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广东港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公示
河源市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拟对广东港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广东 (略) 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2022年12月20日、2022年12月2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创业服务中心,邮编:*,联系电话:0762-*,传真:076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 (略) 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兴工南路东边、规划路北边(广东锦 (略) )1号厂房201 |
环评机构: | (略) 美兰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 (略) 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高新区兴工南路东边、规划路北边(广东锦 (略) )1号厂房201,为租赁经营。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总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该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取得了《关于广东 (略) 年产40吨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高环审〔2021〕19号),因厂房空间不足重新选址,原环评批复文件河高环审〔2021〕19号作废。项目建成后拟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项目劳动定员3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天数300天,每天实行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度, (略) 政雨水管道;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高新区大塘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二)加强生产废气收集处理。注塑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少量的投料搅拌工序粉尘、声波熔/热熔工序有机废气、机加工工序金属碎屑呈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注塑工序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注塑工序氯化氢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工序*醛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废电火花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有关要求;注塑边角料、原料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规定,本项目环评报告表受理公告在我委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广东 (略) 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2个工作日(2022年12月20日、2022年12月21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 (略) 高新区高新二路163号创业服务中心,邮编:*,联系电话:0762-*,传真:076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广东 (略) 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 | 广东 (略) |
建设地点: | (略) 高新区兴工南路东边、规划路北边(广东锦 (略) )1号厂房201 |
环评机构: | (略) 美兰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 (略) 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略) 高新区兴工南路东边、规划路北边(广东锦 (略) )1号厂房201,为租赁经营。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总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该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取得了《关于广东 (略) 年产40吨塑胶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河高环审〔2021〕19号),因厂房空间不足重新选址,原环评批复文件河高环审〔2021〕19号作废。项目建成后拟年产塑胶件150吨、模具30套建设项目。项目劳动定员30人,均不在厂内食宿。年工作天数300天,每天实行三班制,每班工作8小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制度, (略) 政雨水管道;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高新区大塘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 (二)加强生产废气收集处理。注塑废气收集后通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由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少量的投料搅拌工序粉尘、声波熔/热熔工序有机废气、机加工工序金属碎屑呈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换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注塑工序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注塑工序氯化氢排 (略) 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注塑工序*醛参照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颗粒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及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先选用低噪音的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活性炭、废电火花油包装桶等危险废物应按规范要求处理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有关要求;注塑边角料、原料包装材料等一般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置,其在厂内暂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规定,本项目环评报告表受理公告在我委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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