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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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2022年10月22日,湖北 (略) (建设单位)组织湖北 (略) (验收监测单位)及3位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该公司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验收组成员和与会代表现场实地检查了项目实施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监测单位关于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概况

项目名称: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湖北 (略) ;

项目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万元;

建设地点: (略)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安东路58号B5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0年8月湖北 (略) 委托山东 (略) 编制完成了《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该报告表进行批复(咸环高审[2020]17号)。

(三)验收范围

该项目的验收范围与内容为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批复中的要求。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办公生活污水和工艺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工艺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尾水经处理后排入横沟河。

营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实验废气。

实验废气: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5m排气筒排放。经上述措施处理后,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措施主要为车间墙体隔声、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维修养护等。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废反渗透膜、药渣、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反渗透膜、药渣和不合格中草药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理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本项目所产生的实验废液、废活性炭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湖北汇楚)。本项目各类废物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置,基本可实现零排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化粪池出口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192~203mg/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80.2~98.2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47~52mg/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12.5~13.2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化学需氧量≤3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0mg/L、悬浮物≤260mg/L、氨氮≤25mg/L)。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出口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99~105mg/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43.2~49.2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26~33mg/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15.9~16.3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化学需氧量≤3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0mg/L、悬浮物≤260mg/L、氨氮≤25mg/L),可实现达标排放。

(二)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DW001排气筒主要污染因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均值在0.057~0.407mg/m3之间,排放速率均值在5.87×10-5~4.05×10-4kg/h,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25m;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100mg/m3)。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3个点位的无组织颗粒物浓度在未检出~0.3134mg/m3之间,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周界浓度:挥发性有机物≤6mg/m3)。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1~▲4 昼间噪声在58.7(A)~62.7dB(A)之间,夜间噪声49.4dB(A)~53.2dB(A)之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采取各种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建成后各废气污染物、厂界噪声经处理后均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有合理的处置途径,对环境影响较小。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建设项目

1、进一步完善好实验室有机废气的收集措施,确保实验室的有机废气得到妥善的收集,并进入活性碳处理设施,并定期更换活性碳。

2、完善好危废暂存间的防渗、防漏措施(危废暂存间还有一个地漏及未硬化地地面),完善好标识、台帐。

(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1、进一步核实原辅材料的种类及数量及设备情况。报告中要进一步核实项目新增的一台核磁共振仪是否需要辐射要相关手续。

2、完善废气处理设施风量、活性碳一次充填量等参数。补充废水的处理规模、工艺等。

3、对照环评报告进一步说明项目变更情况(如平面布局、设备等)。

七、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湖北 (略)

单位地址: (略)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安东路58号B5栋

联系人:严主任

联系电话:*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公示期: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30日。

湖北 (略)

2022年12月27日


2022年10月22日,湖北 (略) (建设单位)组织湖北 (略) (验收监测单位)及3位专家组成验收组,对该公司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验收组成员和与会代表现场实地检查了项目实施情况和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该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监测单位关于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汇报,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概况

项目名称: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湖北 (略) ;

项目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1万元;

建设地点: (略)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安东路58号B5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0年8月湖北 (略) 委托山东 (略) 编制完成了《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略) 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分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该报告表进行批复(咸环高审[2020]17号)。

(三)验收范围

该项目的验收范围与内容为中药标准物质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批复中的要求。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内容基本一致。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一)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办公生活污水和工艺废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工艺废水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尾水经处理后排入横沟河。

营营运期废气主要为实验废气。

实验废气: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5m排气筒排放。经上述措施处理后,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3-2019)限值要求。

(三)噪声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采取措施主要为车间墙体隔声、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加强维修养护等。

(四)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废反渗透膜、药渣、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反渗透膜、药渣和不合格中草药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污水处理站污泥定期清理运至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理。

本项目所产生的实验废液、废活性炭集中收集至危废暂存间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湖北汇楚)。本项目各类废物均得到了有效的处置,基本可实现零排放。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一)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化粪池出口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192~203mg/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80.2~98.2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47~52mg/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12.5~13.2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化学需氧量≤3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0mg/L、悬浮物≤260mg/L、氨氮≤25mg/L)。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出口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在99~105mg/之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浓度在43.2~49.2mg/L之间,悬浮物排放浓度在26~33mg/之间,氨氮排放浓度在15.9~16.3mg/L之间,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及高新区三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化学需氧量≤3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10mg/L、悬浮物≤260mg/L、氨氮≤25mg/L),可实现达标排放。

(二)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DW001排气筒主要污染因子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浓度均值在0.057~0.407mg/m3之间,排放速率均值在5.87×10-5~4.05×10-4kg/h,可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中限值要求(排气筒高度25m;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100mg/m3)。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3个点位的无组织颗粒物浓度在未检出~0.3134mg/m3之间,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周界浓度:挥发性有机物≤6mg/m3)。

(三)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1~▲4 昼间噪声在58.7(A)~62.7dB(A)之间,夜间噪声49.4dB(A)~53.2dB(A)之间,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五、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采取各种污染防治措施,该项目建成后各废气污染物、厂界噪声经处理后均达标排放,固体废弃物有合理的处置途径,对环境影响较小。

六、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建设项目

1、进一步完善好实验室有机废气的收集措施,确保实验室的有机废气得到妥善的收集,并进入活性碳处理设施,并定期更换活性碳。

2、完善好危废暂存间的防渗、防漏措施(危废暂存间还有一个地漏及未硬化地地面),完善好标识、台帐。

(二)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1、进一步核实原辅材料的种类及数量及设备情况。报告中要进一步核实项目新增的一台核磁共振仪是否需要辐射要相关手续。

2、完善废气处理设施风量、活性碳一次充填量等参数。补充废水的处理规模、工艺等。

3、对照环评报告进一步说明项目变更情况(如平面布局、设备等)。

七、建设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湖北 (略)

单位地址: (略)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安东路58号B5栋

联系人:严主任

联系电话:*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公示期: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月30日。

湖北 (略)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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