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尤溪县金闽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尤溪县金闽林产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8
地址:尤溪县蒋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坚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10月9日, (略) 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废水处理系统隔油沉淀池内放置一台潜水泵,使用直径约 (略) 东侧尤溪河边。检查时,水泵处于开启状态,软管内有废水排出。该潜水泵将隔油沉淀池内废水排放至尤溪河。执法人员分别在潜水泵 (略) 废水总排口各取水样一瓶并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软管排放口废水监测结果为动植物油:68.6 mg/L、SS:1336mg/L、CODcr:10723mg/L;废水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为动植物油:9.33 mg/L(执行标准为10mg/L)、SS:21.5mg/L(执行标准为70mg/L)、CODcr:54mg/L(执行标准为10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14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2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12月23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现场执法拍照图片4张;
5.现场执法拍摄视频光盘1张;
6.委托函1份;
7.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 (略) 尤溪县 (略) 整改报告1份;
10.《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12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8
地址:尤溪县蒋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坚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10月9日, (略) 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废水处理系统隔油沉淀池内放置一台潜水泵,使用直径约 (略) 东侧尤溪河边。检查时,水泵处于开启状态,软管内有废水排出。该潜水泵将隔油沉淀池内废水排放至尤溪河。执法人员分别在潜水泵 (略) 废水总排口各取水样一瓶并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软管排放口废水监测结果为动植物油:68.6 mg/L、SS:1336mg/L、CODcr:10723mg/L;废水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为动植物油:9.33 mg/L(执行标准为10mg/L)、SS:21.5mg/L(执行标准为70mg/L)、CODcr:54mg/L(执行标准为10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14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2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12月23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现场执法拍照图片4张;
5.现场执法拍摄视频光盘1张;
6.委托函1份;
7.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 (略) 尤溪县 (略) 整改报告1份;
10.《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12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8
地址:尤溪县蒋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坚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10月9日, (略) 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废水处理系统隔油沉淀池内放置一台潜水泵,使用直径约 (略) 东侧尤溪河边。检查时,水泵处于开启状态,软管内有废水排出。该潜水泵将隔油沉淀池内废水排放至尤溪河。执法人员分别在潜水泵 (略) 废水总排口各取水样一瓶并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软管排放口废水监测结果为动植物油:68.6 mg/L、SS:1336mg/L、CODcr:10723mg/L;废水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为动植物油:9.33 mg/L(执行标准为10mg/L)、SS:21.5mg/L(执行标准为70mg/L)、CODcr:54mg/L(执行标准为10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14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2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12月23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现场执法拍照图片4张;
5.现场执法拍摄视频光盘1张;
6.委托函1份;
7.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 (略) 尤溪县 (略) 整改报告1份;
10.《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12月2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8
地址:尤溪县蒋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坚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2年10月9日, (略) 生态环 (略)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废水处理系统隔油沉淀池内放置一台潜水泵,使用直径约 (略) 东侧尤溪河边。检查时,水泵处于开启状态,软管内有废水排出。该潜水泵将隔油沉淀池内废水排放至尤溪河。执法人员分别在潜水泵 (略) 废水总排口各取水样一瓶并拍照取证。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软管排放口废水监测结果为动植物油:68.6 mg/L、SS:1336mg/L、CODcr:10723mg/L;废水总排口水样监测结果为动植物油:9.33 mg/L(执行标准为10mg/L)、SS:21.5mg/L(执行标准为70mg/L)、CODcr:54mg/L(执行标准为10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12月14日, (略) 送达了《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尤环罚告字〔2022〕25号), (略) 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直至2022年12月23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超过法定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间期限, (略) 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 (略) 尤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1份;
3.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
4.现场执法拍照图片4张;
5.现场执法拍摄视频光盘1张;
6.委托函1份;
7.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 (略) 尤溪县 (略) 整改报告1份;
10.《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13.《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三类“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和违法行为共性、修正裁量基准表的有关规定, (略) 作出如下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佰点击查看>>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 (略) 司法局(地址: (略) 三元区东新四路86幢龙泉大厦三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尤溪)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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