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孚宝渤化(天津)仓储有限公司新增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孚宝渤化(天津)仓储有限公司新增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孚宝渤化(天津) (略) 新增货品项目 | 孚宝渤化(天津)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清河道68号 | 联合泰泽 (略) | 在原有50种货种基础上取消12种并新增88种货种,调整后仓储产品种类数达到126种,在石脑油、轻循环油、汽油(*醇汽油、*醇汽油)、凝析油、航空煤油等油品实施发车之前,将9套顶部发油鹤管改造成底部发油。项目建成后仅进行储存货品的调整,不新增储存设施,总储存能力保持不变,环保投资为2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1#、2#罐组装卸存储水溶性货品产生的水溶性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1A水喷淋塔+1B水喷淋塔”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5#罐组装卸存储水溶性货品产生的水溶性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1B水喷淋塔”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1#、2#、5#罐组装卸存储非水溶性货品产生的非水溶性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FTO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其中,非*烷总烃(仅石脑油、轻循环油、汽油(*醇汽油、*醇汽油)、凝析油、航空煤油装车时)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相关限值要求。 储罐静置损耗、挂壁损耗和库区动静密封点损耗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醇、酚类、苯胺类、*苯、二*苯、非*烷总烃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苯、*酮、*酸*酯、*酸*酯、苯*烯、*基异*基酮、*酮厂界浓度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定期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露源,确保达标排放。 (二)该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三)该项目无新增噪声源产生。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储罐清洗废水、废残液、清洗过程产生的沾染废物、沾染废物(废软管)以及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储罐清洗废水、废残液以及清洗过程产生的沾染废物由有资质单位直接外运处置,沾染废物(废软管)以及废机油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软化水设备废树脂、FTO废催化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供应厂商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
传 真:022-*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孚宝渤化(天津) (略) 新增货品项目 | 孚宝渤化(天津) (略) |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清河道68号 | 联合泰泽 (略) | 在原有50种货种基础上取消12种并新增88种货种,调整后仓储产品种类数达到126种,在石脑油、轻循环油、汽油(*醇汽油、*醇汽油)、凝析油、航空煤油等油品实施发车之前,将9套顶部发油鹤管改造成底部发油。项目建成后仅进行储存货品的调整,不新增储存设施,总储存能力保持不变,环保投资为2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 (一)项目运营过程中1#、2#罐组装卸存储水溶性货品产生的水溶性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1A水喷淋塔+1B水喷淋塔”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5#罐组装卸存储水溶性货品产生的水溶性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1B水喷淋塔”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1#、2#、5#罐组装卸存储非水溶性货品产生的非水溶性废气经管道收集引至“FTO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其中,非*烷总烃(仅石脑油、轻循环油、汽油(*醇汽油、*醇汽油)、凝析油、航空煤油装车时)的排放浓度须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相关限值要求。 储罐静置损耗、挂壁损耗和库区动静密封点损耗产生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醇、酚类、苯胺类、*苯、二*苯、非*烷总烃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苯、*酮、*酸*酯、*酸*酯、苯*烯、*基异*基酮、*酮厂界浓度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定期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露源,确保达标排放。 (二)该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三)该项目无新增噪声源产生。 (四)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储罐清洗废水、废残液、清洗过程产生的沾染废物、沾染废物(废软管)以及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储罐清洗废水、废残液以及清洗过程产生的沾染废物由有资质单位直接外运处置,沾染废物(废软管)以及废机油经收集暂存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软化水设备废树脂、FTO废催化剂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由供应厂商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五)落实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报告表相关信息和审批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公开。 (六)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 | 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1月4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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