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新县住宅项目2号、3号、4号地块及社区配套项目拟征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安新县住宅项目2号、3号、4号地块及社区配套项目拟征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安新县住宅项目2号、3号、4号地块及社区配套项目拟征收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位于 (略) 雄安新区安新县北部,茉莉庄园东侧16米、京新风景园南侧301米、永安大街西侧、育才西路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5.*°,北纬38.*°,地块占地面积*.9m2。原用地性质属于耕地和林地。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安新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7月),地块拟调整规划用途为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安新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检、现场样品采集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安新县住宅项目2号、3号、4号地块及社区配套项目拟征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单位于2022年10月-11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检、现场样品采集等形式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是农用地,种植玉米和小麦,地块及周边区域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或重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曾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未曾从事过规模化畜禽养殖;未使用污水灌溉;未长期使用难降解农药;不存在村办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历史上土壤、农作物监测数据均未出现污染物含量超标情况等;无其他导致地块土壤有污染风险的因素;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
调查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10月13日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重金属和VOCs的快检工作,根据地块内22个点位和地块外4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分析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与周边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基本一致,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为进一步验证一阶段调查情况,调查单位在地块内进行了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在地块内布设土壤采样点位9个,每个点位采集0-0.5m一层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表2中有机农药类8项、pH、石油烃(C10-C40)等特征污染物,合计55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项目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综上,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项目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根据调查过程搜集的资料分析结果、现场踏勘情况、人员访谈结果、必要的现场污染快速筛查结果、土壤样品采集及实验室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及周边无确定的污染来源,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内未识别到污染源,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后期可以按规划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本地 (略) 雄安新区安新县北部,茉莉庄园东侧16米、京新风景园南侧301米、永安大街西侧、育才西路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5.*°,北纬38.*°,历史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蔬菜等农作物,调查时地块内种植的苜蓿。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安新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7月),地块拟调整规划用途为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
地块周边1000米范围内企业位于地块西侧193米处 (略) 、地块西南侧226米处 (略) 、地块西北侧753米处 (略) 、地块西北侧820米处保定富 (略) 、地块东北侧65米处安 (略) 、地块东侧安 (略) 、地块西侧210米处安新 (略) ,经污染识别分析后对本地块影响较小。
为验证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未受人为污染的影响,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对地块内的土壤进行了验证性的分析检测。本项目在地块内布设土壤采样点位9个,每个点位采集0-0.5m一层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表2中有机农药类8项、pH、石油烃(C10-C40)等特征污染物,合计55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项目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证明无可能的污染源,可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满足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利用要求。
1、针对该地块后续开展的土地利用,建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工作。加强对地块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
2、在地块开发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对地块造成污染,并应及时进行跟踪观测,若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污染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安新县住宅项目2号、3号、4号地块及社区配套项目拟征收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位于 (略) 雄安新区安新县北部,茉莉庄园东侧16米、京新风景园南侧301米、永安大街西侧、育才西路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5.*°,北纬38.*°,地块占地面积*.9m2。原用地性质属于耕地和林地。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安新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7月),地块拟调整规划用途为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安新县自然资源局的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调查单位”)承担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检、现场样品采集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安新县住宅项目2号、3号、4号地块及社区配套项目拟征收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调查单位于2022年10月-11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检、现场样品采集等形式对本地块进行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是农用地,种植玉米和小麦,地块及周边区域未从事过工业生产活动或重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未曾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等;地块及周边区域历史上未曾从事过规模化畜禽养殖;未使用污水灌溉;未长期使用难降解农药;不存在村办小作坊、外来污染土壤转运至本地块等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未曾发生过其他环境污染事故;历史上土壤、农作物监测数据均未出现污染物含量超标情况等;无其他导致地块土壤有污染风险的因素;地块相关资料较齐全。
调查单位于2022年10月11日、10月13日对该地块进行了土壤重金属和VOCs的快检工作,根据地块内22个点位和地块外4个对照点的土壤快筛结果分析可知,地块内土壤重金属含量与周边对照点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含量水平基本一致。地块内VOCs污染物含量和对照点含量水平基本一致,没有明显异常点位。
为进一步验证一阶段调查情况,调查单位在地块内进行了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在地块内布设土壤采样点位9个,每个点位采集0-0.5m一层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表2中有机农药类8项、pH、石油烃(C10-C40)等特征污染物,合计55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项目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综上,第一阶段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地块土壤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本项目可以在第一阶段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根据调查过程搜集的资料分析结果、现场踏勘情况、人员访谈结果、必要的现场污染快速筛查结果、土壤样品采集及实验室分析结果,调查地块及周边无确定的污染来源,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可以接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本次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该地块内未识别到污染源,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后期可以按规划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本地 (略) 雄安新区安新县北部,茉莉庄园东侧16米、京新风景园南侧301米、永安大街西侧、育才西路北侧。地块中心坐标东经115.*°,北纬38.*°,历史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蔬菜等农作物,调查时地块内种植的苜蓿。
根据《河北雄安新区安新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2021年7月),地块拟调整规划用途为交通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
地块周边1000米范围内企业位于地块西侧193米处 (略) 、地块西南侧226米处 (略) 、地块西北侧753米处 (略) 、地块西北侧820米处保定富 (略) 、地块东北侧65米处安 (略) 、地块东侧安 (略) 、地块西侧210米处安新 (略) ,经污染识别分析后对本地块影响较小。
为验证本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未受人为污染的影响,在第一阶段调查的基础上,对地块内的土壤进行了验证性的分析检测。本项目在地块内布设土壤采样点位9个,每个点位采集0-0.5m一层样品。检测因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中45项、表2中有机农药类8项、pH、石油烃(C10-C40)等特征污染物,合计55项。根据检测结果可知,本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项检测因子项目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通过第一阶段污染识别证明无可能的污染源,可结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满足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利用要求。
1、针对该地块后续开展的土地利用,建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工作。加强对地块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
2、在地块开发过程中也应注意避免对地块造成污染,并应及时进行跟踪观测,若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污染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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