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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仁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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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仁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重庆仁旭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
大中小

**日18时33分许,由袁家岗沿奥体路往科园六路方向,在九龙坡区奥体路(九龙坡段)芭菲盛宴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略)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 (略) “7.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 (略) “7.4”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渝D72F79,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 (略) ;登记住所: (略) 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缙泉路73号;车辆型号:比亚迪牌BYD7201E1;车辆识别代码:LC0C16DG9H*;发动机号码:*;初次登记日期:**日;检验有效期至**日;保险凭证号:**;保险公司:安诚 (略) 重庆分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韦某德:男,汉族,**日生;户籍地: (略) 南川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组;现住址: (略) 渝中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3;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7;初次领证日期:**日;准驾车型:C1E;有效期限:**日至**日;联系方式:186点击查看>>**38。

(三)事故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现 (略) 九龙坡区奥体路(九龙坡段)芭菲盛宴路段,道路呈袁家岗往奥体中心方向,交通标线控制,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事发地点前后约五十米处均设有行人横过道路的人行横道。

(四)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重庆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碚南大道367号;成立日期:**日;法人代表:石勇;经营范围: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代办车辆及驾驶证年审、车辆过户、上户、转户手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号,有效期至**日。

(五)其他情况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人韦某德驾驶机动车在视线受限的情况下,未谨慎驾驶,对前方道路安全情况观察不足,以致临危措施滞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当事人王某章在事发地点前后均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没有注意观察来车方向,未确认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2之规定。韦某德和王某章的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和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日18时33分许,韦某德驾驶渝D72F79小轿车由袁家岗沿奥体路往科园六路方向行驶,至九龙坡区奥体路(九龙坡段)芭菲盛宴路段时,其车车头与从其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章刮撞,造成王某章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章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安诚 (略) 重庆分公司全权负责赔付,安抚死者家属,目前已经处理完毕。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章,男,7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X,户籍地: (略) 江北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号,现住址: (略) 渝中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3)。

三、事故原因、性质、等级、种类

(一)直接原因

韦某德驾驶渝D72F79小轿车在视线受限的情况下,未谨慎驾驶,对前方道路安全情况观察不足,以致临危措施滞后,导致与行人王某章刮撞;行人王某章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没有注意观察来车方向,未确认安全通过。

(二)间接原因

驾驶员韦某德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行人王某章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缺乏安全意识,造成事故发生;重庆 (略) 对挂靠车辆的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种类:道路运输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王某章,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因王某章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韦某德,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庆 (略) ,教育培训不到位,挂靠车辆的驾驶员未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建议由北碚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今年7月,支队开展了全国文明城区创建攻坚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略) 交通管理重点,坚决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十条措施、夏季汛期恶劣天气下易塌方、易滑坡和易落石隐患路段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车辆源头管理、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一次,安全生产检查2次,事故研判3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4144件。其中歇台子大队应针对辖区处于城区中心地带的特点,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特别是对各类出租客运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查处:酒驾、醉驾23起、违法停车8475起、乘客不使用安全带违法1220起;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驾校宣传1次、进场站宣传1次,走访辖区企业2家、外卖点4次、发放各类宣传单500余份。

北碚区交通局。未收到北碚区交通局关于本次事故监管工作的履职报告。

(二)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加大对客运车辆、行人违法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 (略) 。一是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员工、承租和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二是加强车辆运行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抓好事故预防,从源头上控制事故。

(三)公安交警部门。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强化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加大行人违法处罚力度,建议将违法处罚事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减少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重庆 (略) “7.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

**日




1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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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大中小

**日18时33分许,由袁家岗沿奥体路往科园六路方向,在九龙坡区奥体路(九龙坡段)芭菲盛宴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略) 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略) 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 (略) “7.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 (略) “7.4”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渝D72F79,小型轿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重庆 (略) ;登记住所: (略) 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缙泉路73号;车辆型号:比亚迪牌BYD7201E1;车辆识别代码:LC0C16DG9H*;发动机号码:*;初次登记日期:**日;检验有效期至**日;保险凭证号:**;保险公司:安诚 (略) 重庆分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韦某德:男,汉族,**日生;户籍地: (略) 南川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组;现住址: (略) 渝中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3;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17;初次领证日期:**日;准驾车型:C1E;有效期限:**日至**日;联系方式:186点击查看>>**38。

(三)事故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现 (略) 九龙坡区奥体路(九龙坡段)芭菲盛宴路段,道路呈袁家岗往奥体中心方向,交通标线控制,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事发地点前后约五十米处均设有行人横过道路的人行横道。

(四)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重庆 (略) ,类型: (略) ;住所: (略) 北碚区北温泉街道碚南大道367号;成立日期:**日;法人代表:石勇;经营范围:汽车租赁;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代办车辆及驾驶证年审、车辆过户、上户、转户手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号,有效期至**日。

(五)其他情况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人韦某德驾驶机动车在视线受限的情况下,未谨慎驾驶,对前方道路安全情况观察不足,以致临危措施滞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之规定,当事人王某章在事发地点前后均设有人行横道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没有注意观察来车方向,未确认安全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2之规定。韦某德和王某章的行为在此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和过错程度基本相当,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日18时33分许,韦某德驾驶渝D72F79小轿车由袁家岗沿奥体路往科园六路方向行驶,至九龙坡区奥体路(九龙坡段)芭菲盛宴路段时,其车车头与从其车行方向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章刮撞,造成王某章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章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安诚 (略) 重庆分公司全权负责赔付,安抚死者家属,目前已经处理完毕。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某章,男,78岁,汉族,身份证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X,户籍地: (略) 江北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4号,现住址: (略) 渝中区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3)。

三、事故原因、性质、等级、种类

(一)直接原因

韦某德驾驶渝D72F79小轿车在视线受限的情况下,未谨慎驾驶,对前方道路安全情况观察不足,以致临危措施滞后,导致与行人王某章刮撞;行人王某章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且没有注意观察来车方向,未确认安全通过。

(二)间接原因

驾驶员韦某德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行人王某章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缺乏安全意识,造成事故发生;重庆 (略) 对挂靠车辆的驾驶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种类:道路运输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王某章,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因王某章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韦某德,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庆 (略) ,教育培训不到位,挂靠车辆的驾驶员未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建议由北碚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今年7月,支队开展了全国文明城区创建攻坚工作,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略) 交通管理重点,坚决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十条措施、夏季汛期恶劣天气下易塌方、易滑坡和易落石隐患路段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车辆源头管理、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一次,安全生产检查2次,事故研判3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94144件。其中歇台子大队应针对辖区处于城区中心地带的特点,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特别是对各类出租客运车辆、摩托车电动车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查处:酒驾、醉驾23起、违法停车8475起、乘客不使用安全带违法1220起;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驾校宣传1次、进场站宣传1次,走访辖区企业2家、外卖点4次、发放各类宣传单500余份。

北碚区交通局。未收到北碚区交通局关于本次事故监管工作的履职报告。

(二)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加大对客运车辆、行人违法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 (略) 。一是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员工、承租和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二是加强车辆运行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抓好事故预防,从源头上控制事故。

(三)公安交警部门。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强化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三是加大行人违法处罚力度,建议将违法处罚事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减少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重庆 (略) “7.4”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

**日




1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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