理后方可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其他各类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冷却塔循环排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消解, (略) 政管网排入大兴区天堂河再生水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厂区合理布局。4、固废废物:(1)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一次性耗材、废培养液等危险废物经高温灭活处理后,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分类暂存至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纯化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等以及废包装材料等。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包装材料可回收的由处置单位定期回收,不能回收的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3)生活垃圾:项目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存储于专用垃圾箱,密封存放,不与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放。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公众参与情况:已完成
联系人:翟学超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政国评(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宝参 (略) 5号楼1至3层
公示时间:2022-12-30
受理时间:2022-12-09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1)生产废气:生产废气主要为消毒废气和生产车间废气,废气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引至楼顶排放,满足相关限值。(2)污水处理站废气:废气处理单元采用活性炭吸附法,拟建项目产生的恶臭气体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后引至楼顶排放,满足相关限值。2、废水:拟建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其中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清洗废水、制备废水和灭菌蒸汽冷凝水等。灭菌蒸汽冷凝水须先经冷却水池降温处理后方可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其他各类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冷却塔循环排水一同排入园区化粪池消解, (略) 政管网排入大兴区天堂河再生水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厂区合理布局。4、固废废物:(1)危险废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一次性耗材、废培养液等危险废物经高温灭活处理后,暂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危险废物分类暂存至危废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包括纯化水制备系统产生的废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等以及废包装材料等。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包装材料可回收的由处置单位定期回收,不能回收的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3)生活垃圾:项目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别存储于专用垃圾箱,密封存放,不与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放。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公众参与情况:已完成
联系人:翟学超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中政国评(北京)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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