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药业原料药和新材料绿色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永宁药业原料药和新材料绿色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要求, (略) 环境保护科 (略) 开展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原料药和新材料绿色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位置:拟建项目在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内新征地177亩进行建设,具体位置为:恒通路南延西侧,皇亭路北侧,福长路南侧。
5、建设内容:拟建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座生产车间,包括15种医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等产品的生产,分两期建设(22t/a坎地沙坦酯、20t/aCOZ-30n、20t/aHOZ-n02、20t/aRTD-302、20t/aRTD-502、50t/aCHOO4、80t/aBZ006为一期,2.5t/a他达拉非、8t/a依折麦布、10t/a托吡斯特、4t/a阿维巴坦钠、8t/a巴洛沙韦酯、40t/a多索茶碱、50t/aPC、50t/aCJ-12420为二期),同时配套建设三废预处理车间、溶剂回收车间以及配套的质检研发楼、辅助楼、总控、仓库、罐区、泵房、维修车间、动力车间(内设公用工程、变配电站等)、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本项目总投资54935万元。
6、行业类别:C27医药制造业中的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C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地址: (略) 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恒通路南延与皇亭路交汇处西北侧
联系人:王平
联系电话:0576-*
邮箱:*@*npharm.cn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 (略) 环境保护科 (略)
地址: (略) 历山路50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531-*
邮箱:*@*63.com
四、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周边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关心本项目建设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向建设单位反馈。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打电话、面谈或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发表意见。
六、获取报告途径
可向建设单位发函领取,也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
链接:http://**
提取码:wp11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略)
2022年12月23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的要求, (略) 环境保护科 (略) 开展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原料药和新材料绿色生产基地项目(一期)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性质:新建
4、建设位置:拟建项目在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内新征地177亩进行建设,具体位置为:恒通路南延西侧,皇亭路北侧,福长路南侧。
5、建设内容:拟建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五座生产车间,包括15种医药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等产品的生产,分两期建设(22t/a坎地沙坦酯、20t/aCOZ-30n、20t/aHOZ-n02、20t/aRTD-302、20t/aRTD-502、50t/aCHOO4、80t/aBZ006为一期,2.5t/a他达拉非、8t/a依折麦布、10t/a托吡斯特、4t/a阿维巴坦钠、8t/a巴洛沙韦酯、40t/a多索茶碱、50t/aPC、50t/aCJ-12420为二期),同时配套建设三废预处理车间、溶剂回收车间以及配套的质检研发楼、辅助楼、总控、仓库、罐区、泵房、维修车间、动力车间(内设公用工程、变配电站等)、废气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本项目总投资54935万元。
6、行业类别:C27医药制造业中的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和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C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二、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地址: (略) 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恒通路南延与皇亭路交汇处西北侧
联系人:王平
联系电话:0576-*
邮箱:*@*npharm.cn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的名称
环评单位: (略) 环境保护科 (略)
地址: (略) 历山路50号
联系人:刘工
联系电话:0531-*
邮箱:*@*63.com
四、征求意见的公众范围
项目周边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关心本项目建设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若您对项目有什么意见和看法,请向建设单位反馈。可填写公众意见表发送电子邮件、打电话、面谈或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发表意见。
六、获取报告途径
可向建设单位发函领取,也可通过以下链接查询。
链接:http://**
提取码:wp11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略)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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