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昌图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2022年12月28日
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昌图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2022年12月28日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河道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堤防工程包括辽河左岸堤防、东辽河左岸堤防、招苏台河左岸堤防、招苏台河右岸堤防和二道河右岸堤防。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参照《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1994]18号)和《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图县河道、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93号),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发展实际,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原则如下:
(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
(2)1-5级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不足5级的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参照5级堤防确定;堤防迎水面护堤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应同时满足堤防迎水侧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50米,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20米的要求。
(3)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按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界外延一定范围划定。具体范围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其它堤防参照5级堤防确定。
(4)水文测站、水闸、泵站及涉河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审批文件等划定。
(5)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划定:辽河防、东辽河为50年一遇堤防等级为2级,招苏台河、二道河河流堤防均为10年一遇,堤防等级为5级。
(6)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
2、3级堤防管理范围20~10m,保护范围200~100m;
4、5级堤防管理范围10~5m,保护范围100~50m;
三.管理与保护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损坏堤防工程、护堤工程;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护堤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在堤防上新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通告发布之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堤防划定成果统计表
序号 | 河道名称 | 流域面积(km2) | 总河长(km) | 昌图县段河长(km) | 防洪标准(年一遇) | 昌图县段 堤防长度(km) | 右岸堤防长度(km) | 左岸堤防长度(km) | 迎水侧堤防管理范围宽度(m) | 背水侧堤防管理范围宽度(m) | 迎水侧保护范围宽度(m) | 背水侧保护范围宽度(m) |
1 | 辽河(含小河子河回水堤) | * | 1383 | 85.20 | 50 | 53.379(7.912) | 0 | 45.467 | 50 | 20 | 150 | 150 |
2 | 东辽河 | 11188.5 | 377.2 | 92.82 | 20 | 72.77 | 0 | 72.77 | 30 | 10 | 100 | 100 |
3 | 招苏台河(含小南河、新开河等回水堤) | 4828 | 263 | 149.57 | 10 | 155.085(12.807) | 62.920 | 79.358 | 20 | 10 | 50 | 50 |
4 | 二道河 | 1549 | 146.70 | 132.54 | 10 | 15.39 | 15.39 | 0 | 10 | 10 | 50 | 50 |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河道管理条例》、《 (略) 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县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
堤防工程包括辽河左岸堤防、东辽河左岸堤防、招苏台河左岸堤防、招苏台河右岸堤防和二道河右岸堤防。
二.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参照《昌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图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1994]18号)和《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图县河道、水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93号),结合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发展实际,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原则如下:
(1)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防本身及防渗导渗工程,堤防临、背水面护堤地,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监测、交通、通信等附属工程设施、护岸工程。
(2)1-5级堤防背水侧护堤地宽度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不足5级的堤防背水面护堤地参照5级堤防确定;堤防迎水面护堤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应同时满足堤防迎水侧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50米,堤防背水侧护堤地一般不得少于20米的要求。
(3)堤防工程保护范围按堤防背水侧护堤地边界外延一定范围划定。具体范围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执行,其它堤防参照5级堤防确定。
(4)水文测站、水闸、泵站及涉河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审批文件等划定。
(5)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划定:辽河防、东辽河为50年一遇堤防等级为2级,招苏台河、二道河河流堤防均为10年一遇,堤防等级为5级。
(6)堤防管理与保护范围
2、3级堤防管理范围20~10m,保护范围200~100m;
4、5级堤防管理范围10~5m,保护范围100~50m;
三.管理与保护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损坏堤防工程、护堤工程;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护堤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在堤防上新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通告发布之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堤防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堤防划定成果统计表
序号 | 河道名称 | 流域面积(km2) | 总河长(km) | 昌图县段河长(km) | 防洪标准(年一遇) | 昌图县段 堤防长度(km) | 右岸堤防长度(km) | 左岸堤防长度(km) | 迎水侧堤防管理范围宽度(m) | 背水侧堤防管理范围宽度(m) | 迎水侧保护范围宽度(m) | 背水侧保护范围宽度(m) |
1 | 辽河(含小河子河回水堤) | * | 1383 | 85.20 | 50 | 53.379(7.912) | 0 | 45.467 | 50 | 20 | 150 | 150 |
2 | 东辽河 | 11188.5 | 377.2 | 92.82 | 20 | 72.77 | 0 | 72.77 | 30 | 10 | 100 | 100 |
3 | 招苏台河(含小南河、新开河等回水堤) | 4828 | 263 | 149.57 | 10 | 155.085(12.807) | 62.920 | 79.358 | 20 | 10 | 50 | 50 |
4 | 二道河 | 1549 | 146.70 | 132.54 | 10 | 15.39 | 15.39 | 0 | 10 | 10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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