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自然资源和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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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2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自然资源和规划)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级别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备注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

21

(一)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一)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国家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标准为零”、“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22

(二)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国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财预〔2002〕584号

苏财预〔2002〕95号

苏价服〔2008〕330号

苏财综〔2008〕7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3

(三)耕地开垦费

30元/平方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国家

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价服〔2015〕361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24

(四)土地复垦费

根据专家审查复垦方案确定的标准及金额征收。

国家

苏财综〔1993〕199号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价房〔1998〕12号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比照执行收费项目

54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00人以下的分别不超过:初级80元/人、中级200元/人、高级400元/人;

101-200人之间分别不超过:初级60元/人、中级150元/人、高级300元/人;

201人以上的分别不超过:初级40元/人、中级100元/人、高级200元/人。

需进行面试及论文鉴定的,加收100元。

苏价费函〔2002〕62号

苏财综〔2002〕61号

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农工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级职称评审费为代收代付。

57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按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国家

国办函〔2020〕109号

苏财综〔2021〕1号

相关行政机关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级别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备注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

21

(一)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一)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国家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标准为零”、“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22

(二)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国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财预〔2002〕584号

苏财预〔2002〕95号

苏价服〔2008〕330号

苏财综〔2008〕7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3

(三)耕地开垦费

30元/平方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国家

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价服〔2015〕361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24

(四)土地复垦费

根据专家审查复垦方案确定的标准及金额征收。

国家

苏财综〔1993〕199号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价房〔1998〕12号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比照执行收费项目

54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00人以下的分别不超过:初级80元/人、中级200元/人、高级400元/人;

101-200人之间分别不超过:初级60元/人、中级150元/人、高级300元/人;

201人以上的分别不超过:初级40元/人、中级100元/人、高级200元/人。

需进行面试及论文鉴定的,加收100元。

苏价费函〔2002〕62号

苏财综〔2002〕61号

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农工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级职称评审费为代收代付。

57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按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国家

国办函〔2020〕109号

苏财综〔2021〕1号

相关行政机关

2022年连云港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自然资源和规划)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级别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备注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

21

(一)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一)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国家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标准为零”、“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22

(二)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国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财预〔2002〕584号

苏财预〔2002〕95号

苏价服〔2008〕330号

苏财综〔2008〕7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3

(三)耕地开垦费

30元/平方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国家

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价服〔2015〕361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24

(四)土地复垦费

根据专家审查复垦方案确定的标准及金额征收。

国家

苏财综〔1993〕199号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价房〔1998〕12号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比照执行收费项目

54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00人以下的分别不超过:初级80元/人、中级200元/人、高级400元/人;

101-200人之间分别不超过:初级60元/人、中级150元/人、高级300元/人;

201人以上的分别不超过:初级40元/人、中级100元/人、高级200元/人。

需进行面试及论文鉴定的,加收100元。

苏价费函〔2002〕62号

苏财综〔2002〕61号

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农工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级职称评审费为代收代付。

57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按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国家

国办函〔2020〕109号

苏财综〔2021〕1号

相关行政机关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级别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备注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

21

(一)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自2019年7月1日起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一)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国家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财税〔2019〕53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标准为零”、“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22

(二)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国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财预〔2002〕584号

苏财预〔2002〕95号

苏价服〔2008〕330号

苏财综〔2008〕7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3

(三)耕地开垦费

30元/平方米。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国家

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价服〔2015〕361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略) 土地管理条例》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耕地开垦费。

24

(四)土地复垦费

根据专家审查复垦方案确定的标准及金额征收。

国家

苏财综〔1993〕199号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价房〔1998〕12号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发改服价发〔2018〕1348号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二十三、各部门、各单位比照执行收费项目

54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100人以下的分别不超过:初级80元/人、中级200元/人、高级400元/人;

101-200人之间分别不超过:初级60元/人、中级150元/人、高级300元/人;

201人以上的分别不超过:初级40元/人、中级100元/人、高级200元/人。

需进行面试及论文鉴定的,加收100元。

苏价费函〔2002〕62号

苏财综〔2002〕61号

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农工办、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文广新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高级职称评审费为代收代付。

57

(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按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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