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热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20000m3/年玄武岩纤维管壳+5000m3/年气凝胶管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公告
关于洛阳热盈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20000m3/年玄武岩纤维管壳+5000m3/年气凝胶管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公告
关于洛阳 (略) 建设20000m3/年玄武岩纤维管壳+5000m3/年气凝胶管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2]67号
洛阳 (略) :
你公司委托河南青华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建设20000m3/年玄武岩纤维管壳+5000m3/年气凝胶管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龙羽西路,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拟在公司现有空闲厂房内建设20000m3/a玄武岩纤维管壳生产线和5000m3/a气凝胶管壳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项目不涉及土建,仅在现有空闲车间安装生产设备和配套环保设备。本项目不新增人员,工人由公司原有人员中内部调配。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玄武岩纤维管壳生产线固化工序在密闭固化炉内进行,固化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加装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废气先经“旋风收尘+覆膜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会同气凝胶管壳生产线密闭晾干间(采用负压收集)废气一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系统”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上述工序污染物应分别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其他炉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指南(2020年修订版)》岩矿棉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涉VOCs工序绩效先进性指标等相关要求(颗粒物 10mg/m3,SO2 50mg/m3,NOx 100mg/m3,VOCs 20mg/m3);两条生产线的管壳开口工序分别设置集气罩,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管道引入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DA002)。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指南(2020年修订版)》岩矿棉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相关要求(颗粒物 10mg/m3)。
2、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卷管机、固化炉、烘干炉、开口机和环保设施配套风机等机械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除尘灰、残次品、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纤维板生产线,残次品、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全部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胶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12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洛阳 (略) 建设20000m3/年玄武岩纤维管壳+5000m3/年气凝胶管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2]67号
洛阳 (略) :
你公司委托河南青华 (略) 编制的《洛阳 (略) 建设20000m3/年玄武岩纤维管壳+5000m3/年气凝胶管壳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龙羽西路,总投资5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拟在公司现有空闲厂房内建设20000m3/a玄武岩纤维管壳生产线和5000m3/a气凝胶管壳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项目不涉及土建,仅在现有空闲车间安装生产设备和配套环保设备。本项目不新增人员,工人由公司原有人员中内部调配。
三、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及批复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玄武岩纤维管壳生产线固化工序在密闭固化炉内进行,固化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加装低氮燃烧装置,燃烧废气先经“旋风收尘+覆膜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会同气凝胶管壳生产线密闭晾干间(采用负压收集)废气一并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系统”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上述工序污染物应分别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其他炉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指南(2020年修订版)》岩矿棉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 (略) 2021年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洛市环〔2021〕47号)》涉VOCs工序绩效先进性指标等相关要求(颗粒物 10mg/m3,SO2 50mg/m3,NOx 100mg/m3,VOCs 20mg/m3);两条生产线的管壳开口工序分别设置集气罩,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管道引入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DA002)。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指南(2020年修订版)》岩矿棉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指标相关要求(颗粒物 10mg/m3)。
2、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卷管机、固化炉、烘干炉、开口机和环保设施配套风机等机械高噪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3、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除尘灰、残次品、废包装材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纤维板生产线,残次品、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全部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胶桶、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清运至生活垃圾中转站。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2年12月2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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